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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龑:为什么美国控枪难?看完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关键字: 拉斯维加斯拉斯维加斯枪击案美国控枪枪支泛滥Heller案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如果单独看布雷耶的判决,会让我们无法理解——既然问题如此明显,枪支暴力已经引发了诸多问题,自然应当加强管理——为什么当代美国还有那么多人(包括大量社会精英,比如罗姆尼候选人)反对枪支管理法案、为什么普通民众不愿意放弃个人持枪权、为什么在当代美国拥枪派团体如NRA的实力要远远大于控枪派团体?这一看起来反常识的问题,既是用诸如“美国人民热爱自由”的简单自然法标签所无法解释的,也是用白岩松所强调的“武装起义权”这一日益为美国拥枪派放弃的洛克式政治哲学无法解释的。其让人信服的原因就在于,在枪支管理辩论中,美国有一批社会科学论著运用同样让人信服的数据——如同布雷耶的论证一样让人信服——论证了一个更加反常识的事实:枪支管理越严格,枪支暴力越泛滥。
对这批社会科学论著,我们不需要详细分析之,只需要简单阐明论辩双方的论证思路即可。对于枪支控制派而言,既然枪支泛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那么应对之策当然是限制武器流通,加强枪支管理,增强地方的治安权,由警察、国民警卫队更多的垄断暴力,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但问题在于,有大量的数据显示通过加强枪支管理的方式来有效减少犯罪的思路在现实中是失败的(当然也有相当数据显示是成功的)。对枪支权利派而言,控枪派最大的失误就在于无视当下2亿多支枪,并且每年都有稳定数量的武器进入美国社会的现实,对他们来说,如果加强枪支控制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到最后只有犯罪分子和想要从事犯罪活动的人才有枪,这将是让人无法忍受的现实。双方各执一词,亦各有道理,总体上看,东北部与大城市多是控枪派占据主流,但中西部和乡村以及少数族裔聚居区则是拥枪派有优势。
将布雷耶“利益平衡”的解释方法与相关的政策科学论著联系在一起审阅,我们会发现,其论证虽然避免杰弗逊式的责难,但是工具性的解释宪法规范,容易用法官自己的理念代替宪法条文本身的理念,尤其是面对极具争议的社会文化议题。拥枪派和控枪派团体各有其自身理据,在短时间内很难辨清孰是孰非,布雷耶“利益平衡”式的“积极”解释宪法,到底无法避免“法官经常犯错”的质疑。
三、作为“枪支条款”的第二修正案
上文具体分析了Heller案的三份判决书,并论证了运用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我们就第二修正案将得出不同的含义。当然,没有任何一种宪法解释理论是完美的,作为宪法解释方法的原旨主义、利益平衡等都是为了解释者自身的目的服务。那么九位大法官争论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我之所以将布雷耶的判决放在最后阐述,是因为布雷耶的判决最清晰的点明了诉讼双方真正的关切:面对日益泛滥的枪支暴力与社会治安问题,美国应当采纳什么措施防范?是进一步控枪乃至最后的禁枪,还是回归一种前现代“以(潜在的)暴制(潜在的)暴”的治理方式?
这就要从九位大法官公认的“序言与操作条款”的前提说起,将第二修正案的两个条款如此标记本身就表明了在大法官们看来,后款是其重心所在。只有我们考虑到枪支暴力问题,我们才能理解为何前款中对民兵地位的宣示就成了“序言”。因此,所谓的将第二修正案两个条款划分成“序言与操作”,将第二修正案的宪法解释集中为“序言条款”与“操作条款”之间的关系,就有明显的政策指向性,拥枪派自然更看重“操作条款”,控枪派当然更喜欢“序言条款”。其实,如果我们对比OLC备忘录、斯卡利亚和斯蒂文森的判决,我们会发现这三份判决书的论述框架、术语选择、甚至是论证方式都有极大的相似性。Heller案中的三份判决书,本身既是美国最高法院对第二修正案宪法解释问题的终审性回应,同时又是学术界对第二修正案展开学术争论的一部分。
这样本无可厚非,毕竟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是不食烟火的修道士,法院设置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争议,但是如此之效果却造成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枪支条款”化和“个人权利”化,将第二修正案的后款突出出来并将其处理成公民权利宣言。但问题出在,该个人权利是一个典型的当代权利——斯卡利亚却用第二修正案原旨之权利比附作为当代权利的个人持枪权:在斯卡利亚的论证中,原旨之持枪权乃是因为当时人人皆持枪,但彼时之持枪主要为了国防;在斯蒂文森的论证中,第二修正案无关持枪权问题——抑或两位大法官是用当代作为自卫的持枪权比附原旨时另一种意义上的持枪权?因为,我们根据斯卡利亚和斯蒂文森对建国史的叙述,无法得出第二修正案的制定者将重点落在“枪支条款”上。尤其是在斯卡利亚的叙述中,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与前面的“民兵条款”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就没有联系。它就是对源自英格兰公民持枪权传统的宪法确认,那么我们自然无法得出第二修正案的两个条款之间是序言与操作的关系,它毋宁是两个独立的条款。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斯卡利亚在表面上极端原旨的判决却有意忽视了古今两种根本不同意义上的持枪权?其答案就在于第二修正案的“枪支条款”化上。紧密关联政策辩论的第二修正案研究在其学理化进程中页在不断地“枪支条款”化,也因此日益狭窄了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好在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围绕第二修正案的零星案例、和2010年的McDonald案为我们重新认识第二修正案打开了新的视角。
(本文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作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硕士论文修改而成,作者感谢赵晓力老师在本文构思和写作过程中的帮助。)
- 原标题:为什么控枪难?——Heller案与作为“枪支条款”的第二修正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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