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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盘查“车震视频”外泄致当事人自杀 仅被判几个月
关键字: 车震视频警察拍车震滥用职权律师:警察无权检查车震 更无权拍照录像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的殷建伟律师表示,公安部为了规范警察执法过程,要求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用手机拍摄也并非不可。但不管使用什么拍摄工具,所录制视频都只能作为公安局的证据使用,不能外泄。
针对“车震”被盘查,殷律师表示,除非当事人车震时有影响交通、违规停车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都没有权力强制对方打开车门并进行盘查。
北京市博审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刘博今表示,警察将拍摄的视频传播,更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作为警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在此类事件中,辅警没有独立执法权,无权对车辆进行检查。对可能涉黄的车震行为,警察有权检查。如果不属于卖淫嫖娼案件,警察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后,应让其离开。
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外泄视频的行为都已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外泄者轻则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披着道德“外衣”、 淆乱法律和道德界限的“执法”要不得
之前已有专业人士分析,明知车震非违法犯罪仍以“执法”名义羞辱,涉嫌“侮辱罪”;若上传的车震录像构成淫秽视频,还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还致人死亡,则又涉嫌“滥用职权罪”……尽管罪名条条清楚,但这类事件再三发生,我们应警惕的,是所谓“执法者”不顾当事人合法权益,披着道德“外衣”为其个人癖欲“开绿灯”。
道德的归于道德,法律的归于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在这最低限度之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标准,则以当事人的自律和社会舆论来调节,毋须所谓“巡特警大队人员”越俎代庖。
而巡特警大队人员的行为也必须依法,恪守法定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执法止步于“隐私权”划定的权利疆界之外。
警察录制“车震”视频还外泄,显然逾越了执法权和隐私权的边界。拥有“权力”的人在别人哀求中,仍肆无忌惮拍下“车震”视频、画面,对本不该成执法对象的“车震”而言,则是在惧怕法律与权力之下的另一重羞辱。
而这种羞辱,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来自于执法人员个人窥淫癖好。只有依法追责,才能让那些想要钻道德与法律空子的“执法人员”心有所惧。
- 原标题:辅警盘查“车震视频”外泄致当事人自杀 仅获刑几个月
- 责任编辑:唐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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