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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今责:香港回归20年,为何仍有港人不认为自己是中国人?
关键字: 香港回归20年【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付今责】
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是回归前中英双方绕不过的矛盾点,鉴于香港这个城市的特殊性,“籍贯”问题即地区认同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的香港人”和“香港的中国人”,与“香港人”是并列存在的地区认同,后者一直占据四分之一左右,1998年高达28.8%。
下表是不同年龄阶段群体对于“占中”运动的支持率,数据说明青年一代的支持率远远高于其他年龄段,国家认同缺失导致政治上表现为“公民抗命”。
港人的身份认同和国籍归属,是一个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的现实问题,虽然双方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做了相关的工作,但到当下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更有甚者以此蛊惑人心。随着1997年的主权回归,香港同胞的国籍当然一同归属中国,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成为中国公民,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从国家层面上看,中国历来不接受双重或多重国籍,国籍问题是与主权密切相关。
中英双方在解决香港居民国籍问题上,既有合作又有斗争。1986年英国颁布了《香港(英国国籍)令》,明确变更“英国属土公民”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强调此护照只能作为旅行护照,持照人身份是非英国公民。
一、属土属民,英国以国籍问题大做文章
自古以来,有属土就有属民,两者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共同体,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香港居民国籍问题,关系到中英两国之间的政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以及香港回归前相关的国际公约,解决起来比较棘手。香港居民的国际问题起因于历史,冲突于法律,解决于政治。[1]归根结底,无论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有多复杂,它其实是个政治问题,主要涉及到中英双方的国籍管制。
国籍问题对香港居民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居留权。居留权,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的在香港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以及入境和不得被递解和遣送离境的权利。[2]中英双方对于居留权的含义没有异议,但对享有居留权的具体人员定义不尽相同。
根据港英政府的《人民入境条例》规定,将永久性居民划分两类,一是有中国血统,二是英国属土公民。而基本法对于永久性居民的定义为六条,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具体为: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1 、2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游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6)第1-5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回归前港英政府实行的《人民入境条例》与《基本法》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可能出现无国籍人士,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现实问题。
港英政府方面无意配合中国很好解决香港居民国籍问题,一方面以此增加谈判的资本,达成英国继续管治“属民”的意愿;一方面搅乱人心,使香港居民对于自己的身份茫然不知所措。当时参与香港交接的中方代表陈佐洱就指出:中方尊重香港的历史和现实,处理是十分宽松的。的确,中国政府在解决香港居民国籍问题诚如陈佐洱所说,为了使港人安居乐业拿出了最大的诚意。
国籍直接关系到公民享受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在国际交往中受国家外交保护,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受保护公民持有双重国籍,有时引起两国法律对于外交保护的矛盾,如果“居英权”计划受益人的行为损害了其中一国的利益,必然会驳斥另一国进行外交保护的权益。
所以,引发下一个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他的政治忠诚度是左右逢源,还是选边站队?国内立法肯定会规范本国公民对国家忠诚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一旦公民出现“脚踏两只船现象”,可能存在欺骗国家的倾向性,这本身就是对国家义务的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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