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国强:对林毅夫团队不实责难的回应与澄清——兼谈有为、有能的有限政府
关键字: 田国强林毅夫产业政策林毅夫 吉林报告田国强 吉林报告田国强 上海财经大学田国强 高级微观经济学4、我只是根据你们的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从逻辑上论证了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也属于有为政府的集合范畴,怎么能怪我是歪曲呢?
对于有为政府的政府主导倾向是有为政府这个概念自由林毅夫及其团队提出之后就一直被学界、政府部门和业界的经济学家所质疑的。我以上的论断完全是根据王勇与华秀萍《详论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内涵——兼对田国强教授批评的回复》(简称《王文》)一文中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而得出的。根据他们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新结构经济学定义的政府“有为”,既非“不作为”(inactive),亦非“乱为”(mis-behaving)。如果将政府所有可选择的行为作为一个全集,那么“不作为”与“乱为”这两个集合的合集的补集,就是“有为”的集合,如图1所示。”
图1
将以上集合语言变成通俗语言,也可从他们给出的上图看出,他们所给出的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是:排除不作为和乱作为后的政府,称之为有为政府。并且,《王文》明确地说明政府的这种有为是事前有为,而不是事后有为,即允许事后犯错(也就是好心办了错事)。我在《我对王勇等人用集合定义的有为政府逻辑推理有误吗?》(2017年9月9日)(简称《逻辑推理有误吗?》)一文中,严格证明了以下命题:
命题:如果有为政府的定义是由《王文》中的集合定义所给出的,则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也属于王勇他们所定义的有为政府的范畴。
证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政府的出发点都是好的(难道不是?不是可以反驳),同时也是很作为的。然而,由于中央政府(或指计委)掌握关于下面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非常有限,尽管根据这些非常有限的信息,其事前决策基于所掌握的信息是相对正确的(否则就是有心办坏事或计委的人员水平很差,即使根据掌握的信息有可能作不出相对于信息集下的正确决策),并且认为由此所做的决策是最优的(尽管事后可能是错误的)。这样,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不是事前乱为的,尽管有太多事后乱为的决策。因此,传统计划经济满足他们排除了不作为和事前乱作为的情况,根据他们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从而属于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的范畴。
其实,无论是改革开放前的传统计划经济,还是现在计算机、大数据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都不可能完全或没有激励掌握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具体信息,因此其结果都是一样:如此定义的有为政府都会出现大量的好心办错事的事情。因此,训练有素的经济学家的共识就是,政府应该少干预具体经济活动,这也就是为什么松绑放权的改革开放取得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什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好不等于多)发挥政府的作用。
一旦采用“有为政府”这样的名称,大众就很容易会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也可能会被政府部门加以误用。如果否定有为政府的边界是有限的,那么其逻辑结论就是,有为政府的边界一定是无限的了。人们自自然然就会有对有为政府概念弄不好会让政府过多干预经济的这种担心,出现这样情形,你们又有什么好抱怨的呢?
有为政府的争论不是要不要政府有为的问题,政府当然需要有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其关键是政府有为的程度问题。从词义上来说,有为政府并不等于有为的政府,一字之差其内涵殊异,这就如同毛泽东思想(集体智慧之结晶)跟毛泽东的思想(其个人的思想)是有很大的差异一样,但许多人混淆两者的差异,从而赞成有为政府的提法。
其实,林毅夫教授应该懂得放开搞活的基本道理的。在我看来,他的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现在的国家发展研究院)之所以能办得挺成功,基本上也是按照中国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松绑放权的改革方式,就是让教授在科研教学方面有更多的自由度,做自己感兴趣的研究,而不是由他这个中心领导来主导,要教授们做这或做那的研究。隔行不隔理,他自己办中心是放开搞活的一套,怎么给政府做建议时候又是另外一套呢?
- 原标题:田国强:对林毅夫团队不实责难的回应与澄清——兼谈有为、有能的有限政府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
- 责任编辑:李泠
-
以色列警告美国:一旦逮捕令下发,我们就对它动手 评论 27涉及俄罗斯,美国又对中企下黑手 评论 208内塔尼亚胡警告布林肯:以色列不会接受 评论 117“这是美国自信心下降的表现” 评论 151“美国没料到遇上中国这样的对手,出现战略失误” 评论 300最新闻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