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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林:城市中产阶级的“后院”政治能走多远?
关键字: 天津爆炸事件江苏反对减招住宅街区制中国中产阶级中产阶级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业主维权“后院”的确立:基于业主身份的权利扩展
住房是象征身份的“地位商品”。拥有一套舒适住房并生活在体面社区中被视为跨入中产阶层的重要标志。在新型商品房小区中,“业主”几乎是“中产阶层”的同义语。新韦伯主义学者雷克斯(Rex)和摩尔(Moore)的“住房阶级”(housing class)概念揭示了从不同渠道获得城市稀缺住房资源从而导致不同地位群体的社会分化。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从无到有,中国城市也出现了数量庞大、构成复杂的“业主群体”(homeowners),其中最重要也最活跃的是从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城市新中产阶层。体制外的新中产成员并未获得单位住房福利,而是依靠个人收入和金融手段进入中产行列,因而是房地产市场上典型的“消费者”。
从权利意识演变的角度来看,城市中产阶层的权利意识肇始于“消费者”而强化于“业主”身份,经历了一个从“消费者公民”到“业主公民”的发展过程。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签订平等契约的自由、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充分的知情权等。英国学者贝弗利(Hooper Beverley)因此把市场化改革之后的中国民众称为“消费者公民”(consumer citizen),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会扩展到更为一般的权利意识。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来自于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建立市场经济是国家推动的现代化工程,消费日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国家话语与市场化改革相契合。对于拉动内需主力军的城市中产阶层,消费不仅在显示其身份和地位上发挥作用,也在不断地建构着其权利意识。从这个意义上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可以看作是国家对“消费者公民”的反应。
资料图
从普通“消费者”到“业主”是一个重要转折,这使得城市中产阶层的权利意识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有助于构建其领地意识和集体权利。戴慧思(Deborah S. Davis)认为,业主是“公民消费者”(citizen consumer),这不仅有个体的权利,而且包括集体的权利。国家面对“公民消费者”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支持并保护其权利,一方面也对业主身份的消费者运动(主张法律权利和社团自治)抱有担忧。但中国的“消费革命”在整体趋势上赋予消费者更大的独立自主权并要求国家治理的相应改变。
马歇尔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理论把公民权区分为民事要素(人身、言论、思想和信仰的自由,占有财产和签订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要素(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和社会要素(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和安全到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一系列权利)这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其历史发展轨迹有所不同。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中产阶级和公民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中产阶层被视为最具“公民精神”的一个社会群体,不少学者对中产阶层的业主维权和社区自治寄予很高期待。总的来看,城市中产阶层的民事权利意识发展最为充分,突出地表现在围绕着物权的相关权利上;社会权利意识次之,也有一定程度的萌发;而政治权利意识则还处于比较初级的发展阶段。
城市中产业主主要争取和维护的是与财产密切相关的民事权(以物权自主和契约自由为核心),维权的对象主要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时也包括地方政府和基层官员。商品房小区是一种所有权社区或私有社区,是城市中产阶层明确建立的集体性空间领地。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筛选作用,分散的中产阶层成员在居住空间上被聚集起来,由此获得了在微观上组织起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于《物权法》建立的业主组织的基本职责是维护业主的私有房产和共有财产权益,决策并管理小区内的物业集体事务。在这个集体“后院”里,中产业主奉行着私有产权至上的信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常被引用的西方谚语典型地反映出中产阶层的领地意识。
商品房小区也成为城市中产阶层自发学习、探索和实践基层民主的“实验田”。中产业主在参与社区自治和基层选举的过程中推动了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他们通过在物业小区内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投票决定物业公共事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等)的实践过程,对于权力的产生行使及监督、程序的公正透明等问题的切身认识也不断加深。同时,新兴的业主委员会对传统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性构成了挑战。中产阶层质疑政府主导下居委会的自主性,对其选举和运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维护物权和争取小区自治权,“业主”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构建一种地方性公民权(或市民权)。从社会权利的角度来看,城市中产阶层更为关注地方性公共事物,特别是在对于像交通、教育、医疗和环境等高度地方化的问题上要求相应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对于大城市中没有当地户籍的中产者来说(附着于其上的社会权利也相应缺失),住房产权能够起到替代户籍的作用。城市公民权反映了公民与城市的关系,它比民族国家法定公民权利所表征的关系更加紧密、更加具有政治上的创造性。
城市中产阶层在以确权和维权来建立自身“后院”的过程中,同时也就在实现着汤普森(E.P. Thompson)意义上的阶级自我“形成”(making),在共同的利益认知和阶级经历中产生自觉的阶级意识。但“消费者公民”抑或“业主公民”都并非完整的公民身份,它既局限于特定地方也局限于特定群体。
“后院”的巩固:中产阶层的地位维系
中国中产阶层的集体焦虑感或米尔斯(C. Wright Mills)所称的“地位恐慌”颇受关注。其实,中产阶层的焦虑植根于社会整体对于向上流动机会减少和阶层结构固化的不安情绪之中。随着城市中产阶层的“领地”意识增强和“后院”范围扩大,其不安全感典型地反映在“谁动了我的奶酪”的问题上。中产阶层眼中的“奶酪”有时是房产,有时是生活环境或者教育资源等。至于究竟是“谁”动了“奶酪”,可能是开发商或者地方官员,也可能是其他社会阶层。城市中产阶层因此采取各种领地策略和集体行动努力维系其并不稳固的阶层地位。
天津8·12爆炸事故现场
大城市中日见频繁的“邻避”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中产阶层维护生活品质的自发运动。城市本身是一张复杂的外部性之网,基于房产所有权的社会运动基本上都是业主为增强正外部性、抵制负外部性而进行的斗争。公共服务设施(如轨道交通、学校、医院等)的建设往往会提升房产的价值和生活质量;相反,一些可能带来交通拥堵、环境风险、治安恶化等负面问题的项目则会使房产贬值并损害生活质量。近些年来,中国大城市的“垃圾围城”问题变得愈发严峻,北京、广州等地多次出现中产业主自发组织起来反对在自己社区附近兴建垃圾焚烧发电厂。厦门、什邡等地市民也曾经强烈反对在本地兴建大型化工项目。在什邡案例中,真正的反对者并不是项目所在地周边村庄的村民而是距离更远的中产市民。2015年天津港发生的危险品仓库大爆炸让城市中产业主突然意识到他们试图营造的“安全小岛”其实是笼罩在城市灾害风险的阴影之下。另一方面,中产业主维权运动中也不乏呼吁地方政府改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情况,尤其是在城市迅速扩展导致某地公共服务水平和中产阶层的期望之间形成明显落差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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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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