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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碰到偏执型上访者,还得当一回心理医生
关键字: 我不是潘金莲李雪莲范冰冰上访信访1949年以来,政权的人民性、群众路线、群众工作一直为党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为领导人不断强调。
毛泽东强调,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邓小平指出:“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
江泽民则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目标,将“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衡量尺度。
胡锦涛则明确要求“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习近平强调“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要使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信访工作从一开始就被当做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民性不断被强调。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转发中央办公厅关于处理群众来信的报告时写道:“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
在本轮上访潮来临之初,针对进京访增多,胡锦涛曾批示提出“五个必须”:“必须提醒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必须加强协调配合。”201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则提出:“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群众工作意味着无限责任。信访作为群众工作,信访部门就不应拒绝来访群众,从而导致其实质上承担了无限的责任。群众工作与法治工作当然有着不同的要求。法治工作要求按照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办事,将信访当做法治工作来做,就是要将信访(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导入行政和司法程序处理,保证当事人合法有据的诉求,在行政及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满足;同时,对于不合法的诉求,可以按照行政及司法程序予以拒绝;对于已经按照程序终结的事项,当事人再提诉求的,可以予以拒绝。
但是,信访作为群众工作,这意味着接访人不能将上访人推向社会,有理诉求要满足,无理也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当事人不停下访与闹的步伐,就说明接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没有做好。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利用信访渠道进行的活动有其政治正确性,即使其违背法治原则,也不能予以谴责或惩罚。这样一来,信访部门的责任实质上就是无限的,不可能停留在法治规则限定的范围内。群众工作,暗含了执政党无限责任的伦理,它不受法治原则和程序原则的约束,这与现代科层运作是有冲突的。
群众工作意味着政治性。从中央的角度出发,信访工作涉及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承担了重要的政治功能,任何将上访人推向社会的行为都会影响党群关系,从而伤害党和政府的人民性和群众基础。
因此,中央要求必须从党群关系的政治高度来做好信访工作。但上访潮确实又越来越接近中央的承受极限,导致上访渠道的拥塞,因此,中央只能通过行政压力要求地方和基层党政投入更大的精力来解决信访问题,要求基层无论如何都要将问题解决在当地,以缓解中央的压力。如此,政治要求就以治理的形式表现出来。
也就是说,中央通过党政体制将自身的政治压力转化成基层党政的治理性压力。在这种压力下,基层政府必然青睐维稳取向,甚至成为维稳型政权。这种压力不仅仅通过党政系统的一系列考评、问责制度来实现,中央还在意识形态上对地方和基层占据话语权,那就是领导人讲话中的一套群众工作话语,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和信访工作干部“走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的困难。
群众工作的话语主要针对领导和信访干部,而法治工作的一套话语则同时对上访群众和接访干部。上访群众则可以“创造性”的运用这些话语,法治话语对自己有利时就运用法治话语,在法治话语无效的地方,继续运用群众工作话语。党政领导和信访干部需要同时承担法治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中的双重义务和责任。
其实质就是,上访人可以在法治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中自由选择有利的权利,信访部门却需要同时承担两种体系施加的双重责任。理想的状态当然是,法治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中,上访人和接访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责任)是平衡和重叠的,这样就可以以法治的方式来做群众工作。
但是一些群众的观念没有变化,他们尚不能普遍接受法治体系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愿意接受现代社会和法治体系所带来的种种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他们的诸多诉求,明明是日常生活中应当自己应付的事项,是市场经济中个体应当承担的风险,是法律诉讼中个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却偏执的要求党和政府负责。那些在法治体系中看起来很荒诞的诉求,群众工作体系却不能回避,因为在这种体系和思维中,党和政府是一切责任的终极承担者,党政系统永远也不能推开群众,不能置群众的苦难于不顾,更不能抛弃群众。
群众工作体系最早源自战争时期,建立在“人民——敌人”二分法的基础上,这一分类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演化成了“人民——坏分子”的结构,人民中有先进分子(积极分子)和一般群众(落后分子),二分法就被具体化为“先进分子(积极分子)——一般群众(落后分子)——坏分子”三分法。
- 原标题:陈柏峰:党群关系中的“李雪莲”有多重要?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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