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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政策有效性 :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三
有为政府跟计划经济可是两码事
关键字: 林毅夫田国强产业政策争辩计划经济产业政策有为政府前面已经指出,“有为”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有为政府的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实践中发展过程,这与有限政府是一样的。在建设有为政府的过程之中,我们首先就需要在深刻的理论研究基础上确立一个理想状态,这也就是有为政府构建的最优目标;同时,也必须清楚认识到这一最优目标并不是现实的,但可以不断地向它接近。在此过程中,我们虽然希望政府的政策和行为不要犯错误,但这种理想往往因信息等的限制而不现实;为此,我们就转向尽可能少犯错误这一次优目标,或者构建一个制度安排使得政府具有自我纠错和修正的能力。
在这里,实际上,我们就可以回应田国强的另一质疑:“以事前理性的有为政府来指导事中的经济实践,不能带来事后的有效市场,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其实,我们在建设和评判一个有为政府的程度时,根本上不是从抽象的理性计算和主观动机上言的,这会犯哈耶克意义上的“理性自负”;相反,有为政府的功能承担更主要是从实践中考察和总结并不断调整,并要致力于将良知和良行结合起来,这也为韦伯强调的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结合。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学者对有为政府展开非常深入的探索,而不是简单地搬用一个流行的现成学说。
最后,田国强之所以怀疑和否定有为政府的有效性,还在于他认为这个提法是源于对市场经济的误解。田国强说,有为政府的倡导者往往只是知道市场经济存在好坏之别,就“由此以偏概全地认为建立现代市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不重要,以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问题不在于制度,从而反对或不重视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更强调通过政策应对来促进经济发展。”
但实际上,以此作为反对有为政府的理由也是非常牵强的。究其原因,有为政府从不否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也根本上不反对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路向;恰恰相反,有为政府的建设本身就有赖于构建一整套的制度体系,政策则仅仅是有为政府解决短期突出问题的一个辅助性手段。根本上,无论是有为政府还是有效市场,都不是先天的自然之物,而是人类基于其特定目的而构建的,这种目的的存在也就塑造出政府、市场等社会事物的内在本质,所以哲学家萨特强调“存在先于本质”。
进而,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之目的,我们在型塑具有互补共进关系的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时,首先要确定需要何种市场,再进一步探究如何建设这种市场,进而在此过程中考虑政府的作用,最终确定需要一个何种有为政府。在这里,有为政府说不同于有限政府说的是,它不将“市场化改革”当作先验目标,而是倾向于对市场化的结构进行辨析:哪些领域存在市场化不足而需要推进,哪些领域存在市场化过度而需要抑制。
事实上,田国强也着重强调,“政策制定需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各自的治理边界。” 显然,这主张不但与有为政府完全不矛盾,反而恰恰是有为政府所关注和强调的,因为有为政府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全能型政府。只不过,有为政府稍微不同于有限政府的是,它并不像田国强主张的那样仅仅“在公共品、信息非对称、垄断和外部性等地方发挥作用”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是着眼于更为广泛的市场失灵问题。
三、有限政府的有效性
田国强对有限政府的有效性则持有非常强烈的信任和肯定态度,认为有限政府是(事后)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为了论证这一点,他诉诸于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1)当合约不完全时,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将会更有效率;(2)政府相对于经济人的信息极度不对称,从而不应将剩余控制权牢牢控制在自己的手里。那么,我们如何看待田国强所持的这一理由呢?
事实上,现实世界中任何问题的认识和解决都不能诉诸于单一理论,因为,任何理论都是基于某一特定维度,从而必然存在很强的片面性。譬如,就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而言,它从激励机制的效率出发认定资产拥有方应该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经营控制权。哈特的理由是“只要不存在奴隶制,这些个人的人力资本无论在收购前还是在收购后都属于他们自己”,而“不具备若干重要的非人力资产的企业,知识脆弱的和不稳定的实体,时刻有终止或解体的可能性。” 但实际上,人力资本同样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和群体性,往往只形成于特定的组织环境或雇员团队之中,这已经为大量学者所认识和关注。
一般来说,逻辑严密的理论可以开拓我们认知事物的视野,可以启发我们解决问题的思维,却很难直接应用于社会实践。究其原因,任何社会经济问题都与其他问题联系在一起,都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从而必须基于整体和宏观的高度来看待和解决现实问题。很大程度上,社会实践本身是一个动态变动过程,在每一个阶段都首先要认识和解决主要矛盾,而这需要综合各视角的理论加以判断,进而又依赖于研究者的视野和阅历。
所以,哈耶克强调,在社会研究中,专注于一个专业将会造成特别有害的后果:它不仅妨碍我们成为有吸引力的伙伴或良好的公民,并且可能有损于我们在自己领域中的能力。罗宾斯则说,经济学家若仅是经济学家,在自己的研究领域碰巧不是天才便是个可怜虫,而且谁要是认为自己是天才,那才是真正的愚蠢呢。这些话对无论信奉哪个流派的经济学者都是适用的。由此,我们进一步审视田国强推崇有限政府有效性的基本依据。
首先,田国强从激励相容性角度论证有限政府的有效性。田国强认为,市场制度的信息有效性、激励相容性和资源配置的最优性决定了,应该让市场制度在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让政府发挥有限的好的作用,从而必须建立有效市场和有限政府。
针对这一句,我们可以作深入的逻辑分析。
(1)此话的前一段大体没有问题,市场机制在现代经济中应该是基础性。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应该是自主的主体,自主个体(或组织)间的自由交换和行为互动就构成了现代社会经济的基础,因而决不能因为市场存在缺陷而否定整个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
(2)在承认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市场的内在缺陷,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现实市场的不成熟、不完善。因此,我们应该捍卫的就不是泛指一切存在选择自由的市场经济,而是能够促进分配正义和秩序扩展的市场经济,其中也有赖于有为政府的功能发挥。
(3)但是,田国强却几乎先验地认定“有限政府是(事后)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 这显然就带来了问题。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它直接否定了广义市场失灵的存在。前面已经指出,市场失灵远比新古典经济学所承认的要广泛得多,如非社会效率的市场失灵:尽管这些交易从市场运行本身来说似乎是有效率的,但对社会发展却是极度不利的。
(4)进一步,我们还需要拷问:有限政府究竟是如何成为有效市场之必要条件的?这显然依赖于对市场失灵的原因和机制的深入剖解。然而,有限政府的倡导者却很少会在这方面下功夫,这也导致有限政府的主张和政策也必然会潜伏很大的他们看不到或者不愿意看的问题。
其次,田国强从否定林毅夫有为政府概念及其有效性来强化对有限政府的信念。一方面,田国强认为,林毅夫给出的定义“一味地排除了政府的无为,从而无法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导致市场另外一种形式的失灵,而有限政府不是要政府不有为、不作为,而是排除有为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过位、过度有为。”
问题是,有为政府从定义上排除政府的无为,这有什么错吗?要知道,有为政府所排除政府的“无为”正是政府没有做它应做之事的卸责行为呀。另一方面,田国强强调,提倡有限政府“不是要政府不作为,而是政府做它该做的事情,特别是在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方面,也就是多做让经济人在合法从事经济活动时无后顾之忧的事情。”这恰恰也正是有为政府的主张呀。只不过,有为政府与有限政府在理解“什么是政府该做的事情”上存在分歧。
- 原标题: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政策有效性 :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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