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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林肯“良性违宪”背后的妥协与原则
关键字: 美国总统林肯林肯传葛底斯堡演说美国立法律师职业是林肯政治进步的阶梯,而不是其自我拘束的瓶颈。林肯本质上是政治家,他的宪法观不同于一般律师或法官的宪法观。纵观美国史,伟大的总统似乎总是与最高法院的司法立场为敌,林肯如此,罗斯福也如此。对一八五七年的斯考特案,林肯疑心重重。对美国内战中北方的“亲南方分子”,林肯毫不手软。
美国内战使得一七八七宪法进入了“战时宪法”时刻,但最高法院对于这一时刻的特别宪法意义似乎毫不敏感,依然以日常政治的眼光看待和守护着那个国家,那部宪法。林肯不一样,他以对总统宪法职权的非常规理解而采取了表面违宪的行动:第一,对北方破坏分子中止人身保护令;第二,创设军事法庭开展特别审判;第三,在重建的宪法权限上与国会发生冲突。最高法院的立场是,这些行为是违宪的,缺乏宪法依据,未经国会授权,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人身保护权利及正当法律程序等美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这些行为若在平时显然可以引起对总统的弹劾,但战争赋予这些行为以合法性,民众容忍并支持了这些行为。林肯在1864年底的二次当选确认了民意的许可。这些偏离一般司法立场的政治护宪行为超出了通常的法理学理解,需要一种新的宪法哲学予以证成。
在一八六三年的《葛底斯堡演说》中,林肯似乎提出了一种新颖的宪法哲学:战争中的牺牲而不是宪法文本上的权利,才是美国主权与公民资格的真正标志。无论是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如果没有美国爱国者或黑奴的实际参战与牺牲,就徒有“天赋”之表而无公民之实。那些分裂联邦与宪法的破坏分子因而不再享有公民资格,也就无法享有相应的宪法正当程序的保护。这是立法者与政治家的宪法,而不是律师与法官的宪法。若林肯是这些破坏分子的律师,他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一定会有另外一套说辞,这是他的职责;然而他现在是总统,是共和国与宪法的守护者,是战争责任的最后承担者,他必须以优先守护联邦和确保战争胜利的目的来重新确立宪法立场。
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讲
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林肯的政治家心智日益成熟。在其总统生涯中,他几乎时刻游弋在政治与法律的边缘,而被宪法和人民召唤着承担起保护者的沉重责任。他不能再有日常政治时刻的职业悠闲,也不能再放任法律的形式主义与权利逻辑来破坏其重建宪法秩序的非常事业。尽管美国学界包括本书作者有意无意地回避林肯的“良性违宪”所具有的“区分敌我”的政治宪法本质,即某种意义上的施米特视野,但从维护美国作为政治统一体的整体性存在及其类型的角度而言,他们在心智上或有相通。
原则与妥协之间
林肯是彻底的废奴主义者吗?《林肯传》告诉我们:不是。若是,在美国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林肯绝无可能当选,因为不仅南部各州坚决反对废奴,而且北部各州中亦存在对奴隶制的合理同情立场。更关键的是,一七八七年制宪以来,美国在奴隶制存在条件下已和平生活半个多世纪,奴隶制不仅无害于反而有利于美国的繁荣发展。如果激进废奴,美国势必陷入战争,这是对和平与自由的最大威胁。
和平的惰性与依赖心理使得林肯与民众的政治沟通变得极为微妙:第一,在战争爆发前,“废奴=战争”的心理暗示将迫使选民坚决抛弃废奴主义者,林肯在共和党内胜选与此有关;第二,战争临近尾声时,“废奴=和平”的心理暗示将帮助林肯推动废奴修正案通过,否则若战争提前结束或南方明确以取消废奴作为和平条件,则废奴事业势必无望。林肯必须在这些关键性的政治环节中做好原则与妥协的平衡,否则其政治前途与解放奴隶的功业都将毁于一旦。废奴主义者是道德理想主义者,但普通民众不是,林肯也未必是。战争后期的林肯对废奴的原则性坚持,已经不是与废奴主义者一般性分享的道德立场,而是一种关于新美国政治重建的宪法立场。过度窥测政治家的道德动机是不适宜的,也是无意义的,重要的是从政治原则上理解其行为与后果,赋予其恰当的政治性理解。
