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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土著:还有多少中企会因数据跨境被欧盟调查
【文/南极土著】
5月5日,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发布公告,宣布根据《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110条,对SHEIN启动调查,以查明SHEIN爱尔兰公司是否违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将欧盟/欧洲经济区用户的个人数据传输到中国。根据公告,2026年4月30日,爱尔兰DPC已正式向SHEIN爱尔兰公司发出了启动调查的决定。
这也是自2021年启动对TikTok的调查并罚款5.3亿欧元后,欧盟第二次针对中国背景的企业启动数据跨境调查。
公告截图
DPC在调查SHEIN的公告中表示,接下来要重点看的,是SHEIN在这些跨境数据传输中,是否真正履行了GDPR下的一系列义务,主要包括:1)GDPR第5条,也就是最基础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2)GDPR第13条,对用户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3)GDPR第五章,关于个人数据向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传输的具体规则。
在对外说明中,DPC副专员Graham Doyle强调:“一旦个人数据被传输到欧盟以外,相关数据必须得到与欧盟内部“基本同等水平”的保护。最近一段时间,无论是DPC自身的监管行动,还是其他欧洲监管机构收到的投诉,都使得向中国传输数据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此次调查是DPC的一项重要战略重点,DPC将与欧洲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调查。”
欧盟对中国企业跨境传输或远程访问欧盟个人数据的限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在欧盟运营的中企接二连三被调查或处罚,让该问题变得更具紧迫性和现实性。
欧盟对数据跨境合规性的判断基本是从“目的地国家”的法律环境出发。监管重点不在企业做了多少技术或合同上的防护,而在于数据流向的那个国家本身,是否被认为能提供与欧盟“实质等同”的保护水平。在此框架下,即便单个企业已经叠加了多层技术措施和合同安排,只要欧盟认为该国法律环境整体上达不到这一标准,就会直接认定风险不可接受,从而得出“保护不充分”的结论。
这背后是欧盟在数据跨境问题上一直以来的关切:包括外国政府调取数据缺乏明确限制和外部监督,司法独立性、比例原则、有效救济等不满足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的要求等。
如果中国一直拿不到欧盟的“充分性认定”,中国背景的企业在GDPR第五章下能走的路,其实就那么几条:
理论上最直接的办法是把数据彻底匿名化。但从欧盟这几年的实践来看,传统去标识化方法(如k匿名)在当前数据环境下,往往难以满足“不可识别”的高标准。甚至像意大利监管机构,已经在具体案件里直接否定了k匿名的有效性。
此外,欧盟对什么算匿名化数据,标准一直在变。欧盟法院在Breyer v Germany与SRB v EDPS等判例中,不断细化“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强调应结合具体场景、数据接收方能力以及可合理使用的技术手段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对同一数据是否构成匿名化数据,在不同主体、不同处理情境下,可能得出不同结论。EDPB近年来的多份意见和指南一再强调:要达到“真正匿名化”,不仅需要排除直接识别,还需合理防范通过关联、推断等方式实现的间接识别风险。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往往难以满足。
第二条路,是GDPR第49条的“克减条款”(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履行合同所必需、重要公共利益等)。但第49条的立法本意本不是用于支撑系统性、大规模的数据传输,因此实际适用场景非常狭窄。
例如,“同意”必须是针对具体、一次性的传输行为,不能拿来做长期、持续的数据流转;“履行合同所必需”则要求这个数据传输直接、不可替代地关系到合同本身。日常运营、后台技术支持这类持续性场景,通常都不算。
从DPC对WhatsApp案的裁决(尽管此案主要涉及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义务、与第49条无关)看,监管对任何放松GDPR合规要求的解释路径,似乎都持高度怀疑态度。
近年来,也有一些新的思路开始出现。例如,在端侧AI或智能设备等场景下,是否可以通过架构设计,将更多的数据控制权和处理责任交由用户本身,从而弱化企业在数据处理中的角色。一些欧美学者将这一思路概括为“责任转移(liability shifting)”或“纯工具提供方抗辩(mere tool-provider defense)”。其核心设想,是一定程度上激活GDPR第2(2)(c)条的“个人或家庭活动豁免”,使相关处理被界定为用户的私人行为,而非企业的数据处理,从而减轻企业在GDPR第五章下的合规负担。
