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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
关键字: 赵氏孤儿复仇题材司法制度社会变迁报复本能编者按:近日引发热议的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的相关讨论中,除了在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范畴进行讨论,如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但也有人提出了复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具有儒家情怀的人那里,即使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只是复仇,也是有正当性的,司法部门在量刑中也应予考虑。但一般而言,复仇作为私人暴力的报复性行为,在现代法律中都是被禁止的。那么,从法理的角度看,复仇是否就在现代法律中完全没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呢?朱苏力教授的文章专题探讨了这一问题,供读者参考。
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社会,复仇都曾普遍且长期存在。尽管今天复仇在许多国家已为法律禁止,但是以复仇为题材或主题的故事曾经且至今感动着一代代受众,是一个永远写不完的主题。在西方社会,从古希腊的《安提格涅》、《阿伽门农》到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乃至近现代的《基督山伯爵》、《凯旋门》都反映或涉猎了复仇主题。现代的诸多涉猎司法诉讼的文艺作品,背后往往为复仇所推动。
在中国,尽管最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似乎都发生在先秦,著名的如伍员鞭尸、卧薪尝胆、荆柯刺秦、赵氏孤儿等,但诸如后代的武松血刃潘金莲为兄复仇的故事也一直在民间广为流传。即使现当代不时有作者在所谓新观念的指导下试图作点翻案文章,但对广大民众几乎毫无作用,武松仍然是民间顶天立地的英雄。更令人诧异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反观,即使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两部最著名的芭蕾舞剧,《白毛女》和《红色娘子军》(以及其他反映阶级斗争的“样板戏”),如果除去其中现代的革命色彩,主线仍然是复仇。
复仇在文学作品中得到如此广泛、持久的表现,其中必定有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根源。如果没有稳定的人性基础,仅仅是社会的原因,复仇就不会在诸多不同社会中持续出现,乃至各国统治者长期的严刑峻法也难以彻底禁止,持久的意识形态宣传也难以改变。
事实上,即使今天,司法制度的基础动力就是人们的复仇本能:如果受害人或其亲人没有复仇意识,司法审判就很难启动,整个司法程序——即使由于国家干预而启动——也会完全不同;受害人或其亲人总是比一般人更愿意不计报酬地协助警方调查罪犯,比一般证人更自愿出庭作证,甚至要求法院施以重刑,由此才有了目前各国在这一层面上看大同小异的司法制度。如果说今天的复仇少了,那也不是人们的复仇愿望减少了、弱化了,而是有了司法制度这个替代和制约,人们可以借此更有效地复仇。
这也就指出了复仇形式的社会因素。如果仅有人性的因素,没有社会的因素,复仇就不可能,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文学作品中,呈现了如此丰富多样的形态;我们也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无论中外,似乎总是古代的复仇故事更激动人心,更令人肃然,令人沉思。
本章并不打算仅仅是一般地讨论复仇问题,而是试图将复仇作为一个法律问题,也许更准确地(?)说,作为一个法学理论问题来讨论。
我的这种努力也许立刻会受到中国法学界的抵制。在当代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城市人,尤其是在受过现代法律训练的法律人心目中,复仇趋向于被视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是私刑。在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通常被界定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的社会规范,据说代表的是或至少应当代表社会的正义;而复仇常常被认为是一种私人行为,最多也仅仅代表了复仇者个人心中的正义。在这种社会/个人的话语以及隐含在这套话语内的意识形态影响下,复仇被简单打发了。尤其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讨论复仇似乎更不合时宜了。
然而,本章中通过分析将表明,尽管复仇常常是在国家制定法之外,包括在国家法出现之前,由受害人本人或与受害人有亲密关系的人(往往是其亲属;但我们将很快看到,至少在古代中国并不必定如此)对侵害者有意识施加的迟到的惩罚,满足的是受害人或其亲人的情感需求,但复仇的意义和功能都是社会的;复仇实际是一种社会制度,是一种高度分散执行的社会的制裁制度或控制机制。如果不是——一种近代的观念——把法律等同于集中化使用的合法政治暴力,而是强调法律作为普遍规范的特点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则完全可以视复仇为广义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日耳曼法中的司法决斗——复仇的变体
或者,即使坚持法律同国家权力的联系,我们也仍然可能通过考察复仇来重新理解法律的缘起,不仅仅是刑法的缘起,尽管许多法学家更习惯于将刑法同复仇联系在一起。
在这一意义上,复仇制度的诸多核心要素至今仍然是实践中的传统法律必须具有的。复仇并不像今天大多数人,包括绝大多数法学家,认为的那样,是人类野蛮、不文明的产物;恰恰相反,复仇,特别是制度化的复仇,其实是一种文明、理性的产物。我的分析表明,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实际情况是,人类的文明、理智越是发达,复仇越残酷;复仇制度的完善程度在一定层面上反映的是文明的发达程度。尽管今天复仇已大大减少,但这种变化与狭义的文明,无论是仁慈、善良、道德、人性、理性、启蒙、人权或狭义的文化,都无关,最主要应归功于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结构性变迁。
由于这种变迁,复仇失去了其原先具有的广泛且重要的社会功能,失去了与现代社会的兼容性。
- 原标题:苏力 | 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大报仇》为例(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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