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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鹏:迟到了三年的金融监管与注定会到来的股灾
关键字: 股市金融市场中国经济救市股灾金融杠杆行业防火墙
要保障经济活动始终能够围绕创造出有用的商品和服务的这样一个目标目标,一个起码的要求是:任何一种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经过生产过程,就不能利用金融杠杆。
货币是一种有限的经济资源,应该用于创造财富,不应该把银行的钱拿来放大投资者个人的收益。这个标准也可以运用到股市等其它领域中,一方面要允许金融创新,另一方面要给这种金融活动划出一条界线,这条界线就是:要创新只能那自己的钱来创新。如果一个投资活动经过了生产过程,就允许利用金融杠杆,如果一个投资活动没有经过生产过程,就不能利用金融杠杆。
金融衍生品交易对经济实体的破坏力之巨大,业已有目共睹。对于没有经过生产过程的经济活动——也即不会创造新的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应该禁止使用金融杠杆。包括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股票市场交易,国债市场交易以及其它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等等。投资者必须全部用自有资金从事此类活动,不得利用金融杠杆放大自己的收益。这种收益的放大,投资者只承担部分风险,而将大部分风险注入整个经济体系,但获得是收益却完全由个人取得。这样投资者就不会注意去控制所有风险。这不符合本文所提倡的“创造者获利”原则,最后必然导致“掠夺者获利”。
总之,要让金融为实业服务而不是掠夺和控制金融,其核心就在于对金融杠杆用途的控制。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只有提供有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才能使用金融杠杆,而金融工具本身不能使用金融杠杆。比如一家生产汽车的企业,当然可以获得贷款;但一家从事收购别的企业重组然后卖掉的这种企业,就不能获得银行贷款,而必须全部利用自有资金。那些对别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也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也必须全部利用自有资金。房地产商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可以获得银行贷款,而在投资性住房的购买者则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尽管对什么叫“有用的商品和服务”的概念的界定可能难以做到十分精确,但有了这条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就不难以此遏制金融力量对实业从人才和资本两个方面进行的掠夺和破坏。
同时,还应该严禁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在国外资本市场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在金融行业建立严格的行业防火墙制度
罗斯福新政建立起来的阻止金融风险从金融领域向整个经济系统传播的“分业法案”早已成为过眼烟云。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情况却表明,这种行业防火墙制度一旦被废除,就无法阻止金融机构通过横向扩张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且将自己置于一种“大得不能倒”的地位。一方面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为自己谋取暴利,而一旦出现巨额亏损,就以此为要挟要求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和或者政策援助。那么,要防止这种“大得不能倒”的金融怪兽的出现,就必须建立比传统的“分业法案”更加严格和健全的金融行业防火墙制度。
就在本文写作的过程中,发生了国际金融机构大规模减持中国诸多商业银行股份的事件。在这个事件中,国际头号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的表现引人注目。它的研究部门先发布了看好中国工商银行股价的报告,大胆预言工商银行的估价要上涨50%。果然随后工商银行在香港股票交易市场交易的股票价格开始迅速上涨。然后高盛公司迅速宣布自己将大规模减持工商银行的股份,卖了个好价钱。股票卖完以后,高盛公司又立刻改变口风,宣布看空中国内地的金融股。整个过程中,它的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配合得天衣无缝。但是高盛公司的高层却出来“辟谣”,说在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之间有内部的“防火墙”制度,互相不能通风报信彼此配合。所以这一切只是“巧合”,绝对谈不上利用研报来操纵股价。
对于这个问题,外部人无法得知真实情况。对于高盛公司的这种解释,作者只能用一句流行语来加以评述:“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
不管这个具体事件的真实情况如何,但我们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所谓的“内部防火墙”制度是靠不住的。一个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不能成为整个经济社会风险的“防火墙”,必须把这个防火墙放置到外部制度之中,才能保证公权力对这种违规行为的有力监督。为此,不仅商业银行不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而且应该禁止投资银行从事自营业务,禁止研究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禁止基金公司等投资者发布可以影响市场走向的研究报告。
也就是说。首先,可以吸纳公众存款并且对其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商业银行,除了基础信贷外,不得从事自营业务。其次,投资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证券承销和并购等业务,不能从事自营业务,不得直接管理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等投资者,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其内部研究资料只能为其投资决策服务,不得公开发布,以一个中立的“研究者”的身份来影响金融市场,因为它是一个参与者,不具备中立的立场。而独立的专业的金融证券研究机构,它们公开发布的各种研究报告可以影响市场,因而也就不能直接参与证券交易。任何跨越这道“防火墙”进行信息交流的行为,都应该被视为与内幕交易性质相同的市场违规行为。对于已有的混业金融机构,应该采取适当的但是坚决的措施对其进行拆分。
只有通过这样严格的“分业”制度,才能对金融资本的力量进行有力的限制,以使金融资本始终居于实体经济的服务者的地位,而不是成为控制者甚至统治者。
四、对大型企业法人的金融违规行为,处罚必须到个人
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投资者仅授权代理人进行合法经营,取得经营收益,并承担亏损风险。对于超过合法范围内的行为,企业家必须以个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对法人进行处罚,就是在处罚投资人,而偏袒企业家。这会大大的鼓励企业家从创造者向掠夺者转型。小型企业由于代理成本较低,对企业处罚金与对企业家处罚金差别不大。但是对于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等等,则处罚最终落到法人头上还是落到企业家头上其结果完全不一样。
前文所举美国银行和美林银行在收购交易中违规给高管发巨额奖金的行为,美国证监会竟然开出了对美国银行的罚单。这些银行高层通过违规行为对投资者进行掠夺,结果证监会却对投资者进行处罚,让上市公司而不是高管个人来缴纳罚金,这是极端荒谬的。
必须建立这样的规则:对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市场违规行为,特别是涉及金融领域的违规行为,其所有处罚,必须处罚到个人。如果法人从违规行为中获利的,罚金应该在经营决策者和企业法人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但顺序必须是先处罚个人,再处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企业家来说,法人组织是其规避正常的市场风险的组织形式,而决不能让它成为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避风港。这种规则,乃是保障企业家不向掠夺者转型所必须。
至于加强金融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则早已引起普遍关注,且属于本文核心思想的题中之义,自不待言。严刑峻罚,乃是遏制金融掠夺所必须,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就像马克思说的:“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2]对于金融行业基于其货币掠夺而产生的暴利,只能用极严厉的处罚予以威慑,人性的过分贪婪才能所有收敛。
将建立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针对所有盈利性法人组织及其代理人(自然人)的金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国际机构作为中国放开资本市场的前提条件
除非建立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强力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机构,而且中国在其中具有合乎其国际地位的发言权,否则中国不应该全面放开资本市场,尤其是人民币在资本市场的可自由兑换。
在此之前,国内政治力量对资本市场的全面干预,是保证国际资本在中国进行创造性活动而非掠夺性活动的制度基础,不可轻易动摇。
同时,中国也应该努力推动在全球范围内成立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全球政治家也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促进跨国界的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其权限为可以对组织条约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违规行为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经济处罚。该机构的处罚决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各主权国家以及各种“避税天堂”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这样的地方得以执行。
[1]马克·斯考森 著,马春文 等译:《现代经济学的历程》,长春出版社,2006年,第161-162页
[2] 这句话原为托·约·登宁所说,在《资本论》中被马克思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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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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