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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阳:大学改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字: 甘阳甘阳被打甘阳被打事件北大中山大学博雅学院博雅打人事件教育改革大学公司化5.大学改革一要合法二而合理
第二,“大学改革法”以立法的形式授权我国各大学当局有法定权力制定新的大学教师聘任和解聘条例,包括有权建立某种方式的长期聘任与职务晋升挂钩的规定(但只适用于"今后"新聘任的大学教师)。换言之,“大学改革法”可以为大学改革提供法律根据,并负责解释与其它相关法律法令之关系。但与此同时,“大学改革法”有必要制定若干原则性指引,要求大学在制定新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条例时要有合理性论证,而不是完全任意制定。
这个问题有必要在这里略作讨论,因为如果今后中国大学普遍采取教师的终身聘任问题与学术职务晋升挂钩的话,究竟如何挂钩才比较合理绝不是自明的,并不能想当然地决定,而必须有充分的论证。最近北大的这个“改革方案”的一个缺点是,作为“征求意见稿”,这个方案没有附任何论证性说明,因此常常并不清楚它某些规定的理据是什么。
我们现在因此不妨简略比较一下英国大学体制、美国大学体制,与北大的这个“改革体制”。我个人的基本看法是,无论英国体制还是美国体制都要合理得多而且有其道理,而北大“改革体制”却显得相当任意而缺乏内在的理路。
我们首先有必要了解为什么西方大学要建立“终身聘任”这种制度。如笔者多年前在《美国大学教授的铁饭碗》一文就曾指出的,西方历来有人反对并试图取消这个制度,因为这制度显然不符合所谓市场规律(参拙著《将错就错》北京三联版147-149页),而前引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方案”实际也正是在当时英国“市场放任主义”意识形态下对英国大学“终身聘任制”的一次手术,但美国大学的终身聘任制虽然也反对者多多却基本仍未动摇。
中国现在如果要建立大学的“终身聘任”机制,就需要了解这个制度的辩护根据是什么,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个“为什么”,那么我们实际也就不知道为什么我们现在要建立这个制度,更不知道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设计或选择不同的“终身聘任”制度。假如某大学说“为了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特在本校引进终身聘任制”,那就是不知所谓,因为如果市场竞争机制是原则,那就根本不应该建立任何终身聘任制度,应该完全放开,例如大家永远都是三年合同制,每三年评一次,不论资历谁的论文多就谁当教授,过三年不行了就解聘,岂不是简单得多?何苦还要如此煞费苦心地设计什么终身聘任制。
6.终身聘任制与学术自由
我们因此需要了解大学终身聘任这种制度在美国和英国的起源及其不同历史演变,而不是只抓住其枝节末梢的表象。事实上大学建立“终身聘任制”的主要辩护理由是“保障学术自由”(北大这个“教师聘任与晋升改革方案”从头到尾没有提及“保障学术自由”的问题),这也确实是这个制度最初在美国产生的原因。
因为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的大学校董们常常任意解聘他们认为思想异端的大学教师,当时许多著名学者如美国经济学会创始人埃里(Ely)、制度经济学代表康芒思(Commons)等都曾因为其思想言论而被大学当局所解聘甚至被校董会所起诉。正是这种因思想学术倾向而遭校董会解聘的诸多事件,促使教师们联合起来为思想学术自由建立终身聘任这种制度性的保障,在美国的最初推动团体是1915年成立的“全美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在英国则是1919年成立的“大学教师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isty Teachers)。
因此我们首先要强调,所谓“终身聘任制”在美国和英国都不是大学当局的恩赐,而是大学教师们从二十世纪初开始为寻求自我保护而努力的漫长过程与结果,而且其最初之缘起主要不在经济和生活保障,而在“学术自由”的保障,尤其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这种“学术自由”的保障要求最为迫切。
