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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晓栋:监听全世界的美国为何敢贼喊捉贼?
【文/左晓栋】
我一直以为,直面真实的自己,是最大的勇气,对一个国家而言亦是。
但当美国前中情局雇员斯诺登揭露了美国的“棱镜”监听计划后,看到美国情报机关满不在乎的态度,我忽然觉得,死猪不怕开水烫才是最大的“勇气”。
当美国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指责中国窃取数据,甚至不惜祭出司法重器后,我终于明白,原来真正的“勇气”是贼喊捉贼。
2020年12月22日,美国国土安全部(以下简称DHS)发布了一份名为《数据安全商业咨询——使用与中国有关的公司的数据服务和设备的商业风险与考虑》的报告。
网络安全议题始终是美实施对华遏制的优先选项,“数据安全”无非是美国为了进一步扩散对华恐慌情绪而抛出的“升级版”遏制手段。
若论数据安全威胁,谁敌得过劣迹斑斑的美国?
在审视美国这个真正的“监听帝国”之前,我们先把美国这套把戏交代了。
报告封面
欲壑难填的控制心态
没有哪个国家似美国这般对获取他国数据如饥似渴。美国触角已伸至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呈现将天下数据一网打尽之势,这来自于一种想把世界牢牢掌握在手中的控制欲。因为控制了数据,就控制了网络,就控制了全世界。
与“控制欲”伴随而生的,是强烈的不安全感。你当世界霸主太久了,时常提心吊胆,怕自己被推下去。于是,美国这个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发展成了全球唯一的有能力、有意愿又长期“付诸实践”的“监听帝国”。
首先,美国通过行政令建立了庞大的情报系统。
美国的情报系统是根据总统授权并通过1981年的第12333号行政令而成立的。该命令建立起了由国家安全局(NSA)、中央情报局(CIA)、联邦调查局(FBI)等16个机构组成的情报系统,并确认了情报机关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从事广泛的监听,包括从企业和商业组织收集情报信息并强调旨在加强境外情报收集技术。
第12333号行政令授权NSA通过访问大西洋海底电缆,在数据抵达美国之前收集和保留这些数据,且NSA根据该令开展的活动不受成文法约束。
也许有人会说,这又怎么样呢?每个国家都有情报机关呀,也都有设立情报机关的法定文件呀。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40年前的文件中对美国情报机关的监听授权,直到今天还在为全世界带来梦魇。
2020年7月16日,欧盟法院正是考虑到12333号行政令,认为美国国企业即使加入美欧跨大西洋传输数据的《隐私盾协议》,欧盟数据也仍然要受这些美国监控法律的约束,美国情报机关也依然可以访问,故成为监控目标的欧盟公民缺乏隐私保障,因此欧盟法院据此认定美欧数据跨境转移机制《隐私盾协议》无效。
其次,通过《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 1978)、《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 1986)、《执法通信协助法》(CALEA 1994)建立监听法律体系。
FISA第一次将国家安全监听行为从刑事诉讼领域剥离出来单独立法,其内容涵盖电子监听、物理性搜查、通信记录与通信追踪、使用商务记录等秘密调查手段。为配合该法的顺利实施,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特地创建了一类特殊法院,即外国情报监视法院。与美国其他法院相比,外国情报监视法院一个显著特殊性在于程序属于单方面进行,当局申请的监视对象没有机会在法院为自己辩护,多数监听判令都由一名法官单独签署,判决结果不对外公开。
ECPA则将口头交流、有线通讯、电子通信通通归入监听法律范畴;CALEA则进一步明确了电信运营商的执法协助义务,在法律体系上完善了全方位的监听保障。
此外,2001年“911”恐怖袭击后,美国迅速推出了《爱国者法》(即“PATRIOT Act”),授予美国NSA、FBI等机构3项反恐监听特权:截取和长期存储公民通信数据、使用“漫游窃听装置”监听嫌疑人通话、追踪“独狼”恐怖嫌疑人等。
《爱国者法》第二章“加强监视程序”大大扩大了政府情报监听的权力与范围。根据《爱国者法》第215条,美执法部门有权对任何与恐怖活动有关的信息进行调查,该条款是NSA大规模搜集公民通话数据的法律依据。但该条款此后引发广泛批评,最终导致该条款于2015年6月1日后未能再继续。
第三,立法为实施境外监听大开绿灯。
FISA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内外有别”,涉及美国人时,要求情报机关谨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遵循严格的目标确定原则,制定和采用严格的最低限度规程,以及向FISA法院申请令状并接受监督;而一旦对象换成非美国人,条件与程序都变得相当简便,甚至无需事先得到司法令状的批准。
在FISA的702条款下,授权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为收集涉外情报信息,只要有合理理由怀疑位于美国境外的非美国人,就可以共同授权NSA实施1年期限的情报收集活动,而无需FISA法院批准。NSA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棱镜”监听项目,就是依据上述第702条的授权。
《爱国者法》第206条授权执法机构在外国情报调查中可以对个人进行机动性监听,将对特定线路的监听改成了对特定人的监听,增加了情报监听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第四,对抗各国的互联网数据保护要求,强化域外执法能力。
2018年3月,美国通过了《云法》(CLOUD Act)。《云法》修订了1986年《存储通信法》,其规定:美国执法机关有权通过传票或令状要求受美国“长臂管辖”的企业提供位于美国境外的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内容、聊天记录、姓名、地址、元数据、服务时长、话费记录等)。
为了进一步减轻美国获取境外数据的技术难度,美国政府长期以来激烈反对其他国家的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DHS《数据安全商业咨询》中对中国的批评之一便来源于此。
第五,为商业利益服务。
2019年1月22日,美国发布了最新的《国家情报战略》,明确了7大任务目标:战略情报、预期情报、当前行动情报、网络威胁情报、反恐情报、反扩散情报、反间谍和安全。
