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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宪法修正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键字: 宪法2018两会记者会我们注意到,这次宪法修正案第40条对宪法宣誓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此做出了相关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这次宪法还要增加有关宪法宣誓的这样一个内容呢?谢谢。
沈春耀: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做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进行宪法宣誓,包括由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任命的工作人员。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式实行了这项制度,正式实施是2016年1月1日。到目前为止,我们举行了12次45人次的宪法宣誓,还是非常庄严和有意义的。我本人去年就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主任,我经历了这样的时刻,感到非常受教育。
这次人民代表大会,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就有这样一项议程,我刚才讲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还是第一次。这个制度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决定,各级国家机构都普遍实行。也包括刚才郑淑娜女士讲的监察委员会,因为监察委员会先前在地方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就职的时候也实行了宪法宣誓。这次在宪法的第27条中增加了一款,把这个制度确定下来,首先是一种加强和提升,同时,宪法宣誓制度肯定很密切的同宪法本身相联系,这个制度大家在这次会上会感受更清晰,从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员、各级领导人员就职时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先前的宪法宣誓的决定又作了修改,做了一次修订,为什么要修订呢?因为那个誓词很庄严,也很神圣,“我宣誓”,实际上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一种承诺,把誓词修改完善、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我前面讲了,很重要的,这次修宪也体现进去了,即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中华儿女的梦想,我们为之奋斗了很长一段时间,走过了很长的路。我们今天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近。习总书记讲,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接近。所以,宪法宣誓的誓词作了一下修改,也是要配合把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的这样一个需要。这次宪法修正案确立下来,我觉得会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你想,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很多啊。所以有这项内容非常重要。谢谢。
对于这次修宪中关于领导人任期限制的取消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这会导致强势的领导的出现,而且会使得中国再次出现过去曾经经历过的政治动荡,而且在领导人换届的时候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权力斗争。如果这些现象出现的话,应该如何应对?
还是关于第79条第三款的规定,我觉得我刚才说得还是很充分的。这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俗称“三位一体”,党的最高领导职务、军队的最高领导职务和国家的最高领导职务,这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从长期实践探索总结出的一个成功经验。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有高度的共识。3月5日的开幕会,除了总理作报告以外,王晨同志作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法律的说明通常不会有什么波澜,比较平稳。但是,在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现场响起了两次掌声,除了一开场和一结束以外唯一的一处两次掌声。大家可以想一想,有没有广泛的、坚实的政治基础、法理基础和社会基础?我觉得是没有问题的。
你在刚才提问中所设想和推测、延伸的那些情况,我觉得是不存在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第一次同中外媒体见面会上讲过这样的话,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也能够带领人民领导全党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自我革命,世界上哪个政党敢这样公开地宣称自我革命?两个伟大革命的思想,我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到。
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史,走到今天,克服了一系列艰难险阻,也解决了一系列重大的问题、课题、难题,一系列的问题中就包括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层实现有序更替和保持党和国家生机活力、长治久安这样一个问题。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们成功开辟、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今后,我们也一定能够沿着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前景越来越光明,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所以,我觉得不存在你刚才所讲的问题。谢谢。
我们注意到,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之前的草案相比新增加了一个内容,那就是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请问,这一修改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中国有建宪法法院或者其他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的打算吗?全国人大如何推进合宪性审查?谢谢。
沈春耀:确实如您所说的,这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根据大家的意见,根据各代表团、各代表小组讨论,很多代表积极响应了王晨副委员长说明中的一个情况,就是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的举措,就是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但是修宪是严格依法按程序,前面已经形成了,也不是随便谁想写就能写的,还是要有严格的程序。
在审议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代表的积极响应,大家都觉得这个举措还是非常有意义的,贯彻体现了十九大的精神。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也是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在宪法第70条第一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个修改内容也有利于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我刚才为什么讲大会秘书处向大会常务主席,向大会主席团有多次的汇报,因为宪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这项举措应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宪法监督方面的情况,我也想向各位朋友们介绍一下。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就是我们今天进行的这个活动,还有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有不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这是两个重要的机构。这次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第70条第一款有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把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这个层面上首次出现“宪法”,所以是加强全国人大在宪法方面的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宪法方面的工作,刚才讲了,有监督,有解释,有推动实施宪法,我们建立了一整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要推动宪法实施,所以宪法的实施、宪法的监督、宪法的解释、还有包括你所说的推进合宪性审查,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还有配合宪法宣传等等,有关宪法方面的工作都会得到加强和提升。
这次修改了宪法第70条,这一条从82宪法之后一直没有修改过。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具体做法是,在每次换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比如像这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还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做出一个关于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大家在这次会议上能看出,就是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也是加强人大工作、加强宪法工作、加强法治方面工作的一个举措。谢谢。
这次的宪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立法权予以了规定,请问这对中国地方治理有什么积极意义?在地方立法权主体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谢谢。
郑淑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在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先介绍一点有关背景的情况。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地方性法规在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应该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最新的统计,我们现在全国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600多件。在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很多的地方城市规模是相当大的。根据国务院2014年对城市规模划定的新的标准,特大城市,即500万到1000万常住人口的设区的市这样的城市有87个,占整个设区的市的30%。大型城市,即300万到500万常住人口的设区的市有82个,占29%。还有一类,叫做超大城市,即1000万以上的人口,我们还有一些,比如河南的南阳,还有山东的临沂,都超过了1000万以上的人口。
在地方管理这么一个规模大的地区的时候,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土地问题、人口问题、城市管理的问题、环境问题,以及社会管理的问题,方方面面,错综复杂。除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有省里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本地方一些自己特点的,国家法律、法规,省里的法规不会给他去制定,它需要用法治来治理本地区各个方面的发展。
根据这个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当中就提出了要完善立法体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在2015年代表大会上,对我国的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有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当然是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有一定的限制,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一个是环境保护,一个是历史文化保护。
到目前为止,经统计,通过这次修改立法法已经在设区的市中有323个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有立法权了。经过几年的实践,现在已经有595部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刚才您提到立法的主体多了,层级也多了,确实有一个如何保障法治统一的问题。在立法法当中,我们设了几道防线,第一个是限权限,刚才我讲了三个方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第二个是不抵触,就是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本省的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三道防线就是报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四道防线就是报备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如果发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有权机关就要纠正。我想,这几道防线做好了,就能够保证法制的统一。谢谢。
- 原标题: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宪法修正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 责任编辑:何书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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