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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应判死刑而未判的 检察院坚决抗诉
关键字: 死刑执行死刑最高检检察院抗诉应判死刑未判观察者头条头条最高检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昨日(15日)发布第五批抗诉成功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检表示,目的就是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不抗重”、“重配合、轻监督”等倾向,客观公正、理性平和地办理刑事抗诉案件。
3个案例对入户盗窃使用暴力转化抢劫能否认定入户抢劫、死缓与死刑尺度如何把握、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如何量刑等问题作出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抗诉条件和标准。
最高检再次明确了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资料图)
入户目的不以抢劫为限
【案情介绍】2012年,被告人陈某昌在进入一出租屋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某,陈某昌以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昌、付某多次单独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
【诉讼过程】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强、陈某昌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抢劫罪一审判决陈某昌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后,高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对陈某昌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某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指导意义】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规定,入户抢劫的“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准确把握适用死刑条件
【案情介绍】1997年,郭某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至2009年,其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两人,轻伤4人。
【诉讼过程】2010年12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先死缓。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郭某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先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法核准,郭某先被执行死刑。
【指导意义】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未成年犯罪不构成累犯
【案情介绍】被告人沈某(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胡某、许某(2008年、2010年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7个月)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吕某、蒋某、杨某为成年人。在张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帮助下,2010年3月,7名被告多次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实施抢劫。
【诉讼过程】2010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许某为累犯,其中3名未成年人,沈某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许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对胡某量刑偏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罚金刑没有依法从轻、未成年被告人许某不构成累犯为由提出抗诉。2011年,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沈某撤销缓刑,罚金减为2000元;胡某犯抢劫罪,刑期减为5年,罚金降至2000元;许某刑期改为4年,罚金降为1500元。
【指导意义】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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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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