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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公布:拥护党的领导
关键字: 司法改革
第七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八条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
第十条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考察考评工作应当科学规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应当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上述单位应当为法学专家挂职锻炼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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