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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鸣江:什么才是中国法治的根本保证?
——刍议社会主义的法治(下)
最后更新: 2020-05-29 14:05:32(3)社会主义法治中党的领导理念——实事求是
李世默曾经提出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观点,他认为,“党所维护的,是传承儒家精神的现代中国社会主义;而西方自由主义制度维护的,是自启蒙运动后演变形成的自由主义道德信念。”
这里所谓“传承儒家精神的现代中国社会主义”,笔者认为可以理解成党的领导理念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说法。具体而言,就是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作为基本方式,可以与以德治国和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和党的规矩等共同构成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
其实不管是强调“传承儒家精神”、还是“以德治国”,都是随着改革开放开始强调自由价值后,当时的法律和制度无法很好因应社会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的一种补救方法。其核心思想,还是共产党一贯以来的领导理念——实事求是。事实上,实事求是的理念一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理念。
(一)如何实事求是地“惩恶”
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不管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还是建设和谐社会,还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其背景都是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潮对中国带来的冲击。
就法治建设而言,笔者以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社会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现象的一部分原因,是我们在当时引入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方式、方法的时候,只选择适用了其中所谓自由主义的“文明”、“先进”的程序正义部分,忽视了西方法治本身严刑峻法的部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土不服和橘逾淮为枳。
实际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哪怕在太平盛世,也完全可以使用“重典”。这和中国乱邦才用重典的思想不完全一致。
举例来说,美国的联邦《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条例》,俗称“三振出局法”,其基本原则是对已经犯二次重大犯罪之重犯,哪怕之后犯的是轻罪,就可能招致“极刑”。如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Lockyer v.Andrade一案中,被告安德拉德(Leandro Andrade)曾经犯下几次重罪,尽管他最后一次被抓住的时候仅仅是从超市中盗窃了价值68美元(约480元人民币)的录像带,但是最高法院支持三振出局法,因此他还是被判处了两个25年徒刑并外加一个终身监禁。
类似的,譬如涂鸦在新加坡属于破坏公物的行为,涂鸦的人会面临最高3年监禁和最高2000新加坡元(约1万人民币)罚款,同时可能受3到8下鞭刑。中国香港地区在公共场合抽烟,处罚最高5000港币(约4500元人民币);残害动物,可被罚款20万港币(约18万人民币)及监禁3年;任何人士如被裁定弃养宠物(如遗弃宠物猫),最高可被罚款10000港元(约9000元人民币)及监禁6个月。
再比如,中国没有袭警罪,而在欧美国家中,不仅有袭警罪,而且袭警会有严重后果。在美国,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警察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同时,只要警察第一反应判断有人要袭警、危险一触即发,警察就可以毫不迟疑地使用枪械。
由于严刑峻法和程序正义是西方法治的一体两面,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西方法治之所以需要特别强调程序正义、引入对抗制度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律一旦通过,法律惩罚和执行的力度就会非常严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下,我们看到老百姓大多遵规循矩,有良好的法治习惯,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西方社会有严格的法律和规则,而且对违反法律和规则的行为,有严厉的惩罚和执行。
因此,如果我们只看到并选择性采用西方某些程序正义的“文明”、“先进”的一面,而没有看到或故意忽视程序正义背后所对抗的严刑峻法和严厉执行,就很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现在,很多人认为国内的法律没有什么用处,甚至认为社会舆论的压力或者道德谴责的效果,要比司法介入的还更好。网络上有很多所谓“支持当事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不要舆论谴责”,或“支持打官司,反对道德绑架”的观点,有时其实就是在讽刺司法不力的现状。
在现实中,本来老百姓们看到老赖住大房子开着豪车,但一查都是父母名下财产,法院也无法执行;对正当防卫认定极严,很难对坏人行使无限防卫权而不被判刑;在争议案件中,好人老老实实,坏人却通过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等不法手段赢得官司等等;凡此种种,就已经很难不让人产生法律会保护聪明的坏人,让他们能够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不好联想。
在此之上,进一步强调坏人也有人权,不允许侵犯坏人的合法权利,疑罪从无,证据优先,法律确定的事实就是事实等等程序正义的基本原理,在很多人看来,无疑更助长了坏人“魔高一尺”的手段,也让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有了“法律怎么越来越保护坏人”,“老实人守规矩会吃亏”的感慨。
事实上,近年来媒体披露出来的个别事件很多已经不是坏人恶意违法,而是普通老百姓无视法律和规则,从而造成巨大损失或惨剧。譬如,有人拦着高铁不让发车;有人在放养野生动物的园区无视警告而下车,造成人员伤亡;有人要求司机违规停车,司机拒绝后就吵闹,甚至对司机大打出手,造成13人遇难2人失联的“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
虽然许多人认为这些不过只是某些人“巨婴”造成的个别现象,但是除了一些“巨婴”造成的恶性典型事件外,社会上还有很多无视法律和规则的现象,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情况其实反映的是当整个社会缺乏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时,大众对于法律和规则的漠视而造成的必然结果。尤其是当法律和规则不能给违反者及时和有效的惩罚,就必然会让更多人漠视法律和规则。
要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上比较自由散漫的社会,建立好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可能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里的关键不是要让好人守法,而是要让坏人违法的成本提高,让坏人不敢违法,而且违法也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正在建设的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步。除此之外,在坏人“魔高一尺”的时候,也需要有好的措施来让好人能够“道高一丈”。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实事求是地引入和建立更多完善的制度来鼓励监督和惩罚恶行,包括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强化对作伪证、假证的惩罚力度等等,这样才能真正地让守法者/好人走遍天下,让违法者/坏人寸步难行。
