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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论:有必要为电商单独立法吗?想起马云当年的挥手一划
关键字: 淘宝马云淘宝规划部马云怎么管理淘宝马云如何管理【本文作者曾是淘宝规则部负责人,现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电子商务负责人。观点和材料谨供参考。】
作者在发言
近日看到一篇文章,是有专家呼吁电子商务要单独立法。其实这个事一直有,只是我没特别地去研究。翻了下这篇文章,基本意思倒没错,大致是说电商法不是学术理论家用脑袋推动的,而是电子商务现实需要推动的。不过全文看下来,没太明白具体论据和方案在哪里。而且既然是现实推动的,我这个在现实层面奋斗多年的人就有话要说了。于是我就无知者无畏地抛了几个问题到专家群里,没人吱声。有句话可能专家们不爱听,就象歌里唱的那样,你不立法、我不立法,谁来养专家,谁来养专家。我不赞成也没太明白里面的论据在哪里。
我之所以不赞成电商单独立法。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律应该是调整强烈冲突的工具,而不是包打天下、什么都管的大杂粹。法律应该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并具有一定的包容度。此外,社会和市场也有自发的调节机制,有时看不见的手,能解决很多问题。虽然见效未必快,但副作用很小。比如百度的问题,它诈骗了或者违反广告法了,你直接依刑法查办就完了。其它的问题,你不去管它,它自己也会管;它自己不管,公司就完了,不用瞎操心。
其实,我们的法律,本身已经够多的了。又多又严,每一部真要严格执行,啥也做不了。但你心存侥幸吧,又随时出来把你搞死。就让你这么难受着,于是领导艺术出来了有没有,权力的价值体现了有没有。之前参加一个会,有个人在美国呆了八年,说美国人有个爱好,特别喜欢打官司,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这么爱打官司的。我们听着都不可思议,在中国谁犯那个傻呀。但爱打官司,其实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说明诉讼基本的时效和规则是有的,我们为什么不打官司,累死你打官司还不如打招呼;二是爱打官司,说明那个社会还是有一定的契约精神的。
我反对电商单独立法的第二个原因是,真有某些东西要规范,可以修订各类的部门法啊。比如刑事问题你可以修订刑法,主体问题可以修订企业法等等。何必专门立一部交叉的电商法。我们法律的另一个问题,是体系错综复杂,加上地方性法规,彼此交叉矛盾的地方也很多。当年组建淘宝规则部的时候,淘宝有六十多套规则,惨不忍睹,卖家经常死都不知道为什么死的。其实当时没有一个人,是能把这所有的规则搞明白甚至看一遍的,跟我们现在的法治体系差不多。于是我们做了一个大的项目,把一部部规则、一条条规则逐一梳理了一遍,订出了现在淘宝规则体系。简洁清晰,该严的严,该松的松,各方反映都比较好。记得刚组建规则部的时候,我写了个规划,拿去跟集团参谋长曾鸣教授聊,聊到一半,马云进来了。他听说我们要先写一部淘宝的“宪章”,再据此去修订全网规则。他举手比划了一下,说“你那宪章不要超过一页A4纸”。于是就有了2010年的《大淘宝宣言》。
可以说,六年多了,业务巨变,但通过规则形成的平台管控体系没有变。
反对电商立法,不等于反对研究电商出现的各种法治问题。时代在发展,新问题也层出不穷,确实需要有一帮专门的、专业的人去研究、去完善。举重若轻这一个词,举重很简单,若轻就很难。这就是为什么法学是归属于政治学的一个原因。
附《大淘宝宣言》:
铁木真(陆兆禧)宣布《大淘宝宣言》正式发布
随着互联网在人类社会中的迅猛发展,以“开放、透明、分享、责任”为标志的信息时代商业文明已日渐成熟。在这一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作为全球网络零售领域的资深从业者及行业领先者,“大淘宝”正与其周围所聚集的新商业文明信奉者与实践者一起不断探索。
一直以来,“大淘宝”通过开放平台,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致力于成为电子商务基础服务的提供商,为电子商务参与者提供水、电、煤等基础设施。今天,我们以及我们周围的实践群体发现并且深信:“开放”是信息时代商业文明的思想灵魂,它呼唤以善于接受、乐于改变的心态来对待自我思维与客观存在;“透明”是信息时代商业文明的管理特色,它倡导以坦诚的、自觉的、毫无保留的方式公开一切事务以彰显公正,希冀减少信息失衡带来的不公正,创造更加诚信与和谐的交往环境;“分享”是信息时代商业文明的合作模式,它以共生、共赢为运作核心,共同创造、协力发展;“责任”是信息时代商业文明的道德边界,它强调个体自律,注重社会责任,帮扶弱势群体。我们对“开放、透明、分享、责任”以及信息时代商业文明所显现的其它特性坚信不疑,并将其视为商业活动中的核心准则加以遵循、捍卫及传播。
