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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其琢:潘金莲让西门庆夺路而走,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关键字: 王宝强 马蓉水浒传 潘金莲水浒传 西门庆武大郎 潘金莲王宝强 武大郎当年读《水浒传》武大郎捉奸一节,很有点儿看不明白——听到砸门,西门庆怎么会被吓得钻到床底下不敢出来?多年后才明白,西门庆是个懂法的人。
不但西门庆懂法,潘金莲更懂法,她还发现了法律的漏洞。正是她向床下的西门庆提出了合法的建议,西门庆才敢钻出来。——下面先看看原文,再细细道来。
婆子只叫得:“武大来也!”
那婆娘正在房里做手脚不迭,先奔来顶住了门,这西门庆便钻入床底下躲去。
武大抢到房门边,用手推那房门时,那里推得开,口里只叫得:“做得好事!”
那妇人顶住着门,慌做一团,口里便说道:“闲常时,只如鸟嘴卖弄杀好拳棒。急上场时,便没些用,见个纸虎,也吓一交。”
那妇人这几句话,分明教西门庆来打武大,夺路了走。
西门庆在床底下听了妇人这几句言语,提醒他这个念头,便钻出来说道:“娘子,不是我没本事,一时间没这智量。”
《水浒传》虽然写宋代的事,但成书于元末明初。具体到法律背景,作者心里想的往往是元朝的法律,这也是很自然的事。
先说西门庆。武大郎有那么可怕吗?西门庆武艺高强为毛怕他?
我们来看看元代关于“捉奸”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捉奸杀双!
《元史-刑法志三-奸非》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
西门庆为什么吓得魂不附体?因为武大郎此时有权依法在捉奸现场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但必须同时杀掉两人。
如果把两个都干掉,任务完成,武大郎不但无罪反而有功(有获得赏金的判例)。
要是不小心跑了一个,根据法律武大郎是有罪的,要被处以杖刑的上限:一百零七下(蒙古人很幽默,刑法尾数都是七,据说是减少三下以示仁慈)。
不止如此,假如西门庆跑掉以后,武大郎继续坚持把潘金莲杀死,之后拿不出奸情的证据,那么就不是杖打一百多下的问题了,杀人是要抵命的。
所以,西门庆和潘金莲最稳妥的解决方案:西门庆夺路跑掉,两人基本可以没事。
而西门庆呢?——怕死躲到床下!那躲得过去么,武大郎真要杀他的话,钻在床下简直是自寻死路。
而潘金莲的反应——让西门庆运用他的武术技能夺路而逃。在巨大的压力下瞬间她就找到了正确的解决方案,不论是非,真是冷静机智。
假如武大郎成功杀掉西门庆,那么潘金莲也必死无疑。根据元朝的法律,不杀潘金莲,武大郎是有罪的,要挨一百零七棍,那还不得打半死啊?武大郎为了自己不犯法,也必须继续杀掉潘金莲。
所以,潘金莲在这么大的压力下瞬间能作出正确抉择,合理地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其沉着冷静非西门庆所及。
平日里潘驴邓小闲,真出事时全不中用。还不如武大郎敢于只身捉奸的胆色,西门庆这样胆小愚蠢的男人,还留着过年啊?
从唐宋到金人的法律,捉奸,特指捉奸送官,这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执法权威。
捉奸后可以自行执行死刑,这是蒙古人从草原上带来的习惯法。这条法律从法学意义上是条恶法,它鼓励私刑,侵犯了国家的执法权。
蒙古人这条草原风格的法律被明清两代沿袭,且发扬光大。根据明清的法律,可以单独杀死奸夫,杀或不杀女方是夫权的自由选项。直到清末立宪时期的新刑律才正式取消了杀死奸夫奸妇无罪的条款。
我们再来仔细看看元代这条法律。
具体要求是:
一、必须在捉奸现场实施——这也许就是今日民间“捉奸捉双”的由来。
二、必须自己动手;
三、必须两个都杀掉。
过后杀人,他人帮忙杀人,是要杀人抵命的。
不杀人,选择送官也是可以的,惩罚较轻,元代是杖打八十七下,明清是九十下。
(PS:宝强真是可惜了,几项条件完全具备,又有足够的武术技能实现其目的。早生一百二十年,就不用浪费国家那么多法律资源,宝强一人即可办妥。)
唐宋以来的捉奸,一般是单方面的。特指丈夫对妻妾;或父兄对未嫁的女子。
但追溯更古的时候,却要公平得多。
秦国人,丈夫出轨,女子即可把他杀死。出轨男小心了,千万不要穿越到秦国。
- 原标题:章其琢:潘金莲让西门庆夺路而走,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 最后更新: 2018-03-26 08: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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