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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NGO接受境外资金需报告 拟删“非法社会组织”定义
关键字: 广州,广东,非政府组织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 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第十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三)社会组织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四)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名称出现上述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具有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第十二条 基金会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需经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相关许可证(副本)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发起人或者举办者(以下统称发起人)应当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应当自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核销财政票据,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之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销的社会组织,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社会组织章程的示范文本,明确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等。
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明确、互相制约、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董)事会、基金会的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社会组织负责人;
(三)审议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组织登记事项的变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修正或者撤销组织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者修改组织章程、选举办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组织的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由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决定,并以章程载明,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向其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管理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决定具体工作业务等。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人)。监督机构(人)在决策机构的领导下,履行本组织内部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决策机构报告年度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二)监督本组织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
(三)监督执行机构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
(四)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本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本组织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有权向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负责本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并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行业廉洁建设,规范行业管理:
(一)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
(二)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廉洁建设措施。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长期档案保管。
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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