密苏里妥协(1820)
我们无从探知林肯对于废奴的内心立场,只能从其作为政治家的修辞与行为中加以了解和分析。《林肯传》给了我们颇多线索。其实,林肯的立场并不特别激进,基本遵循的是一八二〇年《密苏里妥协》的方案,限制在西部领地上扩展奴隶制,对于南方既存的奴隶制存而不论。但是,一八五四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及一八五七年的斯考特案判决动摇了密苏里妥协的政治与法律基础,引发了南北阵营的宪法对抗和危机。
为什么一八二〇年的妥协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难以继续得到遵守呢?南部蓄奴州对西部领地上的奴隶制扩展具有特别重要而急迫的利益吗?是的,美国的西进运动打破了一七八七宪法建立的南北宪制平衡和一八二〇年妥协所建立的制度均衡线。这是美国式“一国两制”的内部竞争,是自由劳动与奴隶劳动的竞争。美国的自由资本与自由劳动制度在竞争中获胜。越多的西部领地并入联邦体系,就有越多的自由州加入联邦政府,其结果是南部各州在联邦参众两院的政治均衡优势逐步被打破,联邦政治开始朝着不利于南部奴隶制的方向发展,而同期兴起的民间性的废奴主义运动又使得南北之间的宪制默契与道德交易日益处于不利的公众舆论和知识批评环境之下。
1855年12月15日,于堪萨斯州首府托皮卡举行的制宪会议
所以,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道格拉斯推动的内布拉斯加法案和最高法院坦尼的保守性判决,乃是在此危机时刻展开的重建一七八七宪法之内部宪制性平衡的努力,只是并不成功。卡尔霍恩作为南部州权派的理论代表,对一七八七宪法的整体解释迥异于联邦党人,以二元主权和废止理论享誉南部各州及美国政坛。《美国政治传统》的作者霍夫施塔特称其为“主子阶级的马克思”,有双重讽刺意味,但也鲜明刻画了其人在美国史中暧昧含混的地位。
卡尔霍恩敏锐觉察到了一七八七年宪法保护的只是十三个州条件下的南北平衡,一八二〇年妥协也不能持久,因为美国的西进运动是一场南北各自参与的经济与制度竞赛,而南方天然处于弱势。为了重建宪制平衡,他提出基于二元主权和废止理论的民主宪法观,要求以一致多数取代联邦宪法中的简单多数从而赋予南方以绝对否决权,以双元首制设计来保障南方的特别利益,形成联邦行政权的内部平衡。如此,则美国将从历史时间的一七八七重新倒退回一七八一,成为一个和平但虚弱的新邦联。这是一种妥协方案,但这种和平的妥协将导致联邦的和平解体与美国梦的幻灭。
林肯对此坚决予以抵制。《林肯传》告诉我们,林肯一再告诫他的同僚,和平固然需要妥协,但不能损害战争所要维护的根本原则,否则妥协就是背叛。也因此,美国内战持续了四年多,牺牲十分严重,为美国史所罕见,但是牺牲所指向的是对美国宪法根本原则与美国根本利益的坚持。也因此,美国内战更显得是一场原则与教义之战,是两种制度以及两个美国之间的决战,而不是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之战。内战也表明,一七八七年制宪中的妥协造成了原则性缺陷,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未完成的对话”转移到了内战的战场之上。无论是费城独立厅的伟大辩论,还是内战战场上的血腥屠杀,这些都是美国人的内斗与内战,是美国人历史的创造时刻。
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
林肯教诲我们,妥协固然是一种政治美德,成就了一七八七宪法,但原则更是一种前提性美德,因为无原则的妥协将导致整个民族与宪法的终极悲剧,导致历史进步与牺牲的虚空化和无意义。一七八七年的妥协是有原则的,其原则就在于联邦党人坚持的、有节制的联邦国家主义,但其妥协又是必要与合理的,否则新美国无法获得宪法基础,国将不国。
- 原标题:立法者林肯的神话尺度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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