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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少鹏:“五四”以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妇女”与“儒家传统”关系?
关键字: 五四妇女史观女性主体社会性别妇女解放儒家文化女权主义性别平等女权运动个人的“主体性”和制度的“压迫性”
那么,为什么转向社会性别范式需要对“五四妇女史观”的批判作为桥梁呢?因为高彦颐认为五四妇女史观最大的问题是把“女性受压迫”看成是中国封建父权最突出的特征,这不仅曲解了妇女的历史,也曲解了19世纪之前中国社会的本质。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的叶汉明教授于1999年出版的《主体的追寻:中国妇女史研究析论》一书的书名就颇能说明这股学术风潮。最近,历史学家姚平为自己所编的《当代西方汉学研究集萃·妇女史卷》所撰写的前言中,也把“非常注重发掘女性的能动性和主体意识”作为90年代以来中国妇女史研究最显著的特点。至今,妇女史研究仍未走出对于主体性和能动性的痴迷。
高彦颐在《闺塾师》中提出,“三从”虽然剥夺了女性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社会身份,但她的个性和主体性并未被剥夺,而儒家社会性别体系之所以能长期延续,应归之于其相当大的灵活性,甚至妇女的参与。妇女在这个体系中充分发挥着自己的能动性,苦心经营自己的生存空间,发现生活的乐趣,给予自己意义、安慰和尊严。比如,缠足,虽然对男性有着性吸引力,但缠足是一个由妇女控制的习俗,若没有女性的合作,缠足不可能延续千年之久。高彦颐用宽阔的视野和细腻的笔调描述了儒家士人对于缠足的矛盾话语,因为缠足并不符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损的儒家传统教义,更是揭示了缠足对于构建合乎体统(性别、阶层)的妇女身份具有的意义和功能。妇女守贞,特别是未嫁女子在未婚夫死后守贞的贞女,也不完全符合儒家教义,儒家的男性精英对于此种女德的论述充满矛盾,并非一味支持。
卢苇菁对于明清时期出现的贞女现象的研究,特别是通过贞女自己留下的诗词,发现守贞是年轻女性违背父母和未婚夫父母意愿的自主选择,往往需要同父母惨烈抗争,最后父母屈从于对女儿的爱而被迫接受女儿的选择。贞女们对于自己行为的理解也是各异的,有人是基于情和个人责任,有人出于义和对儒家纲常的维护。作为贞女而获得的道德资本也为其获得了在家族中的一定影响力和权力,比如贞女在立嗣问题上的特权。当妇女从被动的客体转化成主动参与的主体时,缠足、贞操——这些曾经作为传统父权制压迫的典型象征——的压迫性被解构了。这些研究对于妇女主体性的挖掘,确实让我们头脑中的被婆家拐卖的“祥林嫂”的形象轰然倒塌。这些研究展示出传统社会中的女性们远不是儒家意识形态的简单受害者,她们是儒家意识形态的维护者,甚至有权操纵的一分子。
尽管高彦颐的申明无意于捍卫父权制或者为儒家传统辩护,希望读者抱持“受害者”与“能动者”的双焦点视角来理解儒家社会里的妇女。卢苇菁也称尽管五四女性以自杀来逃避包办婚姻与明清贞女以自杀来维护包办婚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描绘并无对错之分,二者都是各自时代的产物。这些90年代以来的中国妇女史研究在修正五四妇女史观中妇女受压迫的刻板形象时,也修正了儒家秩序压迫妇女的僵化形象和“吃人”的凶残面貌,表现出包括女性参与的弹性和温情的一面。客观上松解了(若非完全解构的话)五四对儒学和儒家秩序的严厉批判,也松动了基于儒家压迫之上的妇女解放的正当性。
正如高彦颐犀利指出的,“妇女受压迫”的妇女史曾经服务于政治议程,而对“妇女受压迫”的解构直接导致对于“革命”正当性的解构。这就留给当代读者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面对这些基于扎实史料的研究和解读,我们该如何理解传统儒家体制下的压迫性?该如何理解妇女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五四妇女史观以及基于其上的“妇女解放”的诉求是被误导的错误判断?一个时代的错误?
