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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娟:什么可以凝聚印度,板球、国旗还是其他?
关键字: 印度印度电影印度国歌印度独立印度独立日国旗印巴分治【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张文娟】
1947年8月15日,是约定的英国在印统治正式结束的日子,也因此称为印度的独立日。每年的独立日与共和日(1月26日宪法实施的日子)是印度两大世俗法定节假日,也是一般学校法定可以举办集体庆祝活动的日子。
在独立日,笔者所在的金德尔全球大学一般会邀请一个外国驻印大使和印度联邦的政府官员致辞;而在共和日学校往往邀请最高法院有声望的法官来致辞。在这两个节日庆典上,都会有隆重的升旗仪式,每次将那面大的需要六七个人举着的大旗升到大学拥有的曾经是印度最高的旗杆上,总是很振奋人心。那面旗与其背后宪法官司的故事,在印度新民族主义的酝酿中发挥的作用稍后也会提及。
今年的独立日,金德尔全球大学邀请来了冰岛驻印大使,钢铁部秘书长也到场发言。不过由于天气炎热,大家都躲到树荫下了,只留下领导在台上晒着
独立后面临的难题
8月15日,对中国人来说也是一个不能忘却的日子。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中国结束苦难的抗战岁月。其实,这也是中国逐步摆脱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种种外国侵略走向彻底独立的日子,如果没有内战,兴许也会成为中华民族的独立日。
不过同样是8月15日,中印的国民反应不太一样,这与两国的历史和文化渊源有关。在中国,我们大部分时间是一个统一、稳定的民族,即便是蒙、满族少数民族统治期间,也在文化融合的基础上基本上实现了民族融合,留下的社群冲突隐患较少。对于近现代以来的外来列强侵略,在历史上是相对短暂的,这让我们对其格外敏感,容易将注意力放在外来侵略带给我们的伤痛上。
而在印度历史上,比较强大的统一主要在孔雀王朝、莫卧儿王朝(穆斯林统治)和英属印度统治时期(英国的统治)。在漫长的历史中,外来统治占主导,且其摆脱英殖民统治的方式也相对和平,这让印度在对待独立上,没有那么苦大仇深,更多还是关注独立后的印度路该怎么走。
今年的独立日,不论是莫迪的发言还是本校库玛校长的发言,都侧重强调独立后的印度如何走好自己的路。莫迪侧重在印度如何让居者有其屋、有电、有水,如何抑制腐败,如何消除社群冲突和恐怖主义等。库玛校长则侧重了金德尔大学在保持高校教育多元化和多样性方面的努力。深入看来他们的发言,实际上侧重了独立后印度面临的一组需要平衡的因素,即如何在保持多元化、多样性的同时还能更好更快发展。
英殖民者帮助印度进行了广阔的国土扩展,在独立时,印度希望把英联邦治下的省份和那些曾经愿意效忠英属印度的小王国都捏合起来,以建立一个统一的现代国家。虽然独立运动期间产生的相对共识,让国大党、穆斯林联盟等对建立统一国家有了兴趣和信心,但让一个信仰多元、社群冲突常有、且多半时间自治分散的不同地域、宗教和文化背景的人群,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现代国家中并非易事。穆斯林和印度教之间的的相互不信任,还是导致了蒙巴顿方案的产生,即印巴分治。
1947年6月3日,由蒙巴顿制定的《印度独立法案》公布
根据蒙巴顿方案,旁遮普和孟加拉被印巴两国分割。而划界工作却由之前和印度毫无关系的律师西里尔·雷德克里夫担任。这条分割线被称为雷德克里夫线(图中红线),即后来的印巴国界。由于时间紧促等原因,疆界的划分十分草率
为了凝聚剩下的英联邦治下的小王国和多元化群体,领导建国的印度国大党领导者们,选择了自由民主模式,包括全民直接选举、司法审查等以让纳入统一国家的小邦国和不同信仰群体有安全感。最大胆的实验莫过于,在文盲率达到88%、贫困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社会背景下,推行全民直接选举(universal suffrage),被称为有史以来最大胆的民主实验。
根据美国著名的印度宪法学家Granville Austin对当年制宪史的调研,当年的制宪者们相信,直接选举,给公民投票权,是改变积贫积弱、帮助印度实现社会革命的最好方式。就在第71个独立日前夕,《印度快报》以“投票的困境”发文评估印度的选举式民主制,认为选举式民主制是印度作为一个国家生存下来的关键因素,但是,它也限制了印度作为一个国家的公共服务能力。与巴基斯坦比,印度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很多指标是有优势的,但与中国等东亚国家相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慢些。
当然,巴基斯坦的分治,也让制宪者们意识到,松散的联邦制会让印度随时面临分裂的危险,所以,采用了更加倾向中央权力的准联邦制,最典型的是将剩余立法权给联邦政府,而非像美国那样给邦政府剩余权力。印度宪法起草的主笔安贝卡博士在解释为什么用紧密型联邦(Union)而不是松散型联邦(federation)时说,印度的联邦不是各邦和附属小王国基于协议建立的,他们是基于宪法成为印度的组成部分,宪法是他们最高的法律,这是不可退出的,地域的划分只是出于管理的方便。
但是,这种宪法对分裂的限制并不自然演变为这个国家的内部凝聚力。在如何保护多元化和平衡统一效率方面,印度制宪过程中也是费尽心思,并颇为纠结。以语言为例,印度制宪时没有确定国语,也没有确定单一官方语言,即便从工作语言的角度,也是以审慎、复杂的方式来应对。印度宪法从343条到349条,用了七个条款专门针对语言的使用作出规定,就不同权力部门、不同层级、不同情形下如何使用语言进行细致规定。
宪法343条规定联邦政府使用的官方工作语言是印地语,英语作为必要过渡,过渡期15年。但在过渡期快到时,泰米尔纳德邦(当时还属于Madras邦)为防止泰米尔语的消失,奋起发起了反印地语运动,后导致英语无限期作为联邦政府官方工作语言之一。
对于联邦议会,宪法344条规定议会立法条文要用英语宣布,程序性事务讨论或沟通可以用英语或印地语,或经特批议员也可用自己邦的母语发言。
对于最高法院,宪法348条规定,审判程序和判决书内容,都只能是英语。对于高等法院,宪法348条规定程序和判决原则上也只能是英语,但有些邦经过总统特批,也可以用印地语或其他语言。当然,宪法348条授权联邦议会可通过立法改变语言的使用,但到目前为止,联邦议会并没有行使这一立法权。
在对邦一级的官方语言使用,宪法在附则八中确立了22种语言,另外印度的各邦基本以语言或文化为基础划分,邦一级语言的多元化对于保持地方文化的多元性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社会平等,印度宪法还规定了针对落后部落、落后种姓的特留权制度,旨在促进多元化群体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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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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