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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攻愚:从《婚姻法》的历史看“离婚条款”问题
关键字: 1950年婚姻法毛泽东刘少奇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条款宪法【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潘攻愚】
最近几则看似毫无关联的新闻在各大社交媒体上引起了不小的关注,首先是某影评人在微博上又炒了一把“八千湘女下天山”事件,借苦难的历史革命叙事之酒,浇“现代女权”之块垒,效果还是很可以的,读者被激起了如同当年建设兵团在天山打井挖沟一般的评论热情。
然后微信朋友圈里不断被一个朱姓渣男杀妻藏尸案刷屏,此案引发了全国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也惊动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明星级女犯罪分析师李老师,她的精彩点评甚至能压过案件本身的戏剧性。
李老师在对朱姓渣男做犯罪心理分析
在春节后这个时间段,自然也少不了有关彩礼的话题,一张翻新版的“全国彩礼地图”,外加各大高校的乡村建设策划师、乡情观察者们“述图注经”,在这个很容易撕裂公众意见的话题上,他们尽可能努力地找出了共识:农村女性的地位提高了,这总没有错吧。
有一个词可以把上述新闻热点串起来:婚姻。无论是八千湘女这样带有高度集体记忆的宏大历史叙事,还是像彩礼这样可以“礼失求诸野”的社会变迁的参照物,还是个人家庭悲剧透射的性别上的心理差异,都可以归结于婚姻——这一最原始、最基本的人与人的“合作”模式。
《婚姻法》的诞生
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看,改革开放近40年来,“有法可依”这四个字,相比“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来讲,走的路相对顺畅和平坦,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截至2015年3月1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3部,行政法规超过了700多件。在这些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如果以历史社会影响力、民众反响度等指标加权分级,那么新中国的《婚姻法》当之无愧的要排进第一等级,甚至在新中国历史上的某些阶段,《婚姻法》可以坐上“众法之首”的交椅而毫无愧色。
因为在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的特殊时期,《婚姻法》是和《土改法》、《工会法》等先于《宪法》而诞生的三大法之一。而且这三部法诞生的时间相差无几(从1950年5月到1950年6月底),当时新中国“政体”未定,只是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职权,而且发布的《临时纲领》也只是临时宪法的作用,所以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在时间点上,婚姻法如此早的出台,是因为它太重要、太特殊了:它是向旧时代告别,建设新中国的宣言书。
细细研读1950年《婚姻法》的各个条文,就很容易发现婚姻法包含了对人身权、财产权、儿童受教育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当然,这也是婚姻本身的属性所赋予的,因为人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以婚姻的形式缔结“盟约”,绝不是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性与繁殖所能涵盖的。那么,倡导婚姻自由,保障妇女权益,必然要连带解决财产权、教育权等诸多法律问题。
所以《婚姻法》乃是抽丝剥茧,对传统旧有社会秩序进行大手术、大革命的最有力的武器。从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入手,庖丁解牛,下学而上达,是“天翻地覆慨而慷”的题中之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我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同志曾经这样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
某种意义上,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是统一战线下的全民共识,但共识之下未必没有分歧,“和而不同”也是推动法制建设前进的动力之一。
1953年3月,天津人民电台召开了贯彻《婚姻法》广播大会
1950年《婚姻法》诞生前夜,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是“离婚”问题。事实上这部法的精神轨迹承接了30年代中央苏区的《苏维埃婚姻法》,后者在该问题上是这样表述的:“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党内高层担忧一旦确认了离婚自由原则,不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这对急需重建社会秩序的新中国来说很有可能是个隐患。但邓颖超、何香凝等老一辈女革命家们还是力排众议,坚持将离婚自由写进了《婚姻法》,因为她们深知,当时中国女性被夫权和父权压迫甚重,不以雷霆之势重击难以将包办婚姻等沉疴铲除。
客观上讲,“反对派”的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1950年《婚姻法》实施的第一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约为46万件,之后,迎来了新中国第一个离婚高潮:到1952年,受理的离婚案子已经达到了106万件,1953年更是暴涨到了117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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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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