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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大发现、文明论、国家疆域——南海“仲裁”的历史地理学基础
关键字: 南海仲裁南海问题历史地理学国家主权三
在古代中国,大体的疆界是存在的,但形态远不如近代条约边界那般精细。在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边界谈判,那都是两个政权之间的事情,例如唐蕃清水盟约、澶渊之盟、绍兴和议等。对于周边国家,中国与之形成了朝贡体系,这是近代条约体系出现之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体系形态。在中国与朝贡国之间的边疆地带宽窄不一,长期的历史习惯是维持边疆稳定的基础。
到了近代,西方列强逼近中国,中国的边疆开始经受前所未有的压力。古代中国的对手都是来自内陆,到了近代,首先对中国边界造成巨大压力并开展过“文明式”交涉的仍然是来自内陆的俄国。俄国立国的基础本在欧洲,但“人口稀少的欧亚平原给东斯拉夫人不断地向东殖民提供了一个空前的机会”,自16世纪开始向东部大幅扩张,跨过乌拉尔山、贝加尔湖,来到黑龙江流域,企图全部占领黑龙江以北的土地。贝加尔湖以东地区原是中国传统领土范围,俄国人到来之后,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经过一些有效的军事抵抗之后,康熙皇帝同意与俄国人进行边境谈判。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1689年9月7日),中俄双方经过谈判,正式签订了《尼布楚条约》,正式的文本是拉丁文本,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另有满文本和俄文本,都不是正式文本。条约相关条文包括:
1.从黑龙江支流格尔必齐河到外兴安岭、直到大海,岭南属于中国,岭北属于俄罗斯。西以额尔古纳河为界,南属中国,北属俄国,额尔古纳河南岸之黑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2.雅克萨地方属于中国,拆毁雅克萨城,俄人迁回俄境。两国猎户人等不得擅自越境,否则捕拿问罪。十数人以上集体越境须报闻两国皇帝,否则,依罪处以死刑。
3.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事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4.双方在对方国家的侨民,悉听如旧。
5.两国人带有往来文票(护照)的,允许其边境贸易。
6.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
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划定的中俄边界示意图。
资料来源:《中国近代边界史》(上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1页。
一般认为,《尼布楚条约》是中国与外国划定边界的第一个显示近代国家主权的平等条约,条约谈判与签署的程序遵照了17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文明国家通行的办法,双方代表都在各自政府事先指示的范围之内进行谈判交涉,最后达成的协议并没有越出中俄两国政府愿意接受的范围。不过,关于《尼布楚条约》的问题,尚存在争论。此处,提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的地方。
从总的历史趋势来看,在领土消长的问题上,俄国是大前进小后退,而中国是后退中的小返进(夺回雅克萨)。《尼布楚条约》虽然阻止了俄国进一步的前进,但承认了他们已有的占领成果。而中国在该条约中放弃了从额尔古纳河到贝加尔湖的领土,中国是大倒退,小反攻。把历史追溯得远一点看,中国的损失是很大的。闻一多先生在他的《七子之歌》创作中就表明了《尼布楚条约》是个不平等条约:“……吾国自《尼布楚条约》迄旅大之租让,先后丧失之土地,失养于祖国,受虐于异类,臆其悲哀之情,盖有甚于《邶风》之七子。……”
签订这个条约的是大清朝廷,但使用的名称是中国,例如中国首席代表索额图的头衔就是:“中国大圣皇帝钦差分界大臣议政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表明他是在代表中国皇帝行使中国主权。《尼布楚条约》条文中对疆界划分与两国人民归属的称谓,也用的是“中国”与“中国人”。在这个国际条约的文本中,第一次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专称。“中国”一称,更适合表述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整体性(虽然谈判地点在蒙古族活动的地域),更适合在“国际化”的场合显示中国的主权。
在中国代表团的成员中,有两个西方传教士,徐日升和张诚,这一点很有意味。徐日升与张诚是康熙十分赏识的外国传教士,此次谈判,特意委派他们同行。张诚本人擅长地理测绘,在领土谈判中当然很有用。不过,康熙考虑的不止于此。在中俄尼布楚谈判中,康熙同意采用基督教的仪式,同意用拉丁文作为主要文本的文字等,这一做法有违中国的传统。显然,为了求得谈判的成功,康熙做出了不少让步,包括仪式上的。用“国际化”的办法,是当时中国的一项策略(以夷制夷),徐日升与张诚的出场,更能体现“国际化”的形式。
张诚是法国人,徐日升是葡萄牙人,无论他们实际上是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关于二人的实际立场尚存在争论),他们的特殊身份,使谈判的场面更加具有国际性。《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开创的文明谈判范例中,包含着国际监督的一项,因而具有国际权威性。国际性,是形成国际法、国际惯例的必要基础,也是文明国家群体建立世界新秩序、树立世界新权威的必要手段。日后许多所谓国际法、国际惯例、国际准则,都主要是在文明国家群体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康熙的时代,中国正处于强盛期,对于西方文明国家发明的“国际惯例”的认可,只是一种策略,况且只是用在边远地区。《尼布楚条约》有效地解决了北方边界的政治冲突,在主观上,清朝是满意的。不过,这种条约议定的方式并没有被中国在对外(朝贡)关系中推广使用,也反映了一种轻视。康熙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文明条约是个什么东西。
