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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观鱼:橘子海乐队称华为侵权,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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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雨清.
【文/新潮观鱼】
昨天(4月17日),“橘子海乐队称华为侵权”登上热搜。内地独立摇滚乐队“橘子海”称华为新款手机配色宣传涉嫌侵权,并提出三大诉求。从法律角度,橘子海乐队对华为的“侵权”指控是否成立?对此,新潮观鱼对话了两位资深法律人士,律师指出,本案核心是 “‘橘子海’是否是乐队的专属标识” 和 “华为使用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
事件梳理
4月10日,华为终端官方微博发布华为Pura 90 Pro Max宣传视频,并配上文案“一起去看橘子海”,橘子海为主推配色,同款焕新配色还有翡翠湖、霞光紫、晨曦金、曜石黑。
4月16日,华为发布Pura 90系列全球代言人易烊千玺出镜的橘子海配色手机广告。
4月17日,@橘子海OrangeOcean 经纪公司ABY发布声明,称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在Pura 90系列手机商业推广中,将“橘子海”作为该系列主推配色的核心品牌概念,并配以“就去看橘子海”“一起去看橘子海”等宣传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嫌构成对橘子海乐队的侵权。
橘子海乐队发文称,今年年初,华为曾就新品手机营销内容与其沟通合作,乐队当时挺开心,对大厂的审美和对创作者的尊重表示认可,后续得知项目更换内容方向与合作艺人后也表示理解。“买卖不成咱就交个朋友,但你们可没说这手机就打算绑着橘子海营销啊,都叫橘子海了你怎么也绕不开我们吧。”
橘子海乐队发文配图
橘子海乐队认为,华为终端以全国级广告规模将“橘子海”投入商业宣传, “严重稀释了‘橘子海’作为独立文化品牌的识别度与纯粹性,导致消费者对乐队性质与立场产生误读,损害乐队在独立音乐圈的公信力与口碑,剥夺了乐队就自身名称在商业合作领域本应获得的议价权与合理商业收益”。
经纪公司ABY代表橘子海乐队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一切以“橘子海”为宣传主题的商业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线上宣传物料及品牌门店相关设计的进一步铺设与使用;
第二,华为终端应向橘子海乐队公开致歉,并承认上述使用行为系未经授权;
第三,华为终端应与我方就乐队因此遭受的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进行协商赔偿;
经纪公司ABY称,上述要求若未能在该声明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得到华为终端方面的正式回应,该公司将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华为终端故意侵权责任。
截至发稿,华为终端尚未就此事作出公开回应。
律师解读
“橘子海” 作为乐队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峰博士告诉新潮观鱼,作为乐队名称,“橘子海”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益,该乐队具有对“橘子海”的合法权益。但胡律师认为,乐队向华为提出的诉求,获得法律支持的难度很大,或者说华为在Pura 90发布的场景里没有构成侵权。理由在于:如果华为在宣传标语中使用的是“一起去看橘子海”,一般理解为是去看称为“橘子海”现象的自然景观,并不是指代特定乐队。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认为,橘子海乐队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益关键看两点:一是使用在先,橘子海乐队自2012年就开始使用这个名称,早于华为本次推广;二是知名度,只要乐队能证明,经过十余年使用,“橘子海” 已在公众心中形成稳定指向,和乐队深度绑定,就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益,并非单纯的自然景观词汇就不能被保护。
朱律师认为,如果 “橘子海” 经乐队长期使用,公众看到先想到乐队,乐队就有权禁止他人在易混淆的商业场景使用。华为是否侵权,核心看两点:一是公众会不会误以为双方有关联,二是华为是否明知该名称与乐队的关联仍使用,尤其是双方曾洽谈过合作,若合作终止后仍使用,会增加侵权认定的可能。
至于乐队提出的停止侵权、协商赔偿诉求,若能证明华为使用导致公众混淆、乐队受损,就会得到支持;公开致歉则要看华为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乐队名誉,若仅涉及商业权益,致歉诉求可能难以成立。
双方曾洽谈合作但终止,这对案件定性有什么影响?
胡律师认为,双方曾洽谈合作但终止,这只是华为单方面的商业动机,华为在Pura 90发布宣传中,观察“橘子海”使用的客观场景,能合理理解为就是表述一种自然景观。对于已成功注册的“橘子海”相关商标,因为华为手机不在这一商标品类里,并且“橘子海”成功注册的商标显然不构成驰名商标,华为可以使用这个词用作手机的宣传。
朱律师表示,双方曾洽谈合作但终止,不直接构成侵权,可能造成的影响有两点:一是能推定华为知晓 “橘子海” 是乐队标识,若后续仍使用,主观过错更明显;二是可能加剧公众对 “双方已合作” 的误解,增加混淆可能性。
多家企业用 “橘子海” 命名,会削弱橘子海乐队主张的“橘子海”作为乐队特有名称的显著性和识别度吗?
据天眼查App,多家企业以“橘子海”命名,包括橘子海(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橘子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橘子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此外,华为未持有橘子海相关商标。
朱律师认为,多家企业用“橘子海”命名,会对橘子海乐队的权益保护产生影响,但有限。因为这些企业多集中在企业管理、旅游等领域,和乐队的音乐领域差异大,公众不会混淆;只要乐队在自身领域知名度足够,公众看到 “橘子海” 仍能第一时间想到乐队,就不影响其权益保护。
朱律师表示,本案核心就是 “‘橘子海’是否是乐队的专属标识” 和 “华为使用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如果乐队方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华为终端故意侵权责任,最终结论需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审理后确定。朱律师最后提醒,无论是企业还是乐队,商用中都应尊重他人在先权益,避免纠纷。
- 责任编辑: 胡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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