我们认为:在新商业文明中,消费者理应获得优于传统商业环境的商品与服务。作为商品价值的最终承担者与商品价款的实际支付者,消费者的地位至高无上。消费者任何合理的购物需求与消费权利都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及满足,如消费者获得丰富的、信息完整的、可挑选的商品与经营者的权利;自主高效地挑选商品而不受骚扰的权利;及时买到真正心仪的商品并获得相应服务,并在交易的各个环节获得经营者礼貌而妥善的响应与及时处理的权利;消费者有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在遇到交易纠纷时获得交易平台帮助的权利等。任何严重侵犯消费者上述权利或造成消费者不良购物体验的行为、产品和服务都应被及时纠正、妥善处理。
我们认为:经营者是新商业文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经营者以服务好每一位消费者为己任,与消费者共同创建、维护和谐的商业环境。任何人,不论性别出身、学历民族、老弱病残等,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与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营者合法合规的经营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及保障。经营者有权清晰地了解交易平台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及其它有关规则。任何限制经营者权利或增加经营者义务的决定,包括交易平台之上的任何处罚、清退与赔付等,必须有规可循并基于客观依据。除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外,经营者的经营权不应被剥夺。
我们认为:合作伙伴是新商业文明中极其重要的新兴力量,由各类合作伙伴组成的“大淘宝”生态系统也是新商业文明的主要结构与功能单位。合作伙伴通过与经营者、消费者及交易平台的紧密合作,使经营者的服务更高效、更专业、更经济,使消费者的购物更便捷、更愉悦、更完美,合作伙伴理应得到来自服务对象与交易平台的鼓励与扶持。合作伙伴享有同等发展权,合作伙伴与服务对象共享利益,与交易平台分工协作,这正是新商业文明丰富内涵的最佳诠释之一。
我们认为:交易平台是新商业文明的基础设施,平台在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监管的前提下,为消费者提供完美稳定的购物体验,为经营者及各类企业提供安全自由的商业环境,为合作伙伴提供宽广通畅的合作渠道,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内部需求。交易平台以法定义务为责任边界,在此基础上,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不断为社会和谐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交易平台有权制订并执行交易规则。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经营者、合作伙伴、政府及社会舆论等各方的意见,力求审慎透明。
今天,当我们正奋斗在新商业文明的漫漫征途中,我们以及我们周围的实践群体,一刻也没有忘记我们强国兴邦以及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人开拓市场、建立品牌、实现产业升级的愿望;没有忘记我们要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及帮扶万千困难家庭、弱势群体的使命;也没有忘记我们要让更多的消费者享受网购,不断改善生活品质的责任。今天,当我们正面对过去的种种坎坷与无奈,当我们正站在历史的路口面临艰难的抉择,当我们正有机会登上未来世界经济的巅峰,我们绝不会因为任何冷漠、质疑而踌躇不前,也绝不会因为任何困难、阻挠而停下脚步。深植于每个人心底的梦想,只会因每一次挫折而更加坚定;新商业文明的美丽画卷,一定会随着每一次的付出而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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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凌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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