7.英国终身聘任制的启示
我认为,如果我们今天要在中国的大学建立终身聘任制,那么同样应当以保障学术自由为主要原则,并以这个原则去设计和选择那些比较有利于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终身聘任制。从这一原则出发,大学中教师享受终身聘任的比例应该比较高,而不是比较低。
这里因此必须澄清一个相当普遍的误解,即以为要坚持学术高标准,就应该把终身聘任制设计得很难,只有少数人享受。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想当然。因为终身聘任并非一定要划到最高那一级学术职称。大学完全可以把最高一级学术职称的学术标准定得特别高,很少人才能评上,但同时却把终身聘任档放到比较低的职称。
这正是英国大学体制的特点和优点。我们知道英国学术水准相当高,尤其英国的“教授”不同于美国的教授,因为英国大学体制通常一个系只有一个教授,因此英国评教授的标准远远高于美国,但也因为如此,如果英国体制把终身聘任制的标准定在教授这一级,那就绝大多数大学教师都无法得到终身聘任了。
我们不妨以英国1994-1995学年的官方统计数字为例,看一下英国大学中各类职务的比例:教授占7%,两类高级讲师(readers and senior lectures)占18%,讲师占42%,其它研究人员占26%。很明显,英国这个体制其终身聘任档至少要划到高级讲师。而实际上,由于英国“大学教师联合会”从二十年代开始就致力于把终身聘任制达到所有低职称教师,从五十年代开始英国大学基本上从起聘讲师开始就都有终身聘任。因此英国大学终身聘任制的特点就是终身聘用与晋级无关,因为基本上大学教师都是终身聘任。
这种体制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后开始变化,即英国大学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了三年或五年的“合同制”聘任,亦即英国所谓“大学教师的临时工化”(casualization of academic staff)。不过这种三年或五年的合同工又分两种,一类是不转终身制的,另一类则是可以转终身制。仍以1994-95学年的官方数字看,全英国11万多名大学教师中的比例是:终身制的60%,合同制的39%,另外1%为零工。
8.北大“改革方案”的终身聘任制
我们现在可以注意,北大的“改革方案”在聘任制度上恰恰采取了英国90年代开始的这种“大学教师的临时工化”。如“方案”第18条所表明,北大今后聘用教师将采取三年合同制,讲师聘用最多两个合同即6年,期间升不到副教授将解聘;然后理工科副教授聘用最多三个合同即9年,文科副教授聘用最多四个合同即12年,期间如升不到教授将解聘。
北大既然在起点上采取了英国改革后体制的三年合同制,而且设计了那么复杂的晋升制(例如副教授每个合同是三年,但要五年后才能申请教授),那么比较合理的方式应该是将“长期聘用”即西方所谓tenure定在副教授这一级(相当于英国制的senior lecturer或reader),或放在副教授取得第二个合同,或者至少也放在副教授的第三个合同(北大“方案”设计如此复杂,不妨在副教授的第二个合同或第三个合同或第四个合同后称“高级副教授”)。但北大“改革方案”却将“长期聘用”的档定在了教授这一级。
我们前面已经以英国体制论证,没有必要非把“终身聘用”档放在最后最高职称这一档,我们完全赞成北大对晋升教授严格把关,越严越好,但这并不意味一定要把终身聘用档也放到最后档。以北大如此复杂的连续合同制,把这个终身聘用档放在副教授的第二或第三个合同是比较合理的,为什么北大“改革方案”不把“终身聘用”定在副教授这一级,而非要定在教授这一级呢?北大的“改革方案”没有给予任何论证说明,但可以想见北大的回答一定是,美国是那样的。可是问题恰恰在于,北大“改革方案”与美国大学体制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9.美国体制与北大方案的比较
我们现在因此有必要来看一下美国体制与北大“改革体制”的不同。美国的所谓“终身教授”(tenured Professor)是以所谓“终身轨初聘”(tenure tract)为晋升方式的。这个晋升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简明,一个刚毕业的博士只要找到的工作是所谓“终身轨工作”(tenure tract position),通常的理解是只要你努力工作,那么大概七年左右可以成为所谓“终身教授”,其中第三或第四年有一个中期评审,然后就是最后第七年左右评终身教授。亦即从助教授(相当于北大现在的讲师)到教授这整个过程一共两次评审,七年左右。
