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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成:我国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家”
关键字: 南海南海仲裁南海问题南海主权海洋地理海洋管理渔业利益渔业管理【南海仲裁案结果公布在即,中国强调不接受、不承认、不参与的立场。其实,在海洋问题上,中国是“弱势群体”,属于“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博士(SJD)、海洋法专家傅崐成教授曾就此有专门论述。本文整理自傅教授2010年12月18日在文汇讲堂的演讲《寻找中国在海洋中的定位》。】
中国有14000公里的海岸线,还有4000公里的岛屿线,加起来18000公里长,位居世界第十。但仔细察看,我们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延伸出去就和邻国重叠,往大洋延伸出去的外大陆架则基本没有。南海仅有少量,也和邻国的大陆架高度重叠——这使得中国仿佛一个巨人,却无法伸展手脚,而我们却有13亿人等待着食物、能源、安全、休闲、发展的提供和保障。
海洋中第一重大的渔业利益
在不破坏平衡的条件下,海洋每年可向人类提供30亿吨水产品,以全球63亿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每年可以得到436公斤,平均每月39公斤。单单从蛋白质的产量来看,海洋能生产蛋白质4亿吨,是人类对蛋白质需求的7倍,所以海洋是人类重要和健康的食物来源。
海洋中高蛋白鱼类的丰富和高价超过人们的想象,但全球80%的鱼类已被过度捕捞。2008年公布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中提到,长期过度捕捞导致我国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出现难以逆转的严重退化。日本人均每年差不多食用鱼产品58公斤,中国人均每年平均仅大约20公斤,勉强达到国际平均水平。
虽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具有商业捕获价值的鱼种很有限,但在公海里存有大量海洋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多种高度洄游鱼种。此外也有一些非高度洄游的洄游鱼种,像鲻鱼(台湾称为乌鱼),每年冬天南游产籽,台湾渔民大量打捞乌鱼籽,晒干论两卖,和黄金一样贵。还有一些溯河产卵鱼种,如三文鱼和降河产卵鱼种,如鲈鳗。这些都是很有经济价值的海洋鱼类种群,是人们捕捞的主要对象。
虽然中国是世界第一渔业大国,但远洋渔业的捕捞量只占7%左右,水产品总量的90%以上来自养殖。我们有100多家远洋渔业企业,年产值只有100多亿元,是非常弱的远洋渔业国家。要解决远洋捕捞产量低的现状,就必须面对国际海域的渔业执法。其中之一是国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渔船包括台湾渔船在海外经常被查扣,经常被指责为IUU(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渔业船。
目前国际上有三个层级的渔业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5年的《跨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以及各个地区的区域性跨界鱼类种群协定或安排。这些公约中有一些非常严苛的规定,不利于中国对远洋渔船的管辖。比如,中西太平洋是我们一个主要大渔场,主要包含了“太平洋论坛”的16个岛国的附近水域。按照这一区域协定,对于涉嫌从事IUU渔业的船舶,一旦被查扣,船旗国的官员如果“三天”不到现场,管辖权就要“暂时让渡”给其他国家。如果船旗国事后处罚该船舶的程度不能令人满意,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就会抵制你的渔业产品和渔船。类似的规定使得我们发展远洋渔业愈发困难。
面对种种困难,中国必须加快改善本身的远洋渔业管理。积极参与和影响国际渔业管理机构,并调整本身的渔业法令。对于目前各国重视的预警机制,需要早日计算出主要目标鱼种数量的“管理参考点”和“养护参考点”。当某个特殊鱼种的生存数量降低到管理参考点时,要设定配额和限定数量来捕捞,如降低到养护参考点,就要全面禁止捕捞以防止该鱼种的灭绝。计算这些数值,达到最合理利用量,需要科学家、渔业专家的努力。当然,对于远洋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被扣风险,也要多加照顾。
加强两岸渔业的合作也不容忽视。台湾因为陆上资源匮乏,很早就发展出了较强的远洋捕捞技术与能力。例如,全球只有60多艘大型围网渔船,上面载有直升飞机和布网用的小艇,台湾就有42艘。如何连接两岸的远洋渔业,共同追求其中的利益,管理渔业,保护渔民有待两岸人民的努力。
因为中国沿近海的商业捕获前景有限,休闲渔业以及相关的游艇事业已经成为当下沿近海渔业发展的新希望。很多欧美国家平均每15、16人甚至7、8个人,就拥有一艘游艇。中国在大陆约有几百艘,香港大约2万艘,台湾几百艘而已。发展休闲渔业和游艇活动能鼓励我们的年轻一代去享受海洋,去享受探险,享受操控船帆的乐趣,培养进取的精神。建立真正的海洋意识。
海洋环境保护与海岸带管理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是一个大课题。元朝曾两次东征日本,都因遇到台风,舰队沉入东海,但至今尚无有关的全面调查报告。台湾海峡已有非常详细的调查,其下至少有112艘沉船。
现在中国有两部相关的法律:《文物保护法》和《水下文物管理条例》。这两部法律被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的专家认为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中国法律对于位在所有水域里不同的位置、不同来源的沉船、沉物或人类遗址,都有详细的所有权、管辖权的规范,非常清楚且合理,远远超越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2001年3月中国已经批准了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国作为水下文化遗产的大国,应及时、主动展开全球谈判,按照公约调整我们本身的法律,并把我们法律中的上述优点推介到其他国家,把全球海域中的中国文物都妥善保护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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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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