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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44人的伊春空难机长齐全军被判3年有期徒刑 开国际先例
关键字: 空难伊春空难飞行员机长齐全军飞行员被判刑4年前导致44人死亡的伊春空难是我国最严重的民航事故之一,今天(19日),法院对该航班的当班机长齐全军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我国首例重大飞行事故案,受到最高法关注。在国际民航界,这也是首例对飞行员追究刑责的案件,因此去年案件开庭时国际民航组织也派员旁听了庭审。目前国际组织对判决的态度尚不得而知,但历史上民航飞行员协会(IFALPA)曾强硬保护飞行员,一度因台湾对飞行员的调查而威胁对台禁飞。去年的韩国韩亚空难后,韩国飞行员是否应被判刑也引起争议。
今天上午,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对伊春空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齐全军担任机长执行河南航空E190机型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客运航班任务,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担任副驾驶,二人均为首次执行伊春林都机场飞行任务。20时51分,飞机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起飞,被告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于21时38分坠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全军未履行机长职责擅自撤离飞机。机上幸存人员分别通过飞机左后舱门、驾驶舱左侧滑动窗和机身壁板的两处裂口逃生。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观察者网查询发现,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伊春空难飞机残骸
空难回顾:飞行员违规强行降落
2010年,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造成44人死亡,52人受伤。2012年6月,经过将近两年的调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安监总局的报告指出,大雾是造成伊春空难的直接原因,而飞行员的违规操作,导致了悲剧发生。
调查显示,事发当晚,机场近地面相对湿度接近90%,17时至21时气温快速下降,形成辐射冷却降温,有利于水汽快速凝结,特别是近地面雾气较浓,对低空飞行会产生不利影响。在事故发生的前半小时,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并在事发前十分钟再次提醒飞行机组。
然而,机组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3600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同时,飞行机组违反民航局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中飞行时始终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
此外,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经调查查明,飞机在距离伊春机场30号跑道入口外跑道延长线1110米处首次与地面树梢产生剐擦,在1080米处飞机主轮与地面接触并继续滑行,持续与地面猛烈撞击,在870米处两台发动机触地,部分机体分解,主机身最后停止于690米处。
在与地面的撞击过程中,飞机机翼油箱破裂导致燃油泄漏,泄漏的燃油沿地势向飞机机头、机身方向流淌并起火,飞机客舱内迅速充满浓烟,飞机机身除尾部外严重烧毁。幸存人员分别通过飞机左后舱门、驾驶舱左侧滑动窗和机身壁板的两处裂口逃生,其余舱门及应急出口因严重撞击变形或浓烟阻隔无法打开。
事故发生后,机长没有组织指挥乘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
赔偿争议至今未结
安监总局报告出炉后,齐全军已经被依法吊销其飞行驾驶员执照,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河南航空公司也被处以500万元罚款。
如今,齐全军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空难的追责已经基本结束,但对遇难者的赔偿则是更加棘手的问题。
据报道,在伊春空难全部44名遇难人员中,大部分乘客都投保了不同种类的保险,获赔人民币103万-1487万元不等。但有6人未投保险,他们的家属只能拿到河南航空公司统一赔付的生命补偿及丧葬抚恤金每人96.2万元。
部分遇难者家属对河南航空的赔偿金额并不满意,一直在通过诉讼索赔,官司从中国打到美国。此案在美国审理期间曾进行过调解,经各方商讨后,原、被告一度达成调解协议——每位遇难者获赔约300万元。但该案回国审理后生变,至今仍未有定论。
飞行员担刑责曾引发国际争议
飞行员是否应当为空难承担刑事责任,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论。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0年,国际民航飞行员协会曾因为台湾对3名飞行员的调查,而威胁发起拒飞台湾的抗议活动。后来台湾检察院放弃了起诉打算。
2000年10月31日,新加坡航空006航班准备自台北中正国际机场起飞时,因为大雨造成的能见度不佳、机组人员的疏忽与塔台方面的沟通不畅,因此误闯了正在施工维修而暂停开放的跑道。飞机与施工机具擦撞,并随即翻覆断裂成三截,爆炸后引发大火。共有79名乘客和4名机组成员罹难。
当天驾驶新航006航班的机长是马来西亚籍,机组中还有两名新加坡籍的副驾驶。该事故调查由台湾飞航安全委员会主持,最后报告于2002年4月24发表。报告中指出飞行组员无视相关航图并且未有复查确实了解其滑行路线,也可能因为转弯时间较长,因此未能察觉航机进入错误跑道。
该空难调查报告发表后,台湾的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召三名飞行机组成员回台湾接受查问。当时曾有传言指这三名飞行员会被拘留并起诉,因此,国际民航飞行员协会表示,如果飞行机组被起诉,将会号召协会会员拒绝飞入台湾地区领空。不过,最终桃园地检署并未起诉新航的三名飞行员,他们获准离开台湾。
国际上许多航空安全专家认为,追究飞行员的刑事责任有可能阻碍飞行员自发报告危险的行动,令航空公司无法从消除新出现危险所需的其他保密安全信息中受益。批评人士认为,一旦检方在坠机事故后寻求将飞行员判刑,就更难以准确判定发生了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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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广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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