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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名师”性侵女生案的“首例”:从业禁止五年为最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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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性侵案件,我们首先会考虑被害人的年龄。因为如果年龄很小,可能对身体伤害会比较严重,如果年龄相对大一点,那么心理上的伤害可能会比较严重。还有一个就是作案的手段。”近年来,秦硕审理了不少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
“邹明武总共犯的是两个罪,一个是强奸,一个是强制猥亵。”秦硕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正常情况下是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该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考虑到他多次强奸的是未成年人,并且具有特殊身份,是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的,所以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量刑计算,基本上算是高限处罚,判处强奸罪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秦硕同时表示,强制猥亵同样是性侵,法院综合考虑了犯罪对象、作案的手段、持续的时间,还有邹明武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这个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也是在这个基础上,量刑到四年。”
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庭上,秦硕宣读完判决书后,邹明武当即大声说:“我要上诉!”而对于不满判决的原因,邹明武不肯详细说明,表示要在上诉状中一一列明。
从业禁止 最高期限为五年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预防性措施。作为北京市首例对未成年人性侵的案子作出“从业禁止”,秦硕经过了反复考虑。“邹明武是职业教师,对学生有教育、保护、看护的义务,但他利用了这种特殊的身份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罪,对这个行业是有伤害的。为了预防再犯,同时也考虑净化教育环境,所以法院对邹明武进行了从业禁止的处罚。同时法院还考虑他的行为手段、认罪态度、性侵次数、性侵对象等,觉得他的危害性相对比较大。”
秦硕认为,从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它主要针对的是利用职业便利犯罪和违背有特殊要求的职业规范的犯罪行为,考虑到犯罪本身的特点,以及预防发生再犯的可能,就可以作出从业禁止的限制。
对于从业限制的期限,在该案中已经按照最高的五年限制来作出判决。对于很多人提出的为什么不终身禁业,秦硕表示,“如果能够终身禁业,从预防手段来说,可能更有力,但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五年,所以法院不可能突破这一规定。”
关于从业禁止如何执行,依照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判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给予处罚。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在公安机关系统里备案,现在采取从业禁止措施的案件比较少,具体执行工作可能还不是很完善。但是,如果届时有人举报邹明武有违反从业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肯定会管理和处罚。”
人民法院报 周元卿
- 原标题:“名师”性侵女生案中的两个“首例”
- 责任编辑:肖晟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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