(二)如何实事求是地“扬善”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笔者以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社会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现象,除了一部分是“惩恶”方面的原因,还有一部分则是“扬善”不足的问题。
以正当防卫为例,“邓玉娇案”、“4·14聊城于欢辱母案”、“8·27昆山反杀案”这一系列案例,之所以能够在整个社会引起广泛的讨论,核心就是社会普遍认为这些案例当中体现出来的“善”需要得到重视。特别是“辱母案”中,当按照字面法律依据做出判决的一审结果,和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相抵触的时候,几乎整个社会发出一致而明确的反对声。像这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当中,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者,是否需要通过各级政法委员会,为实质正义额外提供一道防线,则是一个非常切实的问题。
有人认为,党的这种干预,会影响司法的相对独立,有违法治精神。但是,这类案件的共通特点是,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很有可能会按照实然法,做出对案件中代表善的一方的当事人非常不利结果的时候;在此情况下,党作为社会主义应然法的解释者,通过相应级别的政法委员会,基于法的公平正义来为参与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主持公道,恰恰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
除此之外,党的政法委员会对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的介入,还有原因是司法系统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虽然中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不能造法。但是法律毕竟自己无法张口说话,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还是需要通过依靠法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不同,就完全可以对同一条法律做出截然不同的解释。
南京彭宇案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案件的情况非常简单,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案件当中的关键证据之一是派出所当时对案件调查的笔录。在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录制的节目《甲方乙方》上,在彭宇向派出所所长索要笔录时,该所长称当时笔录丢失,但留有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彭宇则当场揭穿这份存在派出所所长手机上的照片实际上是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潘辉提供的。潘辉后来对《南方周末》的记者也不避讳这一事实:“笔录照片是我拍的,我做警察的,取证意识较强。”
然而,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没有使用可以证明彭宇撞人的其他高度盖然性证据的前提下,要求彭宇承担部分责任,并直接用常理判案:“如果被告时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时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严明事情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讲原告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于这一判决引用的“常理”完全不符合社会的认识、也显然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公众的广泛批评。社会大众普遍不能认同这一判决的结果。在事后,虽然相关人员(主审法官、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都被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是社会负面影响已经造成。
事实上,彭宇曾经在庭审中自述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结合站台当时的拥挤程度和具体情况,完全可能发生相互作用直接或间接导致徐寿兰摔倒。包括最高法院的部分法官等专家学者,都据此认为彭宇可能是造成老人徐寿兰摔倒的原因。毕竟在民事案件中,法律事实本来就不需要百分之百确定无疑,只要有高度盖然性证据即可。类似高空坠物的案件,一定楼层以上的居民,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作为可能造成损害的人,都要对民事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在彭宇案中,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潘辉提供瑕疵证据在先,主审法官罔顾法律事实(即法律可以确定的事实,不一定需要完全和客观事实一致)用所谓“常理”判案在后,一错再错,导致社会公众对此失去信心,甚至认为彭宇案的“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这类案件之所以能够造成如此重大的负面效应,一方面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司法部门在办案操作环节失误后,能否自行纠正尚有疑虑。这也就是为什么,党的政法委员会作为相对第三方,能够及早介入这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显然是非但必要而且必需的。
从某种意义来说,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与普通法国家中的“衡平法院”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衡平法”案件往往就是针对特殊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而且求助于衡平法帮助的人通常本身比较清白无辜(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当一般的法律无法解决相关的问题、抑或司法系统本身处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有不公平的时候,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完全可以像衡平法院那样,直接基于“正义、良心与公正”为基本原则,介入案件的审理,来实现社会正义。
在过去的时候,应当说中国也确实有发生各级党委粗暴干预司法的情况;有些人假借维护正义的名义,滥用权力,使相关的政法委员会沦为利益集团与腐败分子操纵司法的棋子。因此,党通过政法委员会对案件的领导一定要程序化、制度化、公开化,并且必须要限于特殊的案件范围(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等等),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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