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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生:聊城辱母杀人案——法律本就是笨拙的工具
关键字: 辱母案聊城辱母案辱母杀人辱母杀人事件辱母案判决辱母案黑社会程序正义法律程序【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安生】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之子于欢刺死涉黑人员杜志浩一案在网上备受关注。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许多人认为,这件事情判决不公,我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般来说,每次法律判决成为舆论焦点,其实都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冲突。这些判决将对社会发展产生示范效应和深远影响。其中,大多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执法、司法过程及相应裁决,违背社会良德,将危害社会基本秩序。
具体到这个案件,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讲,判决是没错的。双方冲突,一方死亡,不能算过失。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都不能用。剩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终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
为什么有这样的结果,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笨拙的暴力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把尺子处理问题。民间是有民也有奸的,有良民也有恶棍,但是法律条文不区分恶棍和良民。执法、司法人员也不能预设立场,认定对方是恶棍(比如杜志浩)或者良民(比如苏银霞母子)。
被告人于欢动刀了,伤人了。自始至终,黑社会分子杜志浩干什么了?辱骂了,打耳光了,脱裤子了,凌辱了,还有吗?没有了。他做的这些,全部落实的话,按照法律最多是寻衅滋事,最多五年。
何况,对寻衅滋事很难定罪。因为辱骂、打耳光、脱裤子、凌辱这些事情太常见了。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特定条件不成立,就不是寻衅滋事。黑帮分子打了被告耳光。然而,打耳光是不入刑的,不然会有多少良民因为一时冲动进监狱?
因此,古人早有总结,法酷残民,法驰纵奸。然而,现实社会是错综复杂的,法律的准绳,稍微严一点就是残民,稍微松一点就是纵奸。法治国家的实践,往往是残民加纵奸。
为什么不能按照正当防卫算?法律虽然有正当防卫这一条,但是在实践操作之中,是卡得非常死的。许多公安和律师,在自己临机应变的时候,都未必能掌握好正当防卫的尺度。
许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防卫过当卡得这么死?一般来说,民间的恶棍比良民懂法律。许多人经常和政法系统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俨然是没有律师证的律师。一旦放松正当防卫的尺度,必然有大量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伪装成防卫过当摆脱法律的制裁。最终,吃亏的还是良民。
一般情况下,恶棍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知道怎么游走于法律边缘,知道如何打擦边球,既实现作恶的目的,又规避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件之中,被杀的黑社会成员杜志浩的行为,是寻衅滋事,最多五年。反过来,苏银霞母子要反抗,必然采取极端暴力方式。这时,黑社会成员如果群殴母子,则属于正当防卫,最多防卫过当。
公安不介入债务纠纷,这是有规定的。公安机关并不具备调查民间债务纠纷的能力,也没有调解债务纠纷的权限,否则极容易陷入纠纷,更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即使事实如某媒体报道“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随即离开”,这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可以想象,当时警察赶到现场时,黑社会成员会立即收敛起来,也没有任何曾经发生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
苏银霞母子说对方是黑社会暴力催债,对方还可以说母子是非法集资,欠钱不还。母子说对方是黑社会,有什么法律依据认定对方是黑社会?这种情况下,母子希望国家机器介入,对方拒绝国家机器介入。没有足够有利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国家机器有什么理由介入?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就介入,对方必然质疑公安偏袒母子。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能做什么?
后面观点政治不正确,信仰法律万能者请自动屏蔽。
第一、法律要求实现正义。但是,究竟什么是正义?
“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传统上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与法律应程序至上的原则不相符”等等等等……以上是教科书上的内容。
苏银霞之子杀死侮辱母亲的杜志浩一案,则是现实中如何理解正义。显然,多数人还是更倾向于实体正义。实体不正义,程序正义毫无意义。脱离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不过是惩罚良善、开脱罪恶。
第二、为了追求程序正义,法治国家往往严格限制执法、司法机关权力,实行疑罪从无原则。这样的原则,真的能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吗?
有些人的想法是:我是公民,政府可能是我最大的威胁,我必须严格制约政府!对方是黑社会,政府怎么不打黑?!
他们觉得良民和黑社会脑门上应该写字,一目了然。他们忘了,黑社会老大理论上也是公民。既然保护公民,既然强调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那么对黑社会的处理也必然要强调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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