在俄国一方,首次以文明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新获土地的合法性,稳住了中国,当然也会满意。这是列强在武力之外进而仰仗条约方式侵入中国领土的成功事例。
近代边界的形态是追求清晰,但确立边界位置的原则与方法是混乱的(有几何边界、经纬度边界、天然边界论、传统边界等),而且,这些所谓近代边界的原则、方式方法也都是西方文明国家根据自己的实践需要所提出来的(也是文明的一项内容)。非文明国家在边界谈判事务上,基本上处于没有思想准备的被动地位。日后中国所经历的一场场边界谈判,无论政治对比的形势怎样,在边界问题的理论方法上,中国完全是被动的。因此在谈判中,中国总会被善于玩弄边界原则的西方文明人钻空子。
例如在中缅边界问题上,由于英国对缅甸的占领,中缅关系实际上变为中英关系。光绪十一年(1885),曾国藩次子曾纪泽出任英法大臣,奉命赴伦敦向英政府提出在缅甸的英军不得侵占中国土地。“英政府询以中国与缅甸界线所在。曾使一时没有准备,且亦不明我界址究在何处,仓卒应曰:我界有中国军队及中国旗帜。英政府很重视这句话,即电告其在缅官员说:见有中国兵及中国旗帜所在地则停止,不能擅进。……英兵一直走到八莫,仍无中国军队,及抵红蚌河,始见马武相部下,方才停止。”这是一个典型的当时中国官员关于边界问题的最初的思想水平和谈判水平。面对这样的回答,英人随即向中国土地长驱直入,直至遭遇中国军队和旗帜为止。中国一方吃了大亏。
在后来复杂的中英边界谈判中,英人一方面以军队强势推进来造成事实,另一方面以“天然分界”为理由,修改原来模糊的“习惯线”,选择对于英方有利的山脉、分水岭作为边界(例如麦克马洪线),一步步侵占中国领土。所谓“天然疆界论”,即强调以自然地理界限作为国家边界的原则。因为在自己领土以外的地方存在天然地理界限,如山脉、河流、海岸等,就要求把领土扩张到这个“天然疆界”上去,这其实是一种扩张主义的借口。
俄国在东北对于中国的土地是鲸吞,英国在缅甸对中国的领土是蚕食。除了这两种类型外,列强对于中国的侵入还有一种奇特的形式—租界。租界是在中国的“国中国”,边界被划在了中国的内地。
“行政管理权、课税权、驻兵权,都是独立国家在其本国领土上拥有的主权。外国政府及外国侨民本来无权在别国领土上进行属地的行政管理,特别是管理本地的土著居民;无权征收捐税,特别是向本地居民课税;外国军队未经当地政府的许可则不得踏上该国领土,否则就是军事入侵,理应受到武装抵抗。然而,在各地租界中,一切都颠倒了过来。”
在这些“国中国”中,列强仍未忘记扩张“领土”的事情。“为了拓展租界,各个租界当局采用了蚕食界外地区、侵占沿界公路、强租界前涨摊、建立界外飞地等多种方式。”例如,经过一系列的扩展,“上海租界的总面积达48653亩,约合32.435平方公里,为英、法租界最初面积的24倍,为上海县城面积的十余倍。”
在主权完整的中国境内挖出一块块地方,作为外国的领地,中国主权被剥夺,实行外国法律制度,这是文明国家的一大发明。而这些租界的建立,又都有过在谈判桌上大行谈判签署礼仪的文明程序。
“在主权完整的中国境内挖出一块块地方,作为外国的领地,中国主权被剥夺,实行外国法律制度,这是文明国家的一大发明。而这些租界的建立,又都有过在谈判桌上大行谈判签署礼仪的文明程序。”。图为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英双方签订《南京条约》时的情景。
近代历史时期,中国与列强之间的条约谈判甚多。关于这个文明时代的新的外交形式,中国一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作为策略看待的,即用洋人的一套对付洋人。条约是一种信义形式,中国官员(奕䜣、曾国藩、李鸿章等)以为,枪炮对付不住洋人,却可以用信义笼络之。在交往的过程中,中国人也意识到条约具有法律限定性,当以此反诸洋人时,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果,于是逐渐从正面来看待条约制度。不管怎样,中国逐渐被拖入以西方价值观为基础的外交体系中。
在后来的历史中,条约签署并没有限制洋人的节节入侵。文质彬彬的皇皇条款,最终成为中国人承认失败、低头认输的耻辱象征。所以在中国人心中,压根儿不相信条约本身的公正性。中外条约在中国近代历史中大量出现,触目惊心。至晚期,每签订一起,国中必起浪潮。1895年春,清末外交第一人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日本签署《马关条约》,几乎一夜之间,他便被视为“国人皆曰可杀”的卖国贼,对其谴责铺天盖地。不平等条约的谈判,毁了中国,也毁了中国的一代政治家。李鸿章不得不感慨:“予少年科第,壮年戎马,中年封疆,晚年洋务,一路扶摇,遭遇不为不幸,自问亦未有何等陨越,乃无端发生中日交涉,至一生事业,扫地无余。如欧阳公所言,‘半生名节,被后生辈描画都尽’。环境所迫,无可如何。”
中外条约谈判,在李鸿章看来,何言平等。他是过来人,疲于列国之间,颇有感触:“国际上没有外交,全在自己立地。譬如处友,彼此皆有相当资格,我要联络他,他亦要联络我,然后够得上交字。若自己一无地步,专欲仰仗他人帮忙,即有七口八舌,亦复无济于事。”弱国资格既定,如梁启超所说,只能是“让其大者,而争其小者”。
多数法律史研究者认为,是中国人最早提出了“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否定了条约的“天然”平等的属性。中国人提出“不平等条约”的地方可举以下几例:
1.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内有“前清专制,……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2.1924年1月,广州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政纲之中有“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之语。
3.1924年8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有“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呼吁。
