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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地下钱庄手法:一年如何“搬走”9000亿
关键字: 外汇管理地下钱庄灰色资金这种手法利用的是,离岸和在岸人民币的兑换价差,以及境内很多银行都提供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服务。长期以来,离岸和在岸人民币价差都在数十个点,比如,日前1离岸人民币可以兑换1.1297港元,而1在岸人民币只能兑换1.1288港元,两者价差为8个点;同时,目前全国共有70余家银行提供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服务,只要在境外带有银联标志的ATM机即可取现,但不同银行会规定每天第一笔或是每月前3笔/6笔免手续费,境外取款的汇率按所在银行提供的汇率计算。
2016年1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案:浙江一对夫妻,丈夫陈义塔、妻子徐玉燕,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在温州等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办理400多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40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徐玉燕负责在境内将资金通过网银汇至这402个账户中,陈义塔在澳门的ATM上取出港元,并卖给澳门大杨珠宝、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这些店铺将相应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玉燕指定的账户,就此,从中牟取利差。之后,徐玉燕继续将资金汇至取现卡账户内,由陈义塔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而实现循环牟利。
经审计,陈义塔、徐玉燕夫妻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1.05亿余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判处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总计12万元。
巧合的是,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又判罚了一起类似的用ATM机境外取款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等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在温州、丽水等地农村信用社、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办理200余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22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其同伙将取出的港元卖给澳门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澳门店铺将相应款项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某等用于接收卖港元所得的银行账户内(简称主卡账户),徐某等再将主卡账户内资金通过网银汇至取现卡,继续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中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徐某等累计合伙买卖外汇总计1.39亿元人民币,从中获利近20万元。徐某被常山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判处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总计12万元,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对比发现,两起案件犯案手法惊人地相似,就连接受港元的澳门外汇店铺都是同一家。判决书显示,两起案件中的不法分子均居住在温州市苍南县。基于利益的诱惑,一种犯罪手法很容易在同一地区被效仿,然后在局部区域内迅速蔓延。而第二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虽未明确指出徐某及其同伙是一家人,但是他的同伙们大多都姓徐。
“家庭式”作案的情况,也出现在广东东莞。2016年12月宣判的一例就是,周家四口人在住所内秘密开设地下钱庄并非法兑换港元。周姚辉和妻子李映和负责在外接单,女儿周慧仪负责在家使用银行转账,而周姚辉的哥哥周姚佳则负责外出收取客户的港元支票及支付现金人民币,分工明确。这一家四口在2014年至2016年间总计接待了21名客户,共计将3.3亿港元兑换成约2.65亿元人民币,以及将约30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3780万元港元,两年内总计非法经营外汇3.6亿元人民币。
手法三:设壳公司“公转私”
除了上述两种手法,地下钱庄还有一类业务叫做“公转私”。此类地下钱庄案件属于“支付结算型”,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了一些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套现等需要。
2016年6月,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结算型地下钱庄案件判例中,详细地描述了地下钱庄是如何借所谓的贸易通道把境内的钱转移到境外的。2010年春节前后,郑某和其舅舅张某开始经营地下钱庄,从事买卖港元和“公转私”业务。他们总共设立了16个壳公司并因此掌握16个人民币对公账户及8个人民币个人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操作,并收取0.7‰的服务费。
通常,他们会让客人先将人民币汇入其掌握的“壳公司”账户,然后再利用自己控制的账户将钱转入个人账户。除了自己“接单”以外,还会有不能进行公转私业务的“同行”介绍生意,通常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支付“同行”1‰左右的手续费,其中,“同行”会留下0.3‰,并付给郑某0.7‰。此案涉案金额达9.5亿元人民币,数目惊人。
另有一些借“假贸易”和“壳公司”做伪装的地下钱庄手法更加简单粗暴。2016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中,详细记录了这类手法。此类犯罪通常以团伙作案为多数,不法分子先通过集体在不同银行开立诸多账户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群”,再注册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因此掌握一批“公司账户群”,通过这些账户群汇集需要美元的客户汇入的人民币。这样还不够,不法分子还会另外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且用这些公司的账户群向银行购买美元,最后将所购买的美元转卖给客户。
更为惊人的是,团伙作案起初仅有个位数成员,但随着交易量的增大,这些成员会发展身边的朋友入伙,同时还会在“壳公司”账户交易过于频繁的情况下,发展新的贸易公司入伙,雪球越滚越大。上述案件就累计非法买卖外汇2.12亿美元。
手法四:无处不在的“黄牛”
用现金直接进行外币兑换的地下钱庄,由于现金携带不便等原因,越来越不被犯罪分子所采用,但并非绝迹,而是在一些特殊行业中“隐秘”地存在着。
2016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个案例披露,一香港收鱼档和海南籍或广东茂名籍渔船进行鱼货结算时,由于无法用港元直接结算,不法分子便趁机作为中间人“帮助”结算,每当有货款需要兑换时,不法分子便会上门去取,然后拿着交易款去到渔船附近的地下钱庄进行兑换,此案的钱庄地点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某商行内,有时也会在广场附近路边停靠的车内进行汇兑,每月总计兑换量在100万元左右,获利在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之间。
此类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相比前几类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有相对固定的交易时间和场所,因而公安机关也比较容易打击。
严打地下钱庄
通常地下钱庄涉案人员会被认定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制裁,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必然是受到了极大的利益驱使。
据众多判例显示,地下钱庄的中介费在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三不等,当然也有少数开价高的经营者会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的手续费。在实际交易中,如果是由中间人介绍到地下钱庄的,那么中间人也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客户”实际需要支付两笔手续费。
手续费低、汇款时间快、汇款额上不封顶使地下钱庄相比较银行更具有诱惑力,尤其是对一些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问题的人来说。
由于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动辄数百个,涉及区域范围广,并且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分子会使用跨地区转账、网银转账、多次交叉转账等方式,从而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困难。
在复杂形势下,国家各部门对地下钱庄始终保持高压打击力度,2015年4月,外汇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还联合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均有可能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划转和本外币兑换。其中,既有涉毒、涉恐、涉赌、走私、贪腐等违法犯罪资金,又有逃税、骗税、骗政府奖励、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投机套利资金。
2017年以来,外汇局引入大数据分析打击地下钱庄,继续以银行为切入点,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加大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逃/骗汇、套汇、非法套利”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外汇局表示,将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全系统化案件线索处置流程,并主动配合公安等其他部门,紧紧抓住“谁在使用地下钱庄”、“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等核心问题,同时利用多渠道宣传,震慑违法行为。
- 原标题:揭秘地下钱庄手法:一年如何“搬走”9000亿
- 责任编辑:唐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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