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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海:法律万能主义者在江歌案面前被严重打脸
关键字: 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日本警方死刑法律万能论微博【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最近随着江歌母亲同案件重要证人刘鑫的一次会面视频的出现,使得对于江歌案,尤其对于其“挚友”刘鑫批判的文章不断见诸网络。而在这滚滚洪流之中,总有几块巨石惊起三尺巨浪,我们不妨探究下此次事件中有哪些点,值得我们坐下来重新思考。
第一,江歌母亲曝光刘鑫全家人信息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很多网民对于人肉刘鑫全家的态度都集中到了这句“人肉别人是不对的,人肉刘鑫下不为例”中去,作为一种典型的双标,我们自然是不应当支持的。毕竟今天是刘鑫,明天从别人中又会出现一个可能更“可恶”的李鑫张鑫来,总不能下次再换个人名,再来一次下不为例。
但我们又将如何来看待江歌母亲的曝光呢?很多人都提到了刑法第253条,可能涉及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于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来看,只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就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3条),但是,只有在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条件下,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情节严重”的10种情形中大多为“非法获取信息”,且要么需要达到一定数目(例通讯内容50条或通讯记录500条或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要么以牟利为目的,而要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则要求,要么出现人身伤亡、要么出现十倍以上前款中的数量,要么出现重大经济损失。
而司法实务中对于该罪的理解和适用,通过最高院于今年5月份公布的7个典型案例就可以明显看出,我们将认定的重心主要放在的后果的严重性上。
而在本次事件中,江歌母亲的行为,一来取得信息的数量很难构成大量,二来也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三来也确实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因此即便可能存在着是否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刘鑫信息的可疑性,但在不存在相关后果的情况,想要警察立案确实强人所难了。
刘鑫曾在微博抨击埋怨中国的警察对其报案不予立案,认为中国的法律没有用,自然就站不住脚了。刘鑫认为中国法律之所以没用,仅仅是没有达到她期待的“用”罢了。
刘鑫在采访时诉说自己的委屈
那在刑法上不太应当做出评价的情形下,民事侵权的角度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通过2014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来看,公开家庭住址等真实信息的需要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才能够寻求侵权责任的产生。或者根据第13条,发布经过修改、或者侮辱诽谤信息的也得构成侵权。这就意味着,发布虚假信息的无需造成损害即可构成侵权,而发布真实信息的需要造成损害才可构成侵权。
在此次事件中,刘鑫对于江歌母亲披露的其家庭的信息并未表示虚假,因此只有在其能够证明损害结果存在的情形下才可能获得法院对于其受侵权的认定。而就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刘鑫尚未对江歌母亲提起过民事侵权诉讼,当然是否是因为尚在证据收集整理,尤其是损害后果的确定阶段不得而知。
因此,就江歌母亲曝光刘鑫全家人信息的行为,如果刘鑫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修正其认为中国法律没有用的偏见。
第二,江歌母亲究竟对刘鑫期待着什么。
换句话说,网民们对刘鑫的批判和责难究竟是因为什么。即便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不应当对事实认定进行过多的评价。但由于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而刘鑫本身并没有被采取任何人身强制措施,因此江歌受害一案从法律上讲确实并不是因为其所致。
但从江歌母亲的描述以及该视频中刘鑫自己的陈述来看,案件确实与其有着联系,对于这种联系,我们不应当过度去纠结那些“爱不爱吃馄饨”的问题,而是在仅仅知道其经历了此次案件之后,作为一个证人其有义务向警方描述其在案发时的见闻,更也应当理解作为一个一海之隔的母亲闻此噩耗之后出于对于事件了解的焦急心理向其寻问时的急躁。诚然,如其自辩时所说,日本警方认为其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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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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