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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县法院裁决钓鱼岛海域案件 国内首次
关键字: 钓鱼岛最新消息钓鱼岛福建霞浦县三沙港钓鱼岛争端钓鱼岛专属经济海域司法管辖权沉船事故人民调解协议钓鱼岛持久战中新社宁德9月18日电 福建霞浦县人民法院18日披露,该院裁决针对钓鱼岛海域专属经济区行使民事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依法对一起发生在钓鱼岛海域沉船事故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作出民事确认决定。
“在司法方面,我所了解,这是中国第一例。”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管建强在接受宁德官方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有效地、很积极地维护我们国家主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霞浦县三沙宝银来捕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捕捞公司”)所有的闽霞渔01003号渔船在东经123度16分、北纬26度46分,即钓鱼岛以北60海里海域沉没,致1名船员死亡,6名船员下落不明。
经三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捕捞公司与4名船员家属于8月19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每名船员各款项共85万元,并向霞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审查认为:案件发生海域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中国对此区域依法拥有专属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三条等中国相关法律条文,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福建省霞浦县三沙港
管建强表示,这个案子证明了中国始终(是)对钓鱼岛进行管辖的,而不是日本单方面“管辖”的,所以意义重大。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负责该案的霞浦县人民法院法官也表示,中国政府2012年9月10日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同时根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事故发生海域可确定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三条还规定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可行使管辖权。因此,霞浦县人民法院除对该案申请人享有属人管辖权外,同时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
- 责任编辑: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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