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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中三丑”煽惑“占中”案审前复核下月再讯
关键字:据港媒10日报道,“占中三丑”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等九人发动“占领行动”案,控辩双方进行审前复核,处理有关本案控罪的法律争议。辩方指,销第三项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名内容有如“无限延伸”,违反普通法的法律原则,申请撤销第三项控罪。控方就指,上诉庭有案例显示,类似控罪合乎法律原则。法庭决定将案件押后至2月13日,就上述法律争议进行裁决。
(左起)戴耀廷、朱耀明及陈健民 图自港媒
据报道,“三丑”被控三项罪名,首项控罪“串谋作出公众妨扰”,控罪指戴耀廷、陈健民和朱耀明三人,于2013年3月非法“占中”当日开始,直到2014年12月2日自首前一天,与其他人串谋非法阻碍中环及附近一带的公众地方及道路,对公众造成妨扰,以及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第二项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和第三项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
1月10日早上,控辩双方进行简短总结陈词。辩方指,以逻辑去理解第三项控罪“煽惑他人去煽惑”行为,即可理解为甲方煽惑乙方,而乙方又去煽惑丙方,随后一方一方地不传扩散开去。辩方认为,如此控罪就可以把涉案范畴“无限延伸”开去,令被告背负多重刑责。该控罪明显违反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同时控方亦无可能有充分证据,去证明他人受到本案被告的“间接煽惑”。因此要求需要撤销该项控罪。
控方就指,第三项控罪的重点是:被告人曾煽惑他人进行违法行为,无论有关煽惑行为涉及多少重人士,或延伸至多远,被告只有曾作出煽惑行为,就属于干犯煽惑罪名。因此不见得违反法律原则。控方又呈交案例,指上诉庭曾处理类似本案争议的上诉案例,该案例最终被驶回,显示同类检控情况获得接纳。
法官陈仲衡亦回应指,就举证而言,控方处理“煽惑他人去煽惑”罪名时,无需证明其他人是否受到被告的间接煽惑。
另外,辩方又申请将同案被告被告黄浩铭及李永达的罪名分开处理。控方表示,初步原则上同要求,认为分拆处理能确立令辩方确立大量“同意事实”,届时可将审讯时间大为宿短。
法庭决定将案件押后至2月13日,届时再裁决上述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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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何书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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