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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将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明确剥夺失当父母监护权具体规定
关键字: 监护权父母虐童南京饿死女童案监护人监护干预未成年人“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失职父母监护权如何变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月,《南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明确规定公安局负责对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及时解救未成年人,并视情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截止24日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七成网友认同撤销不能履职监护人的监护权。而据澎湃新闻11月26日消息,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即将由最高法院、公安部、最高检、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对监护权怎么调整、怎么转移、怎么恢复都将做出明确规定。
早在今年2月举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就传出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
11月26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2014年年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在沪召开。在会议上,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指导意见将由最高法院、公安部、最高检、民政部联合发文,“几家已经商量定了,很快要下发。”
11月26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2014年年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在沪召开。
该负责人还表示,对那些没有资格、没有能力监护的监护人,要剥夺其监护权,“一个人根本没有资格教育孩子,你再让他带孩子,将来肯定培养不好。”他透露,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包括了对监护权怎么调整、怎么转移、怎么恢复等一系列问题的操作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亲残忍虐待亲生女儿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极端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南京饿死女童案犯乐燕
与现实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这一制度将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近七成网友认同撤销不能履职监护人的监护权
7月4日,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这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福建的这个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探水经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由于中国传统观念和文化所致,儿童是“家事”,家丑不能外扬,所以即便是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然而长时间以来,该条法一直如“僵尸”一般有名无实。
近期推出的一项网络调查“当监护人不能履职后,孩子谁来管?”显示,近七成网友认同撤销不能履职监护人的监护权。调查从11月20日14时至11月24日10时,共有2148位网友参与调查。当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撤销其监护权,你认为合不合情理?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网友表示“合乎情理,孩子应该得到更好的照顾”。只有5.63%的网友认为不合情理。
欧美国家对于监护人不能履职时由相关机构接管孩子,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政策和实施路径,“孩子是国家的而非个人的”是普遍观念。从“南京饿死幼童”的悲剧发生后,关于父母因获刑、吸毒、家暴等丧失照顾子女能力后撤销其监护权合法,但合不合情理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
当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其他监护人也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孩子由谁来代为照顾呢?对于这个问题,近半数的网友(47.21%)还是更倾向政府福利机构,也有网友会觉得类似北京“太阳村”的非政府慈善组织或者最终帮助孩子找到领养家庭更合理。
作为社会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等这样的基层调研者,可以通过日常的家庭走访及时发现社区内家庭中的问题,也可能为儿童提供及时的权益保障,可是基层工作者又会常常在工作中遇到客观困难。42.09%的网友认为这些基层工作人员“可以有一定权力,如进行不定期上门探访、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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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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