但实际上,自出生时起,美国情报机关就有为商业利益服务的职能,尤其是当涉及到“军工联合体”投标时,如洛克希德·马丁、波音、雷神等。这些公司对美国政治施加了巨大影响,以维持其巨大利润,故受到情报机关的支持毫不奇怪。
2020年11月,丹麦公共广播公司援引匿名消息来源透露,美国NSA对丹麦财政和外交部实施了监听,目的是收集有关丹麦的战斗机采购计划信息,以确保哥本哈根采购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F-35。
斯诺登披露的美国“棱镜”计划文件显示,美国NSA开展的大规模监听行动不仅包括世界各国领导人,还包括众多国际组织和商业领袖。
据德国《明镜》周刊报道,NSA监听对象还包括国际间的金融交易,尤其是信用卡交易,全球知名的信用卡品牌Visa公司和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均在其监视范围之内。当然,美国政府又会说,这是为了追踪恐怖分子募集资金的活动,但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绝无仅有的监听能力
美国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监听帝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能力决定的。作为一系列重大IT技术的发源地,美国在技术和服务上被其他几乎所有的国家高度依赖。其结果就是,别人的东西,美国能拿到;别人看不到的,美国能看到;别人看不懂的,美国能看懂。
一是掌握互联网基础资源的分配权力。
全世界一共有13台互联网根域名服务器,其中一个为主根服务器,其余12台为辅根服务器。主根服务器设在美国,12台辅根服务器中有9台设在美国,其余分别设在英国、瑞典、日本。这些根服务器的管理者是由美国政府授权的互联网域名与号码分配机构(ICANN)。
虽然ICANN自称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却实际上受美国控制。因此,美国政府通过ICANN掌握了对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的资源分配,由此管理和控制着全球互联网运行。如果美国想对任一国家进行打压,可以停止对该国顶级域名的解析,使该国的互联网访问中断,被迫从互联网世界“蒸发”。
例如,伊拉克战争期间,“.iq”(伊拉克顶级域名)的申请和解析工作被终止,伊拉克被美国在互联网世界中“消灭”了。此外,美国还曾将“.ly”(利比亚顶级域名)移交给利比亚反对派,直接干涉利比亚内政。
美国这种对互联网的超级垄断能力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不安,近年来ICANN国际化改革始终在推进,但美国真的会放弃这一控制权吗?
二是主导各种网络基础设施部署和网络内容生成。
美国控制着互联网通信干线。1988年12月,第一条跨洋海底光缆(TAT-8)进入商业服务,从那时起直到2008年,欧美公司垄断了全球光缆市场,其铺设的海底光缆普遍发端于欧美发达国家,或者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中枢桥接点。虽然2008年后,相关公司将投资方向转向了基础设施薄弱的非洲等地区,但欧美公司垄断海底光缆的事实没有改变。
目前,全球网络空间的海底光缆线路是以美国为核心节点连接起来的,跨境数据从一边到另一边,几乎必然经由美国。正如斯诺登泄露的文件所显示的,美国NSA与一些特定的美国科技和电信公司保持着“企业合作关系”,让NSA能够“访问分布在全球各地的高容量国际光缆、交换机路由器”,进而使美国可以在全球开展不受节制的大范围监听。
美国还控制着互联网的信息源。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网站访问量,如全球访问量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最大的视频网站YouTube、最有影响力的社交网站Facebook和Twitter。通过纷繁芜杂的情报法律体系,这些网站收集存储的数据都被美国情报机关收入囊中。
三是控制了IT产业链上的每一个关键环节。
美国是全球信息通信设备的最大供给者,产业链上的每个关键环节基本上都由美国所主宰。从基础网络设施(思科、Juniper)、云(亚马逊)、数据库(Oracle)、操作系统(微软、安卓系统、iOS系统)、芯片设计(Intel、高通)到内容服务提供商(Facebook、Twitter、Google)再到软件和终端(苹果)等在内,美国制造商垄断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硬件和软件核心部分的研发、生产,并在全球广泛部署,几乎渗透了全球网络的每一个环节。
不仅如此,为了维护其在产业链上的绝对优势,美国还不断通过并购交易,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对原产他国的核心技术的掌控。
此外,美国还通过国家安全审查措施,阻止外国投资者获取关键技术。2018年8月,美国发布《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将“重要技术”的范围从“对美国国家安全必不可少或重要的科技技术”扩展至包含“新兴技术与基础技术”。但凡涉及这些领域的外国投资,美国几乎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手段予以否决,通过严防死守来维护其在核心技术领域的垄断。
四是以“网络安全”、“清洁网络”为由打压供应链上的“异己”,意在维持其全球网络监听能力。
凭借其在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主导权,美国在网络空间拥有了绝对的监听优势。然而,近年来中国通信企业的崛起使美国的利益受到挑战,华为、中兴、抖音、微信等非美国企业是其产业链中的“异已”,美国的卧榻之侧自然不容他人鼾睡。
如果美国NSA想通过修改路由器或交换机来进行监听,一家中国公司不会与其合作,美国颠覆和渗透目标网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其结果将是,华为等中国企业的设备在全球电信网络中部署得越多,美国“收集一切信息”就越难。每部署一台,美国的监听版图便后退一步。
讽刺的是,美国政客的“清洁网络”行动却声称要通过排除“不受信任的中国供应商”来促进隐私和数据安全。很明显,美国掌控下的安全网络并不存在,因为其能够随意渗透。美国试图“清洁”中国企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出于合理的安全理由,而是极力维持其全球网络监听能力。
- 原标题:左晓栋:监听全世界的美国为何敢贼喊捉贼?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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