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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门槛下月降低 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快
关键字: 外资银行银行业深化改革外国金融机构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
自2007年在华外资银行获准转制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走过七个年头。比起刚进入中国市场时的快速扩张,近两年在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业绩增速和市场份额都呈现下滑势头。
《决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主动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门槛下月起降低,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
在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方面,《决定》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修改后的条例,将第八条第二款由原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与此同时,条例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60%的规定维持不变,银监会将继续依法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督促其建立与经营状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机制。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曾刚表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较为缓慢,市场占比有减无增,其中受资本的约束是主要原因。“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境内补充资本的渠道狭窄。要么利润留存,要么母公司注资,但母公司注资因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需要银监会、外汇局、商务部等多部门批准才行。
“去掉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无疑是为外资银行松了绑。”
在放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方面,《决定》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同时删除了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在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等要求。
这样,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
专家指出,这些修改其实是给予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这些限制性条件对中资银行都没有,现在是进行标准的统一。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目前外资银行在国内市场的份额占比较低,不仅仅是受限的结果。“任何一个银行到东道国去发展,都会有一个很长时间的蛰伏期,要打开业务都是有过程的。”
曾刚表示,外资银行管理规范、不良率低、业务发展比较稳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其在管理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未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有着良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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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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