4.1924年9月18日,《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有“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
此外,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已有讨论不平等条约的专书出版,如张廷灏的《不平等条约的研究》(光华书局,1927年)、周鲠生的《不平等条约十讲》(太平洋书店,1929年)等。
在台湾文化大学编撰的《中华百科全书》中,关于不平等条约是这样写的:
不平等条约,即国际间强国压迫弱国,不以平等原则与公正手续所强迫签订之条约。其在国际法上虽具有条约之效力,但在公理正义上却是一种侵略的手段和不道德的行为。
我国在清季末叶,乃为受列强不平等条约之压迫侵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不平等条约之签立,以清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开其端,迄辛亥革命爆发,已与英、美、法、日、俄、德、瑞典、挪威、丹麦、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秘鲁、巴西、墨西哥、奥地利等近二十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
文明时代的条约令中国人吃尽了苦头,提出文明时代的条约可能并非平等,是中国人的一大贡献。“不平等条约”后来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成为世界历史的一个特别记录。
《大英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中列有“Unequal Treaty”一条,明言它与中国历史的特殊关系,条目的开头是这样写的:
不平等条约,指在中国历史中,即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中国与外国列强,特别是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俄国、日本所签订的一批条约,这些条约迫使中国放弃许多领土和主权方面的权利。……
此外,在《马普国际公法百科全书》(Max Planck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中,安娜•彼得斯(Anne Peters)对treaties,unequal进行了详细讨论,同样认可是中国国民党在1920年代初提出的这个概念。不过,她也概述了一些对于“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的不同见解。关于国际法问题,历史、思想理论、本质、效力等,是经常用来解读法律概念的视角。但无论怎样,条约是人类交往行为的历史产物,过分单纯地讨论概念本身,而脱离社会现实,将损失概念产生的原生价值。
安娜•彼得斯最后陈述了一种观点:如果不存在一个权威性的国际机构,由它裁定哪些条约公然不平等,那么要想对国际条约取得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似乎是很难实行的。
这里似乎在期待有一个权威性的国际机构来裁判条约的公正性。且不说这种国际权威机构的建立本身也是“很难实行的”,关于国际条约的公正性问题,显然不能就条约论条约。条约是具体的国际关系的产物,或者说,条约只是国际关系的一部分,其公正与否取决于相关国际关系的全局。从另一个角度说,条约只是一个过程的结果,若不论过程的公正与否,而仅仅衡量条约所含文字条款的对等与否,并不能真正说清条约的平等问题。
条约是对特定国际关系的特定表述,而不是全部表述,尤其不能将条约视为高于事实的最高准则。一如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文明论的问题。文明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所在,而是如何看待文明这个概念的意义。文明这一概念本是用来总结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表现,它只是对社会中某些东西的概括,而不是代表某些现实社会(国家)的全部行为。所谓文明国家也会做出野蛮的行径,当把文明等同于一个具体的国家社会的时候,这些国家社会中的另一面,即落后丑恶的一面,便被淡化掩盖了,就像八国联军的杀戮可以用文明的光环笼罩一样。
在思想理论上,可能会将文明价值摆在国家之上,但是现实中,国家利益常常反超文明价值。就在现代主权国家概念形成的时候,生活及工作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时代的德国思想家莱布尼兹(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指出了国家主权在实践上的表现,它包括三项内容:领土、权威、能力。主权国家要具备一定范围的领土,其统治者须拥有获得人民臣服的权威,这个国家要有对领土实施实际控制的军事能力。莱布尼兹具有较少的学理色彩,却有更多的现实关切。当人们坚持“国际法面前所有主权国家一律平等”这一抽象法则时,还必须面对“主权国家在现实中并不平等”的现实。基辛格(H. Kissinger)在《大外交》(Diplomacy,1994)一书中说过:“在一个推崇国家利益至上而又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国家往往不会去考虑什么是应该做的,接受的是只要国家足够强大,做什么事情都会得到别国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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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叶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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