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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颖:印度选举制度的历史、现状和影响
关键字: 印度选举民主印度印度经济增长速度印度国大党印度种姓【2月中旬,印度人口最多、拥有国会席位最多的北方邦地方议会选举战已经打响,此次选举也被视为印度2019年大选的前哨战。印度选举采用普选制,参与人口众多、规模大、历时长,因而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在印度,人人可以参与投票,但这些投票者中却不乏挨饿受困、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者,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本文在回顾印度从摆脱殖民统治到争取民主独立的基础上,介绍了现行选举制度的设计与运行规范。】
独立后的六十多年里,除了在1975至1977年间实行过短暂的紧急状态外,印度的民主制度保持得相当完整:到目前为止,这个国家已进行16次议会大选和众多邦议会选举,投票率逐步增长并且普遍高于美国和欧洲民主国家的水平。政党根据选举的结果实现政权轮换,稳定的民主和众多的人口使得印度有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制国家之称。
民主制的核心是实行真正有效的政党与选举制,是公民能够有权来选举自己的国家及地方的立法会议代表与治理者。印度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文化水平相对而言比较低、民族林立、教派复杂、文化多元、经济落后的东方国度,不顾世人的怀疑,经得起种种危机与挑战,自独立以来一直坚持民主选举制度,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堪称创造了世界民主政治实践的新奇迹。
当地时间2014年5月10日,印度大选最后一轮,候选人举行竞选集会。2014年印度大选,全国合格选民为8.14亿,8251名候选人竞选543个议席,选举从4月7日开始至5月12日结束,是印度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选举。视觉中国 资料
一、印度选举制度溯源
自15世纪葡萄牙殖民者最早踏上印度这块土地起,荷兰、法国、英国殖民者接踵而至,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在英国政府特许下成立了东印度公司,进行商业贸易和殖民扩张。1757年东印度公司与印度的孟加拉王公之间爆发普拉西战役,之后英国政府开始直接对东印度公司的事务进行管理。1858年英国议会通过《印度政府法》,宣布由英国女王从东印度公司手中全面接管印度。自此,印度正式沦为英国的殖民地。
几乎从英国人实质掌控印度的第一天起,英国本土与选举相关的某些民主与自由理念 ,例如“权力必须加以监督”、“政治参与权十分重要”等,就在印度社会逐渐渗透,并在英国人对印度的实际管理中实践。
根据1858年的《印度政府法》,原有的督察委员会和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双重管理体制被撤销,其职权由被任命的一名英国内阁成员掌握,称为印度事务大臣。印度事务大臣下设咨询机构“印度参事会”,由英国本土和在印军政大员组成。英印中央立法机构的兴起始于1833年,当年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督参事会中增设一位法律参事,但不作为正式参事,仅在讨论法律事务时参会。1853年,法律参事成为正式参事,并另增立法参事6人,与行政参事人数相同,参事按照个人意愿投票,且不保证接受行政当局的全部建议。虽然这些人员中没有印度人,但却标志着印度选举政治和议会制度的一个起点。
随着1857-1859年震撼国内外的全印民族大起义爆发,英国人体会到印度人民试图实现民族解放的强大力量,认识到完全将印度人排除在国家立法机构之外是危险的。于是,1861年的《印度参事会法》(Indian Councils Act)规定,扩大中央立法会议附加成员名额,由总督任命,其中一半应是非官方人士。各省的立法机构设置也始于此。参事会法扩大了省督的行政参事会,增补了参事,并规定非官方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由省督提名,一般由有名望的印度人担任。
少数上层印度人士进入立法会议,让那些力主宪政改革、建立责任政府的印度人备受激励。作为议会选举制度的基本要素,政党应运而生。1885年国大党成立,并把建立代议制作为斗争目标。1886年,国大党制定了推动殖民当局逐步进行宪政改革的“三步走”纲领:第一步仿行西方议会,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立法议会;第二步建立由印度人组成的行政会议,并逐渐实行责任政府制度;最后实现自治,建立自治议会民主制。
鉴于国大党带领的民族运动日益壮大,殖民当局对国大党人的要求进行了回应。英国1892年颁布的《印度参事会法》增加了总督立法会议以及孟买、马德拉斯两省立法会议成员人数,更多的印度人通过选举进入了地方议会;扩大了立法会议的职权,使其能够讨论政府年度财政报告(无表决权),可以向政府提出质询。它还规定,每个省议会的8名成员从市、地区自治会、商会、大学等选出;从省议会的非政府成员中选出中央立法议会的4名成员。很明显,这是由英国君主在印度引入的间接选举。虽然1892年法案没有提及“选举”二字,但是选举的因子在这里第一次被引入。
进入20世纪,印度民族资产阶级力量壮大,小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民族民主运动进一步发展。迫于斗争形势发展,为分化民族运动,1909年英国议会通过《印度参事会法》(Indian Councils Act)。此法案最显著的特点是对立法参事会的组成和职能做了重大改革。中央立法参事的人数由16人增至最多60人,其中官员不超过28人;总督可举荐非官方参事3人代表特殊社团,还可另荐2人;其余27名非官方成员,其中有些代表某些特殊民选团体,例如商会、地主协会等。此外,该法开始实行“教派代表制”。
一战的爆发给印度宪政带来了某种契机。191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印度政府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这是印度走向代议制的重要一步。该法案对中央立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能都作了较大改变。中央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立法大会即下院,议员145人,其中105人选举产生,每届3年,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国务会议即上院,议员60人,其中34人选举产生,每届5年,设主席1人。
各议院多数由直接选举产生;立法机构的职权也相应增大,如有权为整个印度制定法律,对财政也有某些控制权。1919年对省立法机构的改变主要是议员人数增加,其中至少70%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设主席1人,省督任命,本届期满后自行选举。选民资格有财产、居住期限等限制,因而选民较少,仅约占总人数的3%。除给穆斯林以单独代表权之外,锡克人、欧洲人、英印混血人、印度基督教徒、马德拉斯的非婆罗门、孟买的马拉塔人等都享有各自的单独代表权。1919年的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选民、选区和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举组织规则。
然而,这部法律没有令印度人满意,他们希望一个完全由印度人选举产生的责任政府来管理印度,实现完全自治。英国政府于1927年成立了一个立法调查委员会,研究下一步印度宪政改革的情况。以莫提拉尔·尼赫鲁(Motilal Nehru,1861-1931)为首的国大党提出的建议遭到当局拒绝。后经三次圆桌会议,达成的妥协成果为1935年《印度政府法》。该法案规定,印度建立包括土邦在内的全印联邦,实行省自治,给全印约10%的人以选举权。国大党经过选举,在11个省中的8个省建立了省自治政府,其余3省由其他政党建立自治政府,这样在省一级基本实行了责任政府制。
纵观百年宪政改革史,英印殖民政府将英国模式的议会制度以及选举制度引入印度,经历了一个缓慢而渐进的过程。虽然英国将这一套制度移植到印度最直接的目的是出于统治的需要,但是历次宪政改革为印度议会民主制的建立打下了基础。一位印度学者曾说:“印度宪法的作者原封不动地接受了英国的议会制度,而独立运动期间提出的各种选择均已被放弃。”
当地时间2014年4月30日,印度选民参加大选第七阶段投票。 视觉中国 资料
- 原标题:印度选举制度的历史、现状和影响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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