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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手治校园暴力:屡教不改者转专门学校
关键字: 专门学校校园暴力湖北教育校园暴力屡教不改工读学校【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校园暴力层出不穷,未成年施暴者如何处置?近日,湖北省教育厅给出一份解决方案。今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内8部门发文,要求“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其中明确提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2017年2月22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检察官在宜城市南街小学教学生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
湖北省教育厅联合湖北省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团省委和省妇联,在17日联合下发《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工作责任、预防手段、处置方式和统筹制度等四个方面,对防治校园暴力提出工作要求。其中工作责任方面,明确中小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分管法制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履行直接责任,同时对于防治不力者进行追责。
预防手段方面,在学校要开展法制及心理课程,同时开办家长学校,进行多方教育科普。公安机关要实现学校附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在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积极巡逻盘查。
处置方式部分,提出“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施暴者“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同时明确表示“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意见》起草方,湖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新京报的采访时表示,所谓的“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湖北各地级市均建有类似专门学校,对于多次有校园暴力行为的施暴者,经学校教育无效后,在本人、学校及家长三方同意后,可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工读学校”是指国家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入读工读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
贵阳市工读学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长期致力于研究校园暴力及应对措施。他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进一步解释了何为“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收容13至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首要的入读条件为“未成年”和“未达犯罪”。这部分学生往往从普通的中小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且尚未完成义务教育,所以进入工读学校学习。
佟丽华
佟丽华介绍,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在常规的学校教育外,另有职业技能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从管理上来说,工读学校比普通学校严格,部分有条件的地区甚至实行一对一看护,学生普遍为寄宿制,学制通常为两年。根据学生在工读学校的表现情况,教育部门可作出送回原学校、转校、安置就业等处理方式。
据澎湃新闻2016年12月报道,上海市“工读学校”启德学校校长梁根余表示,工读学校坚持全程教育模式,学校全部采取寄宿制。“我们学校实施的是全员、全程、全覆盖的‘三全’教育模式。”在学校里,所有教师除了上课,还要参与学生心理辅导、谈心、课间管理等,与学生学习生活都在一起,全程监管,24小时无缺位。“从学生周日3点到学校,到周五3点放学,这段时间所有老师都是全程管理的,包括晚上晚自修和住宿。我们的老师和学生们都是共处一室的,直到学生熟睡后,老师才会回隔壁房间休息,而我们规定,老师的门和学生的门都是不可以关的,不会给学生交流不良思想的机会。”同时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学校到处都覆盖着电子监控设备。
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将条文内涉及“工读学校”的部分,修改为“专门学校”。“从文字变动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青少年权益认识程度的提高。”佟丽华对新京报的记者解释。
法律条文的修改带来的不仅是名称的变动,入读专门学校的条件也进行了修改。“以前工读学校的学生都是由公安机关遣送过来的,有些轻微违反或构成一定刑事的学生,都会被强制送到工读学校。”梁根余说,以往的工读学校都是“半工半读”,学校里专门让学生劳动的车间,因此被称为“工读学校”。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对于入读条件,将“强制实行”,改为了“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三同意”,学生本人、家长及学校三方均同意。
但是对于“三同意”原则,有网友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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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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