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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最高法已立案审查“12年前山东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
关键字: 12年前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最高法对12年前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立案审查律师称定罪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
根据判决,王绪波、杨同振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则是张志超的好友、同一年级的王广超。按照判决的说法,张志超作案之后,离开洗刷间时遇见了王广超,将犯罪实情告知,并让他帮助看守洗刷间。随后,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用于将废弃厕所锁住。
这个废弃厕所藏匿了冯亭的尸体。判决认定,张志超是在洗刷间遇见冯亭的,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冯亭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最终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其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张志超在对警方的供述中,也承认了上述作案过程。不过,李逊认为,尸体表征表明是手掐机械致死且有反抗过程,那么被害人尸体上、指缝中一定会遗留犯罪行为人皮屑等身体物质,至少会有衣服纤维,但侦查人员对此都没有提取过。
按照张志超对警方的供述,他拿了一根小木棒,插入了受害人的肛门处。辨认现场时,张志超也找到了这根小木棒。这是判决书载明的惟一物证。“如果这是真的,木棒显然会遗留被害人身体物质,侦查人员却既没有提取物质与被害人进行DNA比对确定这是否为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与张志超进行比对判断他是否为作案人。”李逊说。尸体臀部以上被套上了编织袋,这个细节也引起了律师的质疑。张志超供述称,1月10日上午让王广超看守期间,他下楼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新锁,编织袋则是次日下午奸尸之前,从宿舍带到厕所的。而王广超的供述与之不符,他称,他为张志超看门,而张志超下去不到一分钟,就拿着一个编织袋回来了。
编织袋的主人是张志超的李姓舍友,张志超曾表示,编织袋是一天晚上花5毛钱饭票,从舍友手里买的;后来则改称,编织袋是从该舍友那里偷的。不过,这名李姓同学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否认自己有这样的编织袋。他的母亲也表示对此不知情。
至于铅笔刀等作案工具,张志超在供述中称均已丢弃,警方亦表示无法找到。张志超在会见时则告诉律师,铅笔刀等东西其实不存在,都是他编的,事情不是他做的。
班主任承认审讯未成年学生时并不在场
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志超并未上诉。张志超之母表示,如今,在监狱服刑的张志超获得减刑,再过大约8年就可以被释放。
被判刑的不只是张志超。法院还认定,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法院判决王广超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判决书载明,张志超、王广超在庭审中均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张志超作案时未满16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王广超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说法。
如今,张志超、王广超均表示,当年承认犯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其实事情不是他们干的。记者注意到,当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张志超、王广超的笔录中,多次出现其班主任作为“在场人”的签名。但是,在多份笔录中签字的张志超的班主任徐姓教师、年级主任苏姓教师均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在场,签名是事后被通知到公安局补的。“笔录应该是已经做好了,然后他们来问的时候,我看着笔录。”王广超的班主任李姓教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印象中签了一次名。张志超的母亲说,张志超2006年入狱,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诉她自己没有干那些事。于是,她开始找当年的判决书,并开始申诉。
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通知书载明,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通知书还显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张志超对此并不认同。他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坚称,这些作案情节都是在警察提示下说的,不说会打他。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记者5月26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长年奔走为儿子张志超申诉上访,马玉萍已满脸沧桑。
法律与生活:《11年迷雾,张志超校园奸杀案进入最高法视野》,2016年6月第11期,记者/张翼羽。
11年前的一起校园奸杀案,因被判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张志超对前来探监的母亲喊出“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而引发律师的三次接力,并进入曾为念斌做无罪辩护的大禹律师事务所的视野。
2016年 4月 25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了解了 2005 年发生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在视频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让律师陈述了代理意见,并要求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卷上传到系统,或将重新阅卷。
“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
2005 年2 月11日,农历正月初三,正是寒假期间,距离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开学还有 5天。
高一女生张婷(化名)的尸体是在综合楼三楼北侧的厕所里被人发现的。勤杂工李贞梅撬开这间已经锁上数月的厕所后,发现“厕所内东北角一个粪池子处”趴着一个人。因为隔板挡着,她只看到一对裸露的小腿和脚。
警方很快认定,死者就是临沭县第二中学已经失踪近一个月的学生张婷。她趴在地上,上身穿着小棉袄,头上罩了一条编织袋,下身赤裸,腹部和隐私处有多处切口很深的刀伤,四周有血迹,大约在一个月前遇害。
2005年2月13日,时年16岁的张志超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据警方称,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在判决书里,张志超是这样杀死张婷的———2005年 1月 10 日 6 时 20分,逃避升国旗和跑早操的张志超在宿舍看了一本名为《恐怖的故事》的黄色小说,而后在综合楼洗刷间遇见张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张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到洗刷间内(踹开年久未用的洗刷间的门,锁被踹坏),捂嘴,掐脖子,将张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随后,张志超将尸体移至该洗刷间内一废弃厕所内藏匿,离开时,在洗刷间门口遇见同学王广超,对王广超说自己杀了人,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自己到一楼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新锁,返身回到三楼,将厕所重新锁住。次日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际,又携带铅笔刀,潜入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2006年 1 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提起公诉。
2006年 3 月6 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
张志超入狱后,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每周三都去看他。每次去探视,马玉萍都会忍不住地问儿子一句话:“你跟妈说,那事儿到底是不是你干的?”可张志超总是沉默,然后流眼泪,有时回一句:“妈,你相不相信我?”马玉萍就不再问,跟着哭。
直到2011年又一个周三,马玉萍没有问那句话,张志超却主动说:“妈,你帮我找律师,我是被冤枉的。”
母亲四处奔走,律师接力申诉
为何在失去自由的第6年才想到要出来鸣冤?据张志超说,在少管所里,他会去看一些法律书,也能看新闻,看到这几年陆续有好几起冤案被媒体关注,得到平反,这让他看到了希望。
马玉萍开始找律师为儿子申诉。几年下来,律师换了三拨,但案件却没有突破性进展。
2012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张志超的第一次申诉。
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志超的申诉,称无证据证明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捺手印,能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驳回通知书还载明,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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