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引业:香港行政与司法的博弈,下任特首准备好了吗
关键字: 曾荫权香港特首选举曾荫前自杀曾荫权上诉港独【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夏引业】
尽管曾荫权案已成定局,但舆论热度依旧不减, 先是其狱中自杀的传言虚晃了一枪,没过几天又传来新动静,曾已正式提出上诉申请保释出狱。
“你为香港付出前半生及相信香港人,却得到罪成的结果”,我们很难体会如果曾荫权听到这句话会有怎样凄凉的心境。他可能自认无愧,觉得租房行为与颁发登记牌照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利益输送(观察者网注:曾退休后以每年80万元人民币租住了面积达500平的复式寓所,社会各界怀疑,楼盘老板黄楚标和曾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曾荫权曾批出牌照给香港数码广播,而其股东兼董事正是黄楚标),兢兢业业为香港服务,却又被从香港市民中遴选出来的陪审团送进了监狱。
泛民人士曾经非常激愤,希望廉政公署一查到底,必欲除之而后快,而现在他们中的一些人又向法院递交求情信。法官在量刑时,也酌情考虑了众多求情信及这位前特首的贡献,并扣减了10个月刑期。另外,曾的运气似乎也不怎么好,如果另一项指控“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在押后的重审中被认定罪成,他将承担更长时间的刑罚。
曾荫权在赤柱监狱服刑
这一切构成了一副人情冷暖、世事迷离的画卷。法律其实就是产生于日常生活、人情世故的基本公道正义,情、理、法并非不可相容。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曾荫权以他一段悲剧性的人生为香港法治做了最好的注脚,恰恰彰显了香港法治之优良。不止如此,由于该案当事人前行政长官的特殊身份,又是针对其行政长官任内所涉之事,因此案件判决也就具有了宪制意义。
在我看来,该案的宪制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香港宪制架构的影响;二是对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影响。
香港宪制架构的变化
大陆学界一般认为香港基本法确定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制”,而非三权分立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港人所习惯的、回归前“港督”治理香港的模式,但也有明显的不同。
大家知道,回归前的“港督”,也就是香港总督,受命于英王,是英王的全权代表,在香港具有绝对的权力,凌驾于香港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
在行政主导制下,香港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虽然也讲相互制衡、相互配合,但是相比而言,行政相对强势,处于相对优越地位。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代表香港,又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拥有相当的实权,如将立法会法案发回重议、特定情况下解散立法会、根据独立委员会的推荐任命法官,等等。
行政长官在当地选举产生之后,还须经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同时对中央和香港负责。根据权威人士的解读,行政长官虽不像“港督”那样凌驾于香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却也超然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机构之上。
在实践中,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架构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特区政府的动议或提案经常因为立法会的“拉布”(观察者网注:香港称为阻挠议事,英语为“filibuster”)而迟滞,乃至难产,而对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却可以通过不信任案启动问责。
另一方面,香港终审法院则通过1999年的“吴嘉玲案”确立了香港法院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违宪”(基本法)审查权,立法会、特区政府从此置于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监督之下。在立法钳制掣肘、司法审查监督双向夹击之下,行政权也就大为萎缩。
而香港历任行政长官自身对基本法授予的权力运用得也不充分,并逐渐形成了某种惯例,从而进一步限制了自身的权力,如在实际运作中,行政长官对法官的任命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作用。基本法上的行政主导制在实践中也就逐步转为三权分立制,并且呈现出立法扩张、行政萎缩、司法独大的倾向。
本案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倾向。作为香港回归以来前行政长官因其任内事项而被司法审查定罪的第一案,曾荫权案的宪制意义就在于确立了行政长官服膺司法管辖的先例。香港法院不仅可以审查特区政府的行政决定,从此行政长官也要服膺法院的司法管辖,行政主导制的政治格局进一步被削弱,行政权将进一步萎缩,司法权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从这个意义上说,2014年《“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将香港法院法官列为“治港者”可谓名符其实。
应该说,行政长官是否受司法管辖在此之前是有争议的。行政长官又称为特首,代表香港,具有类似国家元首的抽象人格代表意义。行政长官的“超然”地位是否意味着其不受司法机构管辖呢?国家元首虽然要面临各种弹劾,但通常具有一定的豁免权,包括刑事豁免权。
虽然基本法没有规定行政长官的豁免权,但它的特首意义是否蕴含着一定的豁免权?
曾荫权在行政长官任时是否抱有此种侥幸心理不得而知。他可能没有充分意识到1999年“刘嘉玲案”的宪制意义,香港法院“违宪”(基本法)审查权的确立,就意味着将行政长官纳入司法规管的对象。基本法确立的宪制架构按照普通法逻辑运作,在实践中逐渐发生了一定的偏离。
从法治意义上,任何人都不应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包括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首代表香港,既是一种政治责任,同时还是一种法律责任。实际上行政长官是否恪尽职守,尽忠尽责,不仅要接受中央的政治监督,当然还要接受香港的司法监督。
曾荫权案的前后经过,大概也能表明中央对曾案的不干涉态度,以及维护香港法治核心价值的立场吧。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
- 责任编辑:马密坤
-
神舟十八号载人飞船发射取得圆满成功 评论 112“准备好为同志们挺身而出了吗?”“YES!” 评论 482哥大挺巴抗议持续,美众议长称国民警卫队应适时出动 评论 420安理会表决:俄方否决,中方反击美方指责 评论 305最新闻 Hot
-
阿斯麦新CEO上任,“在华业务是首要工作”
-
“中企强势进军,韩企在自己主场感到危机”
-
安理会上,俄美代表互相质问对方“为什么?”
-
周受资回应:我们哪儿都不会去
-
美官员:最近几周,美国已向乌克兰秘密提供远程导弹
-
“6年增加两倍”,美军高官又炒:中国速度“惊人”
-
“这泼天的富贵暂时轮不上美国”
-
“价格战太激烈,大众在华目标就是保住份额”
-
朔尔茨称“普京没资格”,俄方反怼
-
“以色列是种族隔离国家!”纽约爆发抗议,数百犹太人被捕
-
“宁德时代被美国施压还赚了,韩企投资美国怎么反而要亏?”
-
俄国防部副部长涉严重贪腐被拘
-
NASA局长抹黑中国登月,连专业常识都不顾了
-
特朗普迎接:我喜欢这人
-
欧洲急着减排,却发现实现目标得依赖中国
-
“中国报价太香,加税50%都吓不跑美国买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