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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最终裁定:韩国等国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关键字: 商务部韩国共聚聚甲醛倾销商务部最终裁定据商务部网站10月23日消息,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向各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6.2%-34.9%不等。
据观察者网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于今年6月26日公布了初步裁定的公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17-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 10月2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
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
化学分子式: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
- 原标题:商务部最终裁定:韩国等国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 责任编辑:肖晟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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