与此相比,北大“改革体制”晋升最快的也要评审三次,即讲师申请升副教授一次,如果顺利晋升,则这个副教授的合同也是三年,但要五年后才能申请升教授,因此他第三年要申请第二个合同,然后第五年申请教授。但如果申请教授失败,则他马上要在第六年申请第三个合同,如果申请到这第三个合同,则他要马上再第二次申请当教授。这整个过程已经够复杂。
而且,由于北大“方案”规定讲师可以有两次机会申请副教授,我们几乎可以肯定以后的大多数人多半是在第二次申请副教授时才会通过(如果预测大多数人都是第一次申请就可以通过,那么现在“方案”规定可以申请两次就是多余的);同时,北大“方案”副教授评教授也是两次机会,我们同样可以想象至少一半副教授要在第二次才能评上。由此,如果一个讲师是第二次申请副教授才通过,如果他从副教授申请教授也是第二次才通过,中间再申请五个或六个合同,那么他最后当上教授时要经过多少次评审我们已经算不过来,总之是很多很多次。
10.北大方案缺乏内在理据
说实话,我很不明白北大的“改革体制”为什么要搞得如此复杂?尤其是,既然首先已经将终身聘任锁在了教授这一级,那么为什么不在初聘开始就采用合理得多而且简明得多的美国“终身轨初聘”方式?美国方式显然要优越得多,北大为什么不参考,却偏偏要设计如此繁复而没有吸引力的连续多次三年合同制?北大“方案”对此没有任何说明。
同时,这两种方法的成本差别明显很大:在为评审而必须支出的行政时间和行政费用上,北大“改革体制”的支出显然要大得多,但北大“方案”也没有对此作任何说明。时间支出和金钱支出多如果效果好当然值得,但如果效果不好甚至还更不好,那么所为何来?
反过来,北大“方案”如果必须以如此复杂的连续多次三年合同制来晋升,那么它的“终身聘任”档不应该放在最后的教授这一档,而应该放在中间的副教授,北大却偏偏放在教授这一档。
尤其北大“方案”第五条表明,讲师申请副教授将淘汰三分之一,副教授申请教授淘汰四分之一,如此,则从讲师开始可以升到教授的比例是一半。如果这样,那就更有必要将“终身聘任”放在副教授这一级,北大“改革方案”却对此毫无考虑。事实上,北大“方案”对于所谓终身聘任制的理解是有问题的,亦即把它当成了一种单纯的市场筛选机制,而没有看成是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以及生计稳定的机制。
11、北大不宜学香港科大
总的来看,北大目前的这个“改革方案”既没有认真参考简明合理的美国体制,也没有参考通情达理的英国体制(终身聘任不放在教授档),而似乎主要是参考香港近年来的一些尝试;而在香港的大学体制中,北大的“改革方案”似乎也主要不是参考香港大学和中文大学这些老牌大学,而可能主要是参考新锐的香港科技大学。
但问题是,香港科技大学的模式可能恰恰是最不适合北京大学的,因为香港科技大学的独特条件,是北京大学完全不具有的。首先,香港科技大学是没有历史的全新大学(1991年10月开始招生),这样全新的大学不存在“以前聘用的老教师们怎么办”的问题;其次,香港科技大学开办时财力极其雄厚(当时香港立法会批准的预算是35亿港币);最后,香港科技大学主要是“科技”大学,它的人文社会科学部没有本科生,亦即全校没有文科本科生。这与北京大学这样以文科著名而又历史悠久的老大学是完全不同的。北大如果要参考香港体制,也应该更多参考历史较老的大学如香港大学和中文大学等。
12、结语
由于北大在中国的历史地位,北大的这个“改革方案”无疑将会对整个中国的大学改革产生影响。但我认为这个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的方案,基本是不成熟的。总的可以说是两个问题,一是“合法性”问题,即在人大制定“大学改革法”之前,任何大学无权改变目前国立大学教师的长期聘任;其次则是方案本身的“合理性”问题,特别是如果普遍采取教师的终身聘任问题与学术职务晋升挂钩的话,究竟如何挂钩才比较合理,仍需要深入而充分的论证,不能想当然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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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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