比较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对于赵五贞之死的论述与90年代以来的妇女史的论述,我们会发现两者关注焦点的历史性挪移:从“制度”悄然转移到制度下生存的“主体”,对制度不良的控诉转移到女性自我身份认同(阶级与性别身份)和生存意义的建构。尽管研究者并没有完全赦免儒家父权体制的压迫性,但当研究的关注点聚焦于“主体”时,基本制度就退居为主体生存的外部环境,淡出研究视线。
我的那位美国朋友对赵五贞主体性的判断是对其自杀内在动机的猜测,赵五贞没有死在自家而是死在吴家门口,按当地民间说法是可以化作厉鬼报复吴家的。当研究聚焦于主体身份认同和生存意义的建构时,即使儒家父权制的基本社会秩序--父权、父系、从夫居的基本制度没有根本性变化,女性(特别是精英阶层的女性)可以通过文学创作、美德和责任的践行,穿越内外界线,与国家政治/社会文化发生关联,赋予自身生存的意义、尊严和情感依托。所以,与其说追寻“主体性”赦免了对客观存在的父权制的批判,不如说这种主观研究路径有意无意地遮蔽和消隐了制度的压迫性。
但是,用“主体性”解构五四革命史观,可能也存在着时代的错位,核心是规范与经验的错位。五四妇女史观,与其说是关于历史的论述,不如说是面向未来的规范陈述。被作为五四妇女史观典型批判的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作为一部历史著作,高彦颐的批评是有效的,作为一部理论著作,高的批评可能缺少了历史的同情和学科的错位。晚清到新文化时期,对于儒家的批评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儒家制度的规范批评。陈东原在该书绪论中明确说写作该书的两个希望:一个是希望趋向新生活的妇女,得着她的勇进方针;二个是希望社会上守旧的男女看看,明白旧道德是怎样的一种假面。揭穿旧道德假面的指导方针征引的是陈独秀在《一九一六年》一文中宣布的原则:“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勿为他人之附属品。”在此原则下,三纲五常下的依附关系失去了正当性,陈东原批判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知道新生活的趋向”。所以,五四妇女史观确实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建构,是服务于“解放理论”的面向未来的规范论述。
高彦颐认为“五四”对传统的批判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和意识形态建构,她是对的。但是,任何一种规范理论本质上都是一种意识形态,如果我们不把“意识形态”作贬义化理解的话。一种社会制度存在对妇女的压迫,这是对“制度”的规范性判断,支持变革现存社会制度的人为了证明这种判断的正确,选择性使用各种事例,如赵五贞之死;或者某种文化表现,如祥林嫂的形象,来证明现存制度的不正当。这种规范判断往往是基于某种规范性价值。某种意义上,规范价值是一种人为选择,是一种信仰。“平等”和“自由”的价值取代“等级”和“专制”,成为现代社会的规范性价值和社会组织原则,并非是历史进化的必然,而是(假定)社会成员的共同选择,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转变。“妇女解放”的正当性正是来自于这种价值体系的转变。当去政治化的“主体性”穿越以等级为规范的前现代社会和以平等为规范的现代社会时,实质上是规范使用的历史性错位。在“平等”和“自由”原则下,儒家秩序中的等级安排、妇女制度性的屈从地位已然不正当。所以,妇女解放理论所强调的儒家秩序对于妇女的压迫首先是制度性的压迫。
公允地讲,对制度的规范性判断本身并不是历史学家的工作,本文无意于指责史家,只是想指出这种规范与经验的错位,以及笼统地批判五四妇女史观,在“去革命化”与儒学复兴的历史语境下,可能会被中国读者误读,造成对追求妇女解放的革命本身的质疑和解构。
妇女史研究的“去革命化”与“去政治化”
毋庸讳言,以西方女性的生存方式作为标准来衡量中国女性的意识,从清末民初直到今天仍或隐或显地存在着。但是,这里关注的是知识的跨时空旅行可能存在意想不到的对接。定位于西方学术脉络和西方历史语境的中国妇女史研究,以自己的著述说明第三世界(中国)妇女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甚至自由和自主的意象,以改变西方社会持有的第三世界妇女都是受害者的刻板模式。这里潜在预设的读者首先是西方人。当这种主体性和能动性的意象挪移到中国时,与中国当时的历史语境对接,却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应。在西方语境中具有革命潜力的知识生产,在中国却可能是保守的效应,产生去革命化的效果。当然,我们也不会忘记90年代的国际世界原本就是一个准备放弃宏大革命的时代,这也是(个人)主体性盛行更大的政治背景。
