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斯特·西伯特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基尔世经所前所长
在德国公司内部,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与安排与其它国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根据共同决策法,雇员以在监事会中获得席位的形式合法地分配到所有的公司决策的控制权;二是根据公司法,许多重要的管理决策必须征得工人委员会的正式同意。[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