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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玮:“又不是没进去过”这种话,不应再有下一次说出口的机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左玮】
近期,几起学生霸凌事件持续刺痛民众的神经。施暴者不仅实施脱衣、抽耳光等暴力行为,更嚣张宣称“又不是没进去过,你觉得我们怕你吗?”而当警方通报对13岁参与者刘某乙仅作“批评教育”时,公众再次对“年龄豁免”表示困惑与愤怒——“对于未成年的施暴者,我们只能束手无策?”
这个问题,直指我国当前惩戒链条的断层:当“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机制遇上现实困境。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学生霸凌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为例,结合全国各地公检法人员的反馈,做简单说明。
01
中学生小蓉(化名)在独自前往补习班的路上,偶遇同校同学和另外几名中小学生在其上下学路线上游荡。自此,他被该团伙频频索要“保护费”的噩梦开始了。被掏空了零花钱、不堪其扰的小蓉将此事告知父亲,其父勃然大怒,此后陪同小蓉上下学且刻意在该路段寻找那群未成年人。
“离谱的是,后来在双方相遇发生口角冲突时,那群问题少年竟然‘摇人’,最后一群未成年人对小蓉爸爸实施抢劫并将他打骨折了。”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告诉我。
公安机关很快破获了这起霸凌、抢劫和故意伤害案。梳理此案:14岁主犯小C,在小A等5名中小学学生“把风”“壮场子”的情况下,伙同小B等6名中小学生对小蓉父亲实施抢劫和殴打,另一名17岁职高生小D负责线上教唆及事后转卖抢劫物品。
简单来说,该案涉案罪错未成年人共13名,其中真正实施抢劫或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7名,跟风加入“帮派”的未成年人5名,幕后“指挥”1名。主要涉事者均存在校园霸凌、长期逃课、网瘾等前科,主犯曾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再犯。
该案覆盖10至18岁未成年人全年龄段,且涉及罪错行为升级链条(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有关部门根据涉案未成年人行为严重程度、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情况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刑法实刑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曾是当地分级干预并起到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
第一级 责令严加管教的柔性与困境
司法机关对该团伙中“把风”“跟风混社会”(逃课、抽烟喝酒、网瘾)但未参与抢劫伤害或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不予处罚,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不良行为”进行教育矫治。
以小A为例,被批评教育后,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他的家长和所在学校被责令严加管教,小A父母必须接受公检法机关和心理服务中心的“亲职教育指导”(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矫正指导”。例如,公安机关出具《警示通知书》,强制其父母定期到法院参加亲职教育,如拒绝会被处1000元以下罚款;学校对小A放慢教学进度、降低课业难度、在延时时单独补差,并安排心理教师介入,希望其脱离不良环境、回归正常的校园生活;此外,社区还组织司法社工、“五老”志愿者(老干部、老战士、老教授、老专家、老模范)在节假日对其进行一对一监督教育等。
“这部分孩子罪错情节轻微,且该年龄段对家庭的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脱离家庭环境、需要在亲人配合下干预。”办案检察官告诉我,“家庭管教依靠于监护人的道德、意愿和能力。大部分监护人被孩子不良行为惊醒后,会深刻反省很配合公检法人员进行矫治。但这种柔和的方式缺乏威慑和强制力,遇到极个别没有底线的父母,这条路就走不通了。”
第二级 当家庭失灵,国家监护的介入
“矫正严重的越轨行为,仅靠家庭管教是不够的。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当家庭不能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时,国家则会依法承担。”检察官的话点出了下一级干预的核心。
例如,该案中的小B已满14岁但未满16岁,他对蓉父实施殴打并抢劫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但未达刑事犯罪标准,处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干预。需要强调的是,新修订的《治安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施行,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也就是说届时类似小B的情况将不再“不予执行”。
在办案人员多次联系小B监护人配合调查,始终无法推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委托社工围绕小B家庭经历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其父母离异,母亲再婚不愿再管,父亲长期酗酒,都不具备家庭矫治的条件。同时期,心理中心对小B进行评估,分析报告显示其存在需要药物干预的冲动型人格障碍。最后,经当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5至7名专家表决,决定将小B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在专门学校接受封闭式闭环教育,课程包含法治课,文化课,参观监狱、劳动教育改造等实践课。”一名正在参与当地新建专门学校的专家告诉我,“专门学校就是以前的工读学校,很多人以为工读学校取消了,实际上没有。专门学校作为一种特殊教育学校,矫治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级 刑罚边缘的矫治选择
该案中,14岁女头目小C抢劫致人轻伤,属于触犯刑法但“未满16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交由司法所矫正,”办案人员告诉我,“司法所矫正效果虽好但成本高,她卡了14岁那个点,如果她也能被送入专门学校,那么就能事半功倍。”
江油事件中的刘某甲将被送专门学校,但对于诸如此类的霸凌或者更恶劣的事件,全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例如,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在甲地会送专门学校,乙地仅口头训诫等。这种差异,有时源于资源,有时源于理念。
第四级 刑罚实刑与未成年犯的矫治
在此案中,职高学生小D的线上教唆殴打和抢劫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十七条,虽未满18岁,但因犯罪时已满16岁,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终从轻判处2年有期徒刑。
在监狱矫治的小丁并非“一关了之”,他将与成年犯区分关押,投入未成年犯管教所,亲属也将参与“亲情帮教”,如每月至少一次的“家庭见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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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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