1990年代中期,社会性别理论传入中国,正契合了中国妇女界追寻妇女研究/妇女运动独立性和主体性的潮流,也应和了后革命时代对于革命的解构思潮和呼吁(个体)主体性的市场时代的意识形态需求。在近代中国社会变革时期诞生的“妇女史”(确切地说是“妇女压迫史”)和妇女解放话语,曾经是革命史和革命话语的内在组成部分。在后革命时代,去革命化又与解构妇女解放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密切联系在一起。认为革命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妇女解放实践实质上是一种被动的“解放”,妇女没有主体性;反之,对儒家秩序下各类妇女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特别是精英阶层的才女、贞女烈妇)的重塑,从前后两个时段同步挤压,参与到对革命及其压迫--解放话语的解构中。也许这种时代效应已远远超出了学者的意图,只是学术文本的溢出效应,但这确实是追求主体性的学术文本所处的历史语境。
更有意思的是,斯科特为发现父权制再造机制的社会性别理论,在去革命化的时代 ,演化成了去政治化的中性的分析工具。对于一统的“妇女”实体的解构,关注种族、阶层、地域等各类差异,交叉理论下浮现的却是多样的文化身份。妇女史,也从五四时期的政治史,演化成1990年代以来的社会史、文化史。
小结
本文的目的,不是要从学术角度回顾性评论中国妇女史的研究。1990年代以来的中国妇女史研究成果丰硕,呈快速增长趋势,即使不算浩如烟海,也快汗牛充栋了,非我学识和能力所能担当的。且已有一些资深学者做了非常精彩的综论性评述,除了前文提到了几篇综述文章外,代表性的综论还有贺萧的著作。本文是从大陆读者的角度来讨论读史中的困惑,把妇女史放在社会思潮中进行的反思性回应。
笔者也并非要全然否定高彦颐、卢苇菁等妇女史家们对于五四妇女观的修正,以及社会性别研究范式的作用和意义。反之,笔者深为叹服她们的敏锐和对史料的细致解读,她们的研究增进了我们对于历史中不同群体妇女的心灵及其生活的了解,功不可没,心存感激。但是,对于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张扬,并不能取消革命理论对于“儒家制度”的批判。从不存在没有任何能动性的主体,也从不存在不受制度约束的主体,不管是适应、反抗或是权宜之变,都是主体在制度结构下的能动生存。对主体的追寻,并不能完全解除父权制度的压迫性,妇女解放的革命范式仍有其历史的正当性。五四妇女史观不能被全然否定。
主体性范式,让妇女成为了历史的行动者,展现妇女的能动性,这是妇女史学家对于女权主义知识生产的一个隐性贡献,也是一些想维护学术“客观性”的历史学家们往往不愿明言的。对妇女能动性的挖掘,不是要解构制度的压迫性,而是要赋权妇女,看到妇女作为历史中积极行动者的智慧和力量,而非等待拯救的无力者。主体性范式确实从这个角度修正了五四妇女观。从晚清到五四构建的妇女史观中,呼吁解放妇女的同时,问题化了妇女,把妇女塑造成了中国社会的问题,需要改造的对象。这个影响在当代仍有回响,比如妇女素质论。我们需要结合革命范式对于制度性压迫的关注,以及主体性范式对妇女能动性的承认,把主体和制度同时纳入分析视野,才能走出把妇女面临的问题归咎妇女自身的悖论,把妇女视为推动社会变革的主体力量,看到妇女参与的可能性和重要性,这本身就是革命范式的宝贵遗产。革命范式承认妇女是变革主体,重视其能动性。
五四妇女史观的另一个珍贵遗产,是把妇女和性别议题纳入到社会整体结构中来考虑。关注中国社会未来走向的思考者,不管何门何派都应该接续这份思想传统。从五四妇女史观再出发讨论中国未来社会,离不开如何看待“妇女”和“儒家传统”关系的问题。“儒家传统”在当下,女权主义需要对此作出自己的回应。笔者认为需要区分作为“文化”的儒家传统与作为“制度”的儒家传统。作为“制度儒家”,儒家的等级秩序与现代社会的平等价值规范是冲突的,已失去了其正当性。至于“文化儒家”,不能简单拒绝、粗暴地一棍子打死,我们需要辩证和创造性的视野。
从女权视角出发,儒家思维模式也存在着创造性转化的可能性。比如,儒家重视性别秩序、重视妇女、重视女德(毫无疑问的是,道德的内容必须讨论,与时俱进),妇女和性别并非不可见,这就不同于自由主义对于中性或无性化制度的偏爱中可能隐藏的男性标准。又如,儒家的关爱伦理、集体主义在市场社会里仍是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希望以传统礼俗来拯救和重新打造被市场和资本摧毁的社群和传统人伦,也是儒家兴起的时代背景之一。西方女权主义批判独立自主的原子化个体实质是一种男性化的自由主义,但其关怀伦理却是从母性中建基的,容易滑向本质主义。而中国的关怀伦理和集体主义根源于中国的儒家传统和社会主义新传统,建基于依存互惠的社群。但是,不经过女权主义检讨的儒家文化的简单回归,会复兴对妇女的压迫和剥削。我们需要利用社会性别的视角来检测各种“儒家传统”对于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对于妇女的制度性和文化性的排挤和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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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吴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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