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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强:对林毅夫团队不实责难的回应与澄清——兼谈有为、有能的有限政府
关键字: 田国强林毅夫产业政策林毅夫 吉林报告田国强 吉林报告田国强 上海财经大学田国强 高级微观经济学5、我论及的有限政府的范畴在任何情况下只是“守夜人”的职能吗?
有些人认为我所认定的有限政府的范畴只是“守夜人”的职能,也有人质疑我,说我没有对有限政府给出定义。其实不然,我在过去20多年中谈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众多文章、书籍,如《中国改革:历史、逻辑和未来》、《高级微观经济学》,都给出了有限政府的定义,那就是:市场能做的,让市场做,市场不能做的,政府才需要去发挥作用,其基本含义就是,只要市场失灵,政府就应该有为。简言之,有限政府就是起到维护和服务的作用。
从词面表象来看,我给出的有限政府定义和经济学中标准的定义没有什么差异(本应该具有一般性和统一性)。然而,对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体制,作为有限政府,其具体作用和内涵会有很大的不同。
比如,对理想极限状态,有限政府的边界是最小的,基本就是哈耶克描述的“守夜人”的作用,而对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特别是对一个转型经济体,市场还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市场会有两方面的失灵,一方面是标准现代经济学教科书中所界定的市场本身失灵,另一方面的是由于政府的过位、错位及其缺位所造成的市场失灵。这时,政府就比“守夜人”政府需要发挥更大、更多、更有执行力的作用,比如政府启动和主导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制度,以及提供对新兴行业和基础行业等政策(包括产业政策)方面的支持等等。这些都是由于发展中过程或转轨过程中还不是一个有效市场,因此政府应该发挥更多这方面的维护和服务作用。
尽管经济环境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有限政府作用的内涵当然会不同,但这些不同的作用都可归纳为政府应发挥维护和服务的作用。所以,我所理解和认同的有限政府的定义具有一般性和统一性。
其实,我在合著《中国改革:历史、逻辑和未来》书中,对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有限政府的界定及其基本作用作了详细描述,为了读者的判断,现引用在此:
“具体来看,一个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作用有四个:
(1)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强大,社会稳定。实际上,政府最基本的作用就是,有外来侵略时需要军队保卫国家国土,社会不稳定时需要警察来维护社会安定,提供其他公共产品,如公共图书馆、公共设施、公园、水利大坝等。
(2)让市场有效而公正的运作。让市场更有效,政府就必须发挥裁判的作用,制定一系列让市场有序运作、有效运转的规则。为了让市场有效,就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给人们更多经济上的选择自由,同时能够公平交易,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有效政府,它必须在市场能有效运作时,不要干预,至少是必须减少干预。前提是,它必须首先是一个有限政府。这个问题会在后面细述。
(3)政府在市场失灵时发挥作用。现在从理论到现实大家都看到了市场失灵问题,如,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信息不完全,自由市场并不总是能够导致以社会有效价格生产社会有效数量的产品,这就要求政府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单独或与市场结合发挥更大的作用。市场失灵还包括微观经济的无效率和收入的不平等: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和谐问题时,包括治理环境污染、环境生态保护、水利建设时必须依靠政府规制和监管;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和谐问题(如收入差别过大,民事纠纷等)和人与社会之间和谐问题(如对失业、老人、低收入等阶层进行救济或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保健、国民基础教育、不完全竞争、垄断)时,市场也会失灵。
(4)政府作为经济人有时也参与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也就是说,政府也会作为投资人,作为生产者,也作为消费者,参与到市场经济之中。政府参与经济有时是为了国家安全,而不是单纯从经济效率和追求利润的角度来考虑,比如国防工业;有时是为了掌握国民经济命脉,比如航空、铁路、矿业。同时,这种规模经济的行业很容易形成垄断,政府希望垄断利润为国家所有,就需要国家作为投资人。政府为了保证规模经济的优势,就只能由自己作为提供者或者把它外包出去,如美国提供电力或能源的公用事业公司,在一个城市只有一家企业进行生产,但由政府定价。
根据政府的这四个基本作用,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强制性机构也是经济人。作为一个强制性机构,国家垄断强制力有两个基本作用:对内保证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制定法律,征得税收;对外保证国家的安全。合同的执行包括私人之间的合同和公共合同。政府获得税收,不需要与别人交换,是无需给予回报的索取。这样的强制性具有垄断性。作为一个经济人,政府占有资源,雇佣劳动力,有大量的消费,同时也生产出许多物品,既包括国防、警察之类的公共物品,也包括私人物品。但是,政府又和一般的经济人有非常大的不同,它拥有行政权力而且规模往往非常大,往往能够产生行政性垄断。
这样,政府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这三重身份之间必然存在着冲突。那么,如何协调这个冲突?合理划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边界就成为关键。凡是市场和社会能做好的,就交给市场和社会去做。如在竞争性的行业,就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需要政府或社会发挥作用,单独或者是与市场一起去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比如收入不平等的问题。同时,政府也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我治理的作用,不要以一种过度的父爱主义,好心却往往办了坏事。”
这样,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有限政府,特别是处于转型期间的有限政府的作用比理想极限状态下的“守夜人”的作用要大得多。《王文》对有为政府除了通过集合给出定义,也通过文字给出了定义:“有为政府是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结构制宜地有效地培育、监督、保护、补充市场,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增进全社会各阶层长期福利水平的政府。”但有意思的是,这个文字表述的有为政府的定义和用集合表述的有为政府的定义相差很大。
在我看来,文字所定义的有为政府的内涵和有限政府的范畴很接近。难道不是?这个文字定义提到的“有效地培育、监督、保护、补充市场,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这不就是要政府根据情况起到维护和服务的作用吗?这样有为政府和文献中所定义的有限政府(即起到维护和服务的作用)非常接近。如果是这样,那还有必要一味地反对有限政府的说法?有必要专门弄一个从词面上去理解会造成歧义性很大的新词汇吗?以此说明新结构经济学就是新的?
- 原标题:田国强:对林毅夫团队不实责难的回应与澄清——兼谈有为、有能的有限政府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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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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