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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力:人民还是群众,议会还是君主——关于代表制的争论
关键字: 代表制人民代表议会制利维坦梁启超章太炎直到《利维坦》引进了授权-代表的概念,君主制或贵族制可以通过直接授权-代表来建立,也就完全没有必要先建立民主制,再由民主会议转让主权来建立君主制或贵族制了。正如Paul Sagar所说:“如果霍布斯的确认为,在实践中所有的主权都是以力获得,那么民主建国的确是一个阐明主权概念的形成机制的思想实验的一部分,但民主建国并不是主权根本特征的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指出,在《利维坦》中,即使在按约建立的主权中,霍布斯也放弃了民主建国的概念。理由非常简单,随着《利维坦》第十六章引入的新的授权概念(先前的著作里没有这个概念),即便是按约建立的主权,也可以立即产生君主制(或贵族制),不再需要一个民主主权的过渡期以建立君主制。”[16]
正是《利维坦》在理论上彻底否定了建立在“相似”原则上的中世纪代表制,而以十七世纪的知识型“再现”(representation)[17]为原则,建立了现代代表制。现代代表制即现代主权国家。建立现代主权国家如同上帝创世,是人以自己为质料,造就一个“人造人”,[18]现代主权国家就是那个“人造人”,它终结了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基于自然权利的战争,用国与国之间基于主权的战争替代之。新造一个新邦(如美国)如是,[19]新造一个旧邦(如中国)亦如是。
本辑中康向宇和田力的文章,在理解了建立现代国家中代表制的这两重含义后,重新考察了清末预备立宪中的官方宪政理论和思想争论。在康向宇的文章中,代表制既涵盖“政体”问题,也涵盖“国体”问题。康向宇认为,日俄战争后,1905年清廷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实际形成两套立宪方案,其中“载泽方案关注国体,端方-梁启超方案关注政体”。载泽方案“主张日本模式,议会只是政体代表制,君主才是主权代表者”;而端方-梁启超方案“主张英国模式,议会是政体代表制与主权代表者的综合体,君主则是虚位。梁启超试图用政体问题吸纳国体问题,假借政体改革的名义,逐渐变更主权代表者,从而在中国完成一场英国式‘光荣革命’。”
清政府派出考察团赴各国考察立宪
康向宇认为,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虽则采纳了日本模式,但却没有取得《明治宪法》那样的成功,除了现实政治的原因外,根本上是因为《钦定宪法大纲》不可能移植《明治宪法》背后那套“以国体为核心概念、以天皇为绝对权威的政治神学”。“明治时代的‘国体-政体论’是一种政治整合的宪政理论。……‘立宪政体’仅仅事关具体的权力配置方案,‘君主国体’才是这个权力配置方案赖以成立的政治神学基础”。“‘国体-政体论’的关键不是政体,而是国体。国体的本质不是主权者,也不是制宪权,而是一个共同体‘寓特殊于普遍’的政治想象。国体是普遍的。每一种国体,都承载了一个共同体的自我认同,透过共同体内部最普遍的文化忠诚,我们实践着‘认识你自己’的古老命题。国体又是特殊的。一个国家的国体,往往根植于本国独特的——包括神话传说、典籍文献、伦理观念、生活习俗以及政治制度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传统,如因此必然是不可移植的。”[20]
田力的文章则从代表制的这两重含义出发,考察了梁启超和章太炎在清末立宪过程中的思想争论。1906年清廷官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后,梁启超的政体构想从责任内阁制转向了议会制。田力认为,梁启超的议会制构想背后实际上是一种“地域代表制”,“在这种以地域性代表制为原则的选举制度之下,选出来的国会议员要么是地方上的‘土豪’阶层,要么就集中于几个东南沿海自古富庶的地区”,这其实“无法回答章太炎那则颇具历史洞见的批评:如何避免内战的爆发。”
章太炎(左)和梁启超
田力认为,章太炎在预备立宪时期发表的《秦政记》与《代议然否论》通过批判立宪派提出的以地域代表制为内核的议会制,“试图以彻底改造君主制的方式引入总统制。”“梁启超要的是一顶英国式的皇冠,章太炎则要的是一个共和制下的君主。”“如果说梁启超推崇的民权不过是绅权而已,那么章太炎的民权则是尽可能将主权落实到每个个体身上。”“章太炎的总统制试图通过血缘性获得国家认同的基础,梁启超的议会制则希望用地缘性获得国家认同的基础。这两种政体蕴含着封建制两个不同的要素。如果说章太炎的设想接近于所谓的民族国家,在他眼中,梁启超的方案或许代表着一种土地国家,一旦将血缘要素与地缘要素真正分离,民族自决也就被剔除了对领土的诉求,而与文明要素挂钩。”田力认为,章太炎“通过历史氏姓学的工作,将血缘要素纳入到打造政治民族的过程中去。这种看似与代表制无关的思想,恰恰是未曾与议会制相混淆的代表制。代表者是一个人格化的主体,被代表者则需要与该主体保持极高的同质性。”[21]
“代表制”所涉及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还有很多,本辑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尝试。
参考文献: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25页。
[2] Terence Ball , James Farr, Russell L. Hanson, ed. Politicalinnovation and conceptual change. Pp.133-139, New York: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89.[美]皮特金:“代表”,鲍尔等编:《政治创新与概念变革》,朱进东译,140-143页,译林出版社, 2013.
[3] 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Edited by MaryDewa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79.
[4] [美]曼斯菲尔德:“近代代议制和中世纪代表制”,刘锋译,刘小枫编:《施米特与政治法学》,
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329-364页。
[5] Gierke, Otto. 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 Trans.by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 1922, pp.61-67.
[6] [法]基佐:《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张清津、袁淑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7] [美]曼斯菲尔德:“近代代议制和中世纪代表制”,刘锋译,刘小枫编:《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361页。
[8]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31-132页,译文有改动。
[9]见本辑中杨光的文章:“论霍布斯的建国契约——基于‘转让’与‘授权’的区分”。
[10][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40-141页,译文稍有改动。
[11]见本辑中收入的亨利·帕克“对国王陛下某些近期答复和陈述的评论”(1642年)译文以及译者康向宇的导言。
[12][英]霍布斯:《论公民》12.8,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126页。
[13][英]霍布斯:《论公民》6.1注,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72-73页。
[14][英]霍布斯:《论公民》12.8,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126页。
[15][英]霍布斯:《论公民》6.2,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61页。
[16] Paul Sagar . “Of Mushrooms andMethod: History and the Family in Hobbes’s Science ofPolitics.”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May 12, 2014.
[17] [法]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 2001,第三章。福柯在《词与物》中对体现17世纪“再现”原则的委拉斯开兹画作《宫娥》的分析,也可以挪用到《利维坦》那著名的扉页画上。
[1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2页。
[19]见本辑中波考克“1776:反议会革命”和孙逸舟“代议制与利益问题”。另可参见:赵晓力:“美国宪法与宪政”,高鸿钧、李红海编:《新编外国法制史》(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第152-171页。
[20]见本辑中康向宇的文章:“‘国体-政体论’与清末立宪”。
[21]见本辑中田力的文章:“从封建到代表——清末预备立宪中的建国问题”。
- 原标题:代表制专辑导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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