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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患艾滋病未告知 丈夫向婚检机构索赔12万被驳回
关键字: 婚检妻子婚前患艾滋艾滋婚检报告婚检机构男子告婚检机构婚检隐瞒艾滋【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江苏南通一对夫妻,女方生孩子后,男方发现妻子患有艾滋病,随后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2万,但被法院驳回。
此新闻被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极大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责任在谁:婚检机构应不应该告诉男方,以及关于女方隐瞒病情的讨论。
据看看新闻7日报道,南通市一对夫妻当初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
婚后不久,妻子生了个孩子,可是这时候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却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调查,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了艾滋病,并在疾控中心有过备案,她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
此案引发关于婚检问题的大讨论。有网民质疑,婚检机构没有将对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告诉男方,未履行应尽的指责。
评论图片均截自新浪微博
对此,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也就是应该由她本人在结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感染者有义务告诉其配偶或者性伴侣,但这条规定在现实中缺乏约束力。
此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医师一般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但男方的知情权如何获得保护?有网民质疑,婚检机构虽然保护了女方的隐私,但对男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直接的影响,生命健康权本应该优于隐私权,这样是否本末倒置?
有学医的网友指出,理论上婚检结果不能告诉本人以外的任何人,需要患者将自身病情告诉对方。如果婚检机构告诉了男方,女方还可以告婚检机构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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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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