但从现有法律框架和执法实践来看,这一路径亦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首先,GDPR对“控制者”的认定采取实质标准,企业只要在处理目的或方式上具有决定性影响,仍可能被认定为控制者或共同控制者。其次,欧盟法院在Ryneš v Úřad pro ochranu osobních údajů等判例中,对“家庭活动”的适用范围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解释,一旦处理与商业服务或公共环境发生关联,该例外通常难以适用。
同时,在架构上尝试将数据控制权更多交由用户,本身也会对产品体验产生显著影响,尤其是在需要满足GDPR对同意的严格要求(如明确性、可撤回性和细化选择)情况下。而且,即便核心业务数据保留在终端设备,本地化处理并不意味着数据流动的完全终止。在实际系统中,遥测数据、运行日志以及联邦学习等后台机制,往往仍会产生不同形式的数据回传。这些数据在多数情况下仍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数据,从而使相关处理活动继续落入GDPR第五章的规则之下。
工作人员在数据中心的机房内进行巡检。 资料图:新华社
在前面这些路径都走不通或很难走的情况下,现实基本就是:大多数常规业务场景,最后还是要回到SCC(标准合同条款);如果SCC不够,就再叠加跨境影响评估(TIA)和各种补充措施。企业不仅要系统性评估数据要传去的国家(比如中国)的法律环境和实际执法情况,还要把自己所有的数据传输路径,包括远程访问,都梳理和解释清楚。
在和一些律师朋友交流过后,我发现大家反映最难的地方,是要代替全国人大和相关部委去解释中国法律,证明这些法律能提供和GDPR“实质等同”的保护,还得说服欧盟监管机构接受这一结论。不少律师朋友感叹,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这些交流中,我得到的另一个反馈是,欧盟在评估中国法律这件事上,本身就没有一个清晰、可操作的标准。企业在做TIA时,到底要分析到多深、写到多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法务和律师们辛辛苦苦论证了一套逻辑,最后认不认全在DPC主观判断,可能最后就是直接不认。
以常理来说,如果欧盟监管机构认为企业对中国法律的理解不准确,那应该给出一套他们自己更权威的评估作为参照,而不是直接据此作出处罚。但目前来看,欧盟也没有自己的评估体系,企业仍然需要在高度不确定的标准下自行证明、承担风险。
爱尔兰DPC在TikTok案中的调查和处罚,是对上述情况的一个佐证。简言之,欧方认为,中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比如《国家情报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赋予政府较大的获取数据的权力,只要数据传到中国,就存在政府调取的风险,(标准合同条款)SCC和补充措施无法有效缓解这一风险。但是,企业要做到什么程度才能有效缓解风险,DPO没有说。
这样看起来,中国企业要想不被欧盟罚,好像就只能把服务器建在欧洲了,并且要完全彻底切断境内员工对欧盟个人数据的远程访问。
这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影响差别很大。对大公司可能主要是成本问题:多建机房、多配团队、多做合规,成本很高,但没办法,大致或许还能承受;对中小企业来说,一旦不允许国内团队接触这些数据,很多业务根本跑不起来,要把整套团队搬到欧洲,或者在当地组建团队,还要处理复杂的公司治理、人力配置、技术架构、技术出口等问题,可能相当于生意没法干了。
而且不要以为做了这些就可以烧高香了。
首先,欧盟监管评判数据本地化是否彻底的标准,非常主观且不断漂移。企业即便投入大量资源在欧洲搭建独立机房,后续仍可能被要求提交架构图、接受代码审计,追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数据回流”或“管理员后门”。合规成本很容易变成一个无底洞,投入产出比极不确定。
其次,如果要彻底切断国内对欧洲数据的访问以满足GDPR审查,企业往往不得不在欧洲建立一套平替团队,人力成本会飙升。同时增加的还有研发成本:原本可复用的代码和开发流程无法使用,只能为欧洲单独搭建一整套DevOps体系、运营团队和安全响应机制。这种重复建设的成本,对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的中小企业来说几乎致命。
第三,也是Manus案提醒大家的,要警惕跨国运营和交易违反中国技术出口限制的合规风险。对不少中小企业来说,既然欧盟数据不能回流中国进行模型训练或算法分发,那么唯一的解法可能就是将国内的核心算法、底层代码和模型权重“全量输出”部署到欧洲本地机房。这是否会触发中国出口管制和禁限技术出口的红线,是个颇为值得关注的问题。这就落入了又一个“奥德修斯困境”:要在欧盟做得合规就得违反中国法律,要遵守中国法律就会被欧盟罚掉底裤。
- 原标题:南极土著:还有多少中企会因数据跨境被欧盟调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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