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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超剥削”就是新自由主义吗?
——不应忽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高增长中的作用
关键字: 新自由主义剥削超剥削劳动力劳动报酬生产关系阶级斗争当然,这并不表明,劳工保护和工会运动已经没有任何“生存空间”。资本抑制工会运动和工资上升的目的依然在于追求更高的利润。因此,政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工会通过集体议价提高工资,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投资环境能够提供多大的利润空间。老田在讨论中强调的“级差地租”的确存在。对于全球资本流动和相应的“抵抗”而言,关键的“级差地租”是产业资本的基础设施、供应链和市场规模——这些方面的条件差,会倒逼工资下降;这些方面的条件好,则能为集体谈判和工资议价提供更大的空间。在全球新自由主义体制统治世界经济的背景下,一国和一个地区的阶级斗争只能成为“抵抗”新自由主义的“手段”,不构成抵抗的“实力”所在。相对于“谁的抵抗”、“如何抵抗”,“凭什么来抵抗”和“有多大的力量来抵抗”显得更为重要。
这里蕴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逻辑。决定一个地区利润空间大小的投资环境和生产条件就是所在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劳动保护和阶级斗争,对于倒逼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依然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同样需要以当地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
五、工资上涨是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的结果吗?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的工资水平出现了明显的上升。工资增长速度甚至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从而导致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的提高(见图3)。
图3 中国劳动报酬占收入法GDP份额的变动
数据来源:1984年-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中“劳动报酬”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其中2008年通过线性插值法,即前后两年取平均数。
图3的结果也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2008年后工资上涨的影响。目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2008年前,工资上涨速度与劳动生产率的上涨速度相一致,经济增长处于良性趋势;此后工资上涨速度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对于经济增长是不利的。需要明确的是,劳动生产率在指标上就表现为单位劳动的平均产出即平均收入水平。劳动生产率与工资同步上涨的情况下,不会出现劳动报酬所占份额的下降。而实际情况是,2008年以前,我国劳动报酬所占份额持续下降,表明工资上涨速度明显滞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这也是我国提出“包容性增长”,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占收入的比重”,强调经济发展“分享”理念的原因所在。要提高劳动报酬在收入中的份额,工资增长速度高于单位劳动力平均收入的增长速度,即高于劳动生产率进步速度,是唯一手段——在当前条件下,指责工资增长速度高于劳动生产率进步速度,无异于保持劳动报酬份额处于低水平,是违反“分享”和“包容”理念的,是没有道理的。
2008年后工资水平和劳动报酬所占份额的提高,一般被视为中国抵抗新自由主义的重要成果。李民祺老师认为这是中国劳动者阶级斗争的结果。实际情况似乎也支持这一判断:2007年“劳动三法”,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同一年颁布实施。此后劳动仲裁数量激增,工人罢工和集体议价的情况也迅速增加。因此,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工资水平的上涨与劳动保护政策的推进有关。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政策的有力推动,不应视为中国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实际上,这一政策是对过去新自由主义倾向的有力校正。另一方面,将工资上涨归于《劳动法》实施后的集体议价或阶级斗争,也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误导性。
一个需要关注的事实是,2008之后,工资上涨趋势变动明显的并非工会组织相对完善、“集体谈判”能力相对更强的城镇劳动者,而是农民工。2008前后城镇劳动者工资上涨趋势并未出现明显的变化。如果将工资上涨的归因于“集体谈判”,那么,农民工工资的上涨幅度应该低于城镇居民。因为后者的劳动组织程度和集体谈判能力比农民工要高得多。而实际情况却之与相反,虽然农民工工资依然低于城镇职工工资,但就其上涨趋势而言,农民工工资的上涨趋势在2008年前后出现了明显的“转折”,其趋势变动程度明显大于城镇职工工资。
图4 农民工和城镇劳动力实际工资变化
数据来源:农民工工资1990-2010来自卢锋:“中国农民工工资走势:1979-2010”,《中国社会科学》,2012(7);2011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城镇从业人员工资1995-2011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1990-1994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以上数据根据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调整,为1990年不变价格,CPI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
