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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警察执法记录仪拍摄画面首度曝光 还原处警过程
关键字: 于欢案于欢案二审改判于欢案执法记录于欢持刀与讨债方对峙于欢案现场视频疑点一:民警要离开是否属实
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的画面分为两段,第一次从大楼内出来后,民警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有人曾提出质疑,认为民警这时候是想要离开,不再关注此案,那么调查结论是什么呢?
于欢姑姑 于秀荣:我挡在了车前边,我说你要走把我轧死,屋里十个人收拾他两个,从四点半到现在九点了,收拾到这时候,他的人不走,俺的人不出来,您竟然走?要是出现了人命,您负责得起吗?当我说完,一个男的跟驾驶员说下来吧,这时候拿录像仪来到门口时候出的事,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应该不存在民警要离开的情况。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源大工贸公司办公楼东南角一个监控视频拍到了警车,画面的左下角有一个女子,这名女子就是于秀荣。可以看到于秀荣这时候已经往警车方向走了,于秀荣走到警车的左侧方,而她刚走到警车旁边,民警已经从警车的右边车门先下车。所以这个时候是不存在于秀荣说的她看着警车要走,拦在警车前面不让走,因为于秀荣刚到了警车的附近,两名警察就已经从右边车门下来了。
疑点二: 是否耽误治疗时间致身亡
检察机关还对杜志浩是否耽误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死亡的说法进行了核实。在二审法庭上,辩护人提出,杜志浩受伤后,自己驾车,不去最近的医院,而是前往人民医院救治,并且在医院门口和保安发生冲突,最终耽误了治疗时间。
于欢辩护人: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人民医院,冠县中医院的测试路线图,证明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中医院距离为五公里左右,大约用时8分钟,而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人民医院距离为七公里左右,大约用时13分中,以此证明本案杜志浩受伤后,没有选择就近医院救治,耽误治疗大约五分钟左右,所以其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全部归结为余欢所实施。
检察机关认为,当时开车的是讨债人员杜建岗,他更多的考虑的是救助条件的好坏,而且两个医院距离相差并不是特别大,经过侦查实验,到两个医院的时间差在两三分钟。
出庭检察员 郭琳:为什么当时选择到人民法院而不到中医院,杜建岗明确讲在抢救条件上在,民众的一般认识上,人民医院的救助条件是最好的。
另外,检察机关认定,杜建岗虽然有和医院保安发生冲突,但是并没有耽误杜志浩的治疗。
出庭检察员 郭琳:到了医院之后确实有冲杆的情况,因为当时这个杆没有抬起来。撞了之后直接把人拉到医院门口的平台上,然后推了一个担架车马上把杜志浩先是送到普外,后来又辗转到重症监护室。杜建岗证实闯杆以后他把车开上去了,也有保安跟着过来,即使有也是保安跟杜建岗之间可能有一个交谈,但是没有影响到把杜志浩送到医院抢救。
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检察机关认为,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事实了解清楚后,如何认定于欢的行为就成为关键焦点,那么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那么因此通常认为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那是不法侵害,第二个条件具有紧迫性,是正在进行的,不是没有开始的,也不是已经结束的。如果满足这样两个条件,也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就具备了对该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或者说事实基础。
阮齐林教授介绍,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同时按照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最高检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
针对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二审法庭上,辩护方提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对此检察机关认为,于欢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是却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机关认为从主观要件,也就是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然而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于欢的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检察机关认为于欢防卫的强度远远超出了不法侵害的强度。
出庭检察员 扈小刚:但是当我们评价强度的时候,我们突然发现于欢的案件这个不法侵害的强度它止步于什么?止步于一个严重的侮辱,轻微的人身伤害,我们如果对强度做一个评价的话,我们可以这么一个概括。但是我们对于欢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来概括的话,那它的强度是非常高的,他是实施了一个足以致人死亡的高强度的防卫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从防卫的必须性来看,于欢持刀捅人,不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
扈小刚:当时案发地点是在那个接待室,而接待室的西面和北面全都是透明的玻璃墙。那么我们把这个大环境固定下来,我们就可以下一个比较清晰的结论,当时于欢并非是处于一个比较狭小封闭的空间,无法救援,不能求得别人帮助的这么一个境地,所以说我们从这种防卫行为的必须性分析,于欢持刀捅刺致人死亡的这种防卫行为,就是说阻止不法侵害进行所必须的。
检察机关认为,从后果来看,于欢的防卫后果明显比不法侵害的后果要重。
扈小刚:因为他们的人格权利,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是受到侵犯了。但是他的捅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尤其是一种生命权的一种剥夺。所以从这种侵害法医的一种比较来看也是防卫行为过当了,明显超出了一个必要限度。
全程依法公开 庭审成法治公开课
司法机关对于欢案的全程依法公开,让这起案件的审理成为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督查,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全程微博直播庭审,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王敬波认为,公众面对这样的热点事件,应该本着理性、客观的原则进行讨论。
同时,王敬波教授认为,公众对热点事件的充分关注与激烈讨论,伴随着案件的司法进程,这也是一场特殊的法治公开课。
王敬波:在这个过程当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这些司法人员,实际上就承担了一个教师的责任。法院的裁判文书实际上就是一个教材。那么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就是要让法庭成为证据的殿堂。但是这个证据的殿堂,它一定要通过以社会的交流或者向社会开放才能够让公众感受的到。于欢案正是一个展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一个成果。所以应该说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开放法庭的这么一个课堂。
- 原标题:【解密于欢案】二审宣判防卫过当改判五年 执法仪还原处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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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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