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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受贿2221万 万达等企业在列
关键字: 市委常委贪污受贿万达辽宁23、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区长、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迟某某的请托,承诺在干部使用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并于2001年至2007年间,先后7次收受迟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7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迟某某证言,证实其担任中山区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请求先后担任中山区区长、西岗区区长的金程在其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金程承诺予以考虑,其于2001年至2007年间,先后7次送给金程人民币共计7万元。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1年至2007年其担任中山区政府区长、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中山区街道党工委书记迟某某请托,承诺为其在岗位调整和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迟某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迟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迟某某1993年1月至2007年1月间,先后担任中山区虎滩街道党工委书记、昆明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1月任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党工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兼昆明街道办事处调研员。
24、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叶某某在工作调转和提拔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6年至2011年间,先后3次收受叶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叶某某证言,证实其在金程的帮助下,2003年4月从中山区街道调入西岗区人事局工作,2004年、2008年先后被提拔为西岗区外经贸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为感谢先后担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的金程对其在工作调转、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帮助,其于2006年至2011年间,先后3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3年至2011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期间,为叶某某从中山区调到西岗区工作,并先后晋升为西岗区外经贸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提供帮助,并于2006年至2011年间,先后3次收受叶某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叶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叶某某2003年4月由中山区虎滩街道调入西岗区人事局工作,2004年3月、2008年5月先后提任西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助理、副局长。
25、2006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栗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栗某某担任西岗区财政局局长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6年、2007年,先后收受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购物卡。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栗某某证言,证实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西岗区区长的金程的帮助,其于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分别送给金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购物卡和人民币20万元,并在金程的帮助下,2006年5月被提拔为西岗区财政局局长。送给金程的人民币20万元是其担任西岗区财政局局长期间用虚开发票的手段从单位财务帐上套取出的公款。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4年至2011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接受栗某某请托,为栗某某晋升为西岗区财政局局长提供帮助,并于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先后收受栗某某送给其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购物卡和人民币2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栗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栗某某2006年8月由西岗区财政局副局长晋升为西岗区财政局局长。
(4)从大连市西岗区财政局调取的相关财务票据,证实2006年至2010年栗某某用虚假发票报销套取公款的情况,2006年套取公款人民币202102.5元。
26、2007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于吉某某的请托,为于吉某某担任西岗区北京街道党工委书记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3次收受于吉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于吉某某证言,证实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的金程的帮助,其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3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在金程的帮助下,2008年1月被提拔为北京街道党工委书记。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7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于吉某某请托,为于吉某某晋升为北京街道党工委书记提供帮助,并于2009年至2011年担任西岗区委书记期间,先后3次收受于吉某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于吉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于吉某某2007年10月由西岗区北京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晋升为西岗区北京街道党工委书记。
27、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翟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翟某某担任西岗区人事局局长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4年至2011年间,先后8次收受翟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9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为在日常工作和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的金程的帮助,其于2004年至2011年间,先后8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在金程的帮助下,2008年3月调任西岗区人事局局长。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4年至2011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接受翟某某请托,为翟某某从人民广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调任西岗区人事局局长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翟某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翟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翟某某2008年3月由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党工委书记调任西岗区人事局局长。
28、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宋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甲在干部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至2011年间,先后7次收受宋某甲给予的共计人民币7.5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至2011年担任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为在工作安排和干部使用上得到时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的金程的帮助,先后7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7.5万元。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4年至2011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宋某甲请托,为宋某甲担任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一职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宋某甲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7.5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宋某甲证实内容一致。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宋某甲2006年8月至今担任西岗区日新街道党工委书记。
29、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刘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乙担任西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4年至2012年间,先后9次收受刘某乙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为在日常工作和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的金程的帮助,其于2004年至2012年间,先后9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在金程的帮助下,2008年3月调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4年至2012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期间,接受刘某乙请托,为刘某乙从西岗区科技局局长调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又晋升为西岗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刘某乙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刘某乙证实内容一致。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刘某乙2008年2月由西岗区科学技术局局长调任西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2012年2月晋升为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30、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政府区长期间,接受邓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邓某某担任西岗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书记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3次收受邓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西岗区委书记的金程的帮助,其于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3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在金程的帮助下,2008年3月被提拔为西岗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书记。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9年至2011年其担任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邓某某请托,为邓某某晋升为西岗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书记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邓某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邓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邓某某2008年3月由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晋升为西岗区白云街道党工委书记。
31、2008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郑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某担任西岗区委常委、总工会主席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6次收受郑某某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西岗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的金程的帮助,其于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6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在金程的帮助下,2008年11月被提拔为西岗区委常委、总工会主席。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9年至2013年其担任西岗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期间,接受郑某某请托,为郑某某晋升为区总工会主席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郑某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郑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3)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大连市总工会文件,证实郑某某2008年11月由西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晋升为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常委、总工会主席。
32、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刘某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丙担任西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党工委书记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04年至2011年间,先后8次收受刘某丙给予的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为在日常工作和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的金程的帮助,其于2004年至2011年间,先后8次送给金程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在金程的帮助下,2009年3月调任西岗区劳动局局长,2009年12月调任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党工委书记。
(2)被告人金程供述,供认2004年至2011年其担任西岗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接受刘某丙请托,为刘某丙从西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先后调任西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人民广场街道党工委书记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刘某丙送给其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关于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原由、经过的供述与证人刘某丙证实内容一致。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文件,证实刘某丙2009年3月由西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调任西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09年12月调任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党工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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