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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锐杰:祭祀、立嗣权与乡土社会的伦理危机 ——重释祥林嫂之死
关键字: 祥林嫂之死伦理秩序妇女地位农村治理二、寡妇与立嗣权
祥林嫂是如何一步一步被乡村共同体驱逐出去的?就中国的乡土社会而言,生活在乡村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有一个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身份。这一身份构成了人们在乡村共同体中生活的“人格”基础。[10]祥林嫂曾经是女儿、媳妇、妻子、母亲,这些便是她有过的伦理身份。然而,祥林嫂的悲剧在于,她最终没有抓住任何一重伦理身份,她面对的,是一次又一次残酷的“人间失格”。
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祥林嫂其实是卫家的一个童养媳。祥林嫂的丈夫卫祥林“比她小十岁”,死时大概十五六岁,而祥林嫂婆婆仅仅大祥林嫂十岁不到。这在清末民初时期正常婚娶的情况下不大可能(《离婚》中爱姑“十五岁嫁过去做媳妇”)。[11]联系祥林嫂娘家在小说中缺席等细节,唯一合理的解释是祥林嫂是童养媳。其次,清末民初时期绍兴一直存在“养媳妇”的现象。穷人家女儿多养不起,常常送给讨不起媳妇的男方家庭。男方家庭将女孩养在家中,添了一个劳动力,又能照顾“小丈夫”,将来还省了聘礼钱,一举三得。养媳妇比“小丈夫”大十岁的情况非常常见。[12] 可以说,从一开始,祥林嫂就已经失去了“女儿”的身份。这意味着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她不再可能如《离婚》中的爱姑般由娘家出面为其撑腰。将祥林嫂介绍到鲁四老爷家的中人卫老婆子可以不时回卫家山的娘家,但祥林嫂无处可逃,在丧夫之后被婆家强迫改嫁时,她只能惶惶逃至鲁镇。因为半个女儿的童养媳身份,她亦不能忤逆卫家的权威。
祥林嫂春天没了第一任丈夫卫祥林,紧接着卫家逼嫁,这意味着紧接着“女儿”的身份,祥林嫂的“妻子”(“媳妇”)这重身份也被剥夺了。祥林嫂在被逼嫁时以死抗争,争取的正是这一“妻子”身份。这时候,“贞节”似乎成了祥林嫂在变成寡妇后能够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祥林嫂第二次回到鲁镇,镇上的居民多次嘲笑祥林嫂在被逼嫁时未能抗争到底,其间作祟的同样是这么一种长期以来笼罩着乡土世界的“贞节”观念。
清代所立贞节牌坊
宋代理学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朝廷为表彰“守节”会建立牌坊,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这种意义上的“守节”不单纯出于匡正风气的考虑,许多时候也是一种与基层宗法社会相适应的礼教形态。换个角度,这甚至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守节”背后涉及的其实是寡妇在家庭中的地位问题。滋贺秀三在中国家族法的研究中指出:“夫死亡后,妻变成了寡妇时,妻就取代夫的地位……若夫死亡而无子,则属于夫的东西无论如何都要移交于妻之手,这一点是通行于任何时代和地区的中国人普遍性的法意识。”由此延伸出来的是寡妇的“立嗣权”:“立嗣是为亡夫立嗣,出于为嗣子考虑的目的,财产权应该立即被明确并委托给妻亲手保持,以便将来作为夫之后继者所立的嗣子继承该财产。”[13]一般情况下,寡妇的嗣子将在夫家亲属与其子同辈的男子中选择(在宋代,若寡妇坚持,亦可跳出这一选择范围)。此外,如果寡妇坚持改嫁,则等同于自动放弃财产的继承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家”在中国是一种同居共财的共同体,其中贯彻着父子一体、夫妻一体的基本原则。在父子、夫妻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毋庸讳言是“父权”和“夫权”(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便是这一“父权”和“夫权”的重要体现),这是人伦差等在家庭中的基本体现,但因“一体”之义,夫死之后其人格(包括相应权利)将继续存在于寡妇身上。换言之,虽然寡妇的财产权具有一种中继性质(必须立嗣),但是寡妇在家中的地位是得到了法律保障的。改嫁则意味着寡妇脱离“家”这一共同体,故须放弃其在原家中之权利。