因此,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的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解释工资水平上涨,至少对于农民工工资上涨的解释力相对较低。由于频繁的流动性和就业的非正式特征,农民工往往难以形成稳定的工会组织,其集体谈判能力对工资的影响,相对较低。在“劳资谈判”中,农民工较之城镇从业人员更具威力的“谈判手段”,并非“集体谈判”,而是农民工“用脚投票”的长距离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可能在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的时候杠杆化地抑制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也可能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杠杆化地加速农民工工资的上涨。
因此,2008年工资上涨,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更合理的解释:在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2008年金融危机后,政府主导下的生产条件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资的波动。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实施了著名的“四万亿”国债刺激政策,同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融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投资。对于大量“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而言,这些资本大量用于其“工业园区”的建设。这些地方政府的“GDP竞赛”演变为“承担产业转移”的“招商引资”竞赛。这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农民工流动的“截流”。从而启动了新一轮的农民工跨区域流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迅速增加,影响了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导致农民工工资上涨。同时“人口红利”下降和劳动力市场供给减少也为需求拉动工资上涨提供了供给侧的基本条件。但是,如果只考虑“人口红利”的削弱,忽略2008年劳动力需求的增长,难以解释农民工工资增长趋势在短期的波动。同时,在农民工的流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向大城市的“双向流动”开始下降,面向中小型城市产业聚集区的单向流动增加——“农民工进城定居”开始在中小型城市大量出现。而这一变化,一方面推动了农民工工资的上涨,另一方面也切合了“提高劳动报酬份额”、“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构性改革方向。
一般来说,劳动三法实施后,工会组织强化和“集体谈判”的全面展开,可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组织学习过程和推广过程。因此,在短期内因《工会法》形成大范围“集体谈判”,最终导致工资普遍上涨的可能性并不大。短期内的变化可能与劳动三法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非法用工现象的治理有关。这此权益的维护在现实中体现为工人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大幅度提高,工人所获得的保障条件和工作条件有所改善,对工资的克扣现象明显下降,不合理的佣工条件被抑制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劳动三法和相应的劳工保护推动了工资的上涨,这种上涨也不同于工人争取更高利益的“集体谈判”下的工资上涨,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对于前期劳动力市场上突破《劳动法》底限的不合理佣工的“校正”。因此,将2008年金融危机后工资水平的上涨归因于“集体谈判”可能高估了“集体谈判”的短期影响,而忽略了其背后的体制性背景和生产力逻辑。
将工资水平提高归因于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的另一个不良后果就是容易引发社会对于《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的恐慌。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法校正部分非法佣工现象形成的劳动者福利提高,反而会被误认为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将工资推高至超越市场条件和企业能够接受范围的结果。同时,劳动力市场合法化和市场供求结构变化形成的工资短期波动,也会被误认为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的结果,从而使社会各界认为,后续的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会导致工资在长期延续当前阶段的上涨趋势,对劳动三法的长期影响和制度意义形成误判,从而不利于治理“超剥削”,抵抗新自由主义。
六、不是结论的总结
校正劳动力市场对劳工保护的不足,以高压态势执行“劳动三法”,是迫使中国企业摆脱对低端劳动力成本依赖,推进产业升级的关键战略。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争论,尤其是保护“劳动三法”的斗争,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也尝试在此方向上提出一些补充性观点:“超剥削”不仅是个生产关系问题,也是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结果;要抵抗新自由主义,光有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阶级斗争是不够的,关键看当地的生产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我们当前能够积极推进中国的劳动保护进程,关键在于中国当前的“世界工厂”地位和生产力大发展,而这些发展,不能仅仅归因于新自由主义和市场化改革,而应看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建立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体制之上;卢荻老师曾提出“批判应该批判的,珍惜应该珍惜的”,今天在我们批判劳动保护不足,保卫“劳动三法”的同时,也应看到,中国体制中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因素,依然是推动中国经济崛起的关键力量,是我们抵抗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最关键体制依托,值得我们认真“珍惜”,甚至需要通过斗争去保护其合理的因素不致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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