滋贺秀三的这一研究显然与《祝福》中描写的情形相距甚远。如果寡妇的“守节”和“立嗣权”受到法律保证,为什么卫家能够强迫祥林嫂改嫁?这是一例个例还是清末民初时期的乡土社会普遍存在的情形?祥林嫂被逼改嫁后,来自卫家山的卫老婆子给四婶算了一笔账:
她有小叔子,也得娶老婆。不嫁了她,哪有这一注钱来做聘礼?她的婆婆倒是精明强干的女人呵,很有打算,所以就将她嫁到里山去。倘许给本村人,财礼就不多;唯独肯嫁进深山野墺里去的女人少,所以她就到手了八十千。现在第二个儿子的媳妇也娶进了,财礼只花了五十,除去办喜事的费用,还剩十多千。
看上去逼嫁似乎是卫家山人不识礼法只懂算计导致的结果,不过细究的话,为什么礼教在卫家山(包括同样不能接纳祥林嫂的鲁镇)不再适用了?清末民初的乡土社会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实际上,即使在寡妇立嗣权最受法律保障的宋代,在父子一体、夫妻一体这两条家庭基本原则中,“父子一体”在妻子丧夫守寡的情况下许多时候还是要优先于“夫妻一体”。换言之,寡妇的立嗣权优先于夫家的兄弟,但却受公婆制约。明清以来,寡妇的这一立嗣权进一步被削弱。明律同时引进了“应继”(立嗣时按近亲顺序进行)、“立爱”(若过继之子不得在世夫妇任何一方喜爱,则寡妇可以另立人选)两条原则。在这两条原则下,夫家兄弟与寡妇争产事件层出不穷。因这两点,寡妇的权利自明清以来有一个持续下降的过程。清中后期存在着的逼嫁风俗是这一过程的一个必然结果。[14]
具体而言,“稍富之家”的逼嫁多由夫家亲属不同意寡妇自由立嗣而引发,而“贫家小户”的逼嫁则往往出于经济原因。因不大存在财产继承问题,逼嫁的一方往往是寡妇的公婆,其目的在于获取聘礼。清代的法律其实明令禁止违背寡妇意志的逼嫁行为,然而在乡下这一“习俗”却屡禁不止,成为“习惯法”忤逆国家法的典型现象。国家法及其背后的礼教无疑还在提倡“守节”(我们不妨继续善意地将这种“守节”理解为对寡妇权利的保障),但实际上这一保障早已名不副实。夫马进将逼嫁归结于法律“对婚姻与买卖乃至赠与的区别都没有定论”,以至于逼嫁者“犯罪意识”淡薄。而在更深层次上,这实际上源自中国18世纪以来不断增长的人口带来的结构性难题。人口的急剧增长引发的人多地少的经济危机极大冲击了乡土社会的宗法制,就“守节”的寡妇一方而言,“稍富之家”尚可以维持生计,而“贫家小户”只有像祥林嫂般能干才差可“守着”。而就卫家而言,卫祥林之下尚有未长成之待娶幼子,生计着实堪忧。夫马进指出的明清时期各地普遍存在的溺女风俗即与这一人口带来的经济危机有关。经济危机以及节育观念的缺乏让许多“贫家小户”选择了溺女这一极端做法,这进一步导致了男女比例的极度失调,以至于在乡土社会中出现了一个要求寡妇改嫁以解决贫困男性婚姻问题的婚姻市场。前述童养媳制度亦不过是此状况下的一种畸形解决方式。[15] 在如闰土般景况“非常难”的情况下奢求礼教,对卫家来说未免过于奢侈。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礼教的“滞后”不单存在于卫家山的习俗中,同样存在于鲁镇文化中。
在被卫家强迫改嫁到贺家墺之后,祥林嫂有过一段短暂的幸福生活,按卫老婆子的说法,“现在是交了好运了”。嫁过去那年年底,祥林嫂就生了一个儿子。更幸运的是,“上头又没有婆婆;男人所有的是力气,会做活;房子是自家的。”一下子,祥林嫂重新在宗法社会里站稳了脚跟,甚至还添了儿子的“母亲”这一新身份(在宗法社会,这一身份要比妻子的身份重要得多),同时免除了遇到一个恶婆婆的可能性。这几乎便是一个乡下妇女能够想象的最美好的生活。不过不幸如影随形,两年不到,贺老六便因伤寒病故。又过了一年,儿子阿毛被狼衔走吃了。紧接着,大伯便来收屋。这又是一次对寡妇立嗣权的公然忤逆。不过这次,连因婆婆逼嫁而“惊奇”的四婶也没什么表示,似乎这理所当然。这是寡妇立嗣权衰弱导致的必然结果,同时恐怕也与婆婆不在,夫家兄弟不受制约有关。
- 原标题:黄锐杰:祭祀、立嗣权与乡土社会的伦理危机 ——